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7000(a)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保管人、财产托管人、监护人、受托人及其他受托人,保险公司、商业和制造公司、银行、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类似金融机构,慈善、教育、公益和公共公司、基金和组织,以及市政当局及其他公共公司和机构,以及公职人员,被特别授权和允许,无需任何法院命令,将其持有的资金投资于协会和联邦协会的储蓄账户,且此类投资是这些资金的合法投资。
(b)CA 金融 Code § 7000(b) 任何协会在任何时候不得存入加利福尼亚州、本州各市、县及其他政治分区,以及本州公共公司和地区的资金,其总额不得超过其法定净资产的400%。以担保债券担保的存款总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法定净资产的100%。本款关于任何时候可存入资金金额的限制不适用于可转让存单。
(c)CA 金融 Code § 7000(c) 协会或联邦协会可以作为公共资金的保管人或财务代理人,尽管立法机构成员或存款人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是该协会或联邦协会,或该协会或联邦协会的储蓄贷款控股公司或服务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或股东。
(d)CA 金融 Code § 7000(d) 根据本条,立法机构成员或高级职员或雇员不应被视为《政府法典》第1090条所指的“在任何合同中拥有利益”,如果该人员的唯一利益是其作为被选定担任保管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的协会或联邦协会,或其储蓄贷款控股公司或服务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或股东。
(e)CA 金融 Code § 7000(e) 地方公共机构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应被视为在合同中仅具有《政府法典》第1091条所指的“间接利益”,如果该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没有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订立的,并且唯一利益是作为与合同一方具有借款人或存款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关系的协会或联邦协会,或该协会或联邦协会的储蓄贷款控股公司或服务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并且符合《政府法典》第1091条 (a) 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