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6950(a) 当储蓄账户由住所位于姐妹州或外国的已故人士在任何协会或联邦协会持有时,该账户连同增值和利息,或其任何部分,应免除本州可能征收的任何税款。
(b)CA 金融 Code § 6950(b) 当储蓄账户由住所位于姐妹州的已故人士在任何协会或联邦协会持有时,该账户连同增值和利息,或其任何部分,应支付给姐妹州的个人遗产管理人或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的其他索赔人,前提是该个人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索赔人已向该协会或联邦协会提供了《遗嘱认证法典》适用条款要求的所有文件,以及根据第6652条签发的账户所有权证明(如有)。
(c)CA 金融 Code § 6950(c) 在收到(b)款规定的文件后,向个人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索赔人支付或交付财产后,该协会或联邦协会即被免除责任并解除义务,其免责程度如同已向一名合法合格的本地个人遗产管理人支付或交付,并且无需对财产的用途或处置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