除非账户是根据特定的合同期限或通知期进行分类的,否则利息应基于每个储蓄账户在会计期开始时的提款价值,加上该期间内的增加额(减去先前已提取和已通知提取的金额,为计算利息目的,这些金额应从最近的先前增加额中扣除),并按照资金已投资的时间所对应的利率计算,具体按照第7053条的规定确定。
储蓄业务利息
Section § 7051
这项法律允许被称为“协会”的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对储蓄账户进行分类。它们可以根据账户金额、账户活跃时长、资金存入频率或账户开立地点等特征来对账户进行排序。
储蓄账户分类 金融机构 账户特征
Section § 7052
大多数储蓄账户的利息是根据会计期开始时的账户余额,加上该期间内增加的任何金额来计算的。提款和已通知提取的金额在计算利息时会从最新的存款中扣除。利率取决于资金在账户中存放了多久,具体细节在另一条款中说明。
储蓄账户利息 提款价值 利息计算
Section § 7053
这项法律解释了储蓄账户的投资日期是如何确定的,以便计算利息。通常,投资日期是银行收到钱的那一天。但是,银行可以决定,对于在特定日期(例如每月的20日)或之前存入的所有款项,在计算利息时,可以将其视为在该月的1日存入。如果银行选择这种方法,它们还必须决定如何处理在该特定日期之后存入的款项:要么将其视为在下一个月的1日存入并计息,要么从银行实际收到款项的那一天开始计息。根据第866.3条的规定,可能会有例外情况。
(a)CA 金融 Code § 7053(a) 储蓄账户的投资日期应为协会实际收到该账户或账户增资的日期,但如果协会如此决定,则协会在不迟于该月20日(除非确定的日期不是营业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是下一个营业日)或之前收到的一个或多个类别账户或增资,应视为在该款项收到的月份的第一天进行投资并计息。
(b)CA 金融 Code § 7053(b) 如果协会根据 (a) 款作出决定,则其还应决定,在该决定日期之后收到的款项,应视为在下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投资并计息,或者自协会实际收到之日起计息,但第866.3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日期 储蓄账户利息 实际收到
Section § 7054
本法律条款允许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就储蓄账户的某些方面做出决定。他们可以决定不对特定类型的账户支付利息,即账户持有人可以随时提款的账户。他们还可以为账户设定最低余额要求,以便赚取利息。此外,他们可以决定储蓄账户的利率,只要该利率在开户时符合监管限制。
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以下任何事项:
(a)CA 金融 Code § 7054(a) 不对指定类型的储蓄账户支付利息,这些账户可以按需提款或通过可流通和可转让的指令或授权提款。
(b)CA 金融 Code § 7054(b) 协会可以为储蓄账户设定最低余额要求,以符合获得利息分配的资格。
(c)CA 金融 Code § 7054(c) 在遵守适用的最高监管限制的前提下,协会可以按照账户被接受时确定的利率或预期回报率,对储蓄账户支付利息。
董事会 储蓄账户 利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