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业务储蓄账户
Section § 6651
Section § 6652
如果储蓄账户持有人遗失或损毁了其账户凭证,他们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向其金融机构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情况。这份宣誓书必须声明该账户未被用作抵押。之后,金融机构可以为该持有人签发新的账户凭证。
新文件可能会注明它是遗失凭证的替代品,并且机构对原始凭证的遗失不承担责任。此外,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赔偿保证或保险,以保护自身免受因新凭证签发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Section § 6653
Section § 6653.5
本法律条款规定,陷入困境的储蓄协会(即不符合最低资本要求的协会)不得接受存款经纪人(通常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个人或实体)的存款。根据本规定,账户的续期和转存也被视为接受资金。然而,如果专员认为安全,可以豁免此限制,并可根据需要施加额外限制。
存款经纪人不包括某些实体,例如处理自身资金的储蓄协会、将资金存入其雇佣协会的雇员,以及某些计划的受托人。但是,那些提供高于正常利率的实体仍被视为存款经纪人。本节还明确了在此背景下“雇员”的定义。
Section § 6660
本节规定了协会(如银行)何时可以使用客户资金来抵销客户所欠债务的规则。首先,协会不能使账户余额低于1,000美元。如果进行了抵销,银行必须立即通知客户,提供诸如扣除金额和剩余余额等详细信息。客户有权对抵销提出异议,特别是如果他们认为债务已支付,或者账户中的资金受法律保护(例如某些福利或保险金)。如果客户在20天内提出异议,银行必须撤销抵销。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存在担保权益,或者客户已书面同意自动付款。该法律旨在保护客户,同时允许银行追回所欠债务。
Section § 6661
本节概述了当有人对协会或联邦协会持有的储蓄账户或个人财产提出主张时会发生什么。通常,协会会忽略此类主张,并继续允许账户持有人访问其资金或财产。但是,在两种例外情况下,协会必须对不利主张作出回应:
(a) 如果主张人提供一份宣誓书,声称账户持有人是受托人(受托为其管理财产的人),并且很可能滥用该账户,协会将暂时冻结该账户,最长不超过三个法院工作日。
(b) 如果主张人获得法院命令,例如禁令,协会将遵循法院的指示。即使账户标有“代理人”或“受托人”等术语,暗示存在受托关系,本规定也适用。本规则不受《加州多方账户法》的限制。
Section § 666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人的储蓄账户或在银行或联邦银行持有的其他财产被查封(即“扣押”),银行必须通过将必要的文件(“扣押令状和扣押通知”)直接送达给账户所在分行的经理或高级职员,或者如果分行未营业,则送达给总部的经理或高级职员,来获得正式通知。如果银行未被适当送达,那么无论法律对扣押程序有何其他规定,该扣押对该账户或财产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