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专员管理与金融服务相关的许可证的权力。专员可以制定规则,颁发、拒绝颁发、撤销或暂停许可证,尤其是在存在违规行为时。专员还可以允许关联公司在单一许可证下运营,只要它们符合特定标准。此外,他们可以处理有关持证人的投诉,要求并审查必要文件,并确保申请人的诚信和能力,尤其是在债务催收方面。最后,专员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管理成本。

(a)CA 金融 Code § 100003(a) 专员应管理本分部,并可根据该权限制定规章制度和发布命令。
(b)CA 金融 Code § 100003(b) 专员的职能、权力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金融 Code § 100003(b)(1) 根据本分部的规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
(2)CA 金融 Code § 100003(b)(2) 允许关联公司在单一许可证下运营。专员应制定规章,明确为此目的构成关联公司的条件。
(3)CA 金融 Code § 100003(b)(3) 因违反本分部或违反《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6C章(自第1788条起)或第1.6C.5章(自第1788.50条起)的规定而撤销或暂停任何许可证。
(4)CA 金融 Code § 100003(b)(4) 保留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记录。
(5)CA 金融 Code § 100003(b)(5) 接收、审议、调查并处理与持证人有关的投诉。
(6)CA 金融 Code § 100003(b)(6) 规定许可证申请表的形式并接收申请,以及持证人须制作或保留的报告、账簿和记录。
(7)CA 金融 Code § 100003(b)(7) 传唤文件和证人,并强制其出庭和出示,施加宣誓,并要求出示与本分部授权的任何调查相关的账簿、文件或其他材料。
(8)CA 金融 Code § 100003(b)(8) 要求提供专员认为必要的有关申请人的信息,同时考虑到在确定消费者债务催收申请人的经验、背景、诚实、真实性、正直和能力方面至高无上的公共利益;并且如果申请人是除个人以外的实体,则在确定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的管理人员、董事或管理成员的诚实、真实性、正直和能力方面,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方面,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9)CA 金融 Code § 100003(b)(9) 通过命令执行本分部的任何规定。
(10)CA 金融 Code § 100003(b)(10) 征收费用、罚款和收费,数额足以弥补管理本分部所提供服务的成本。根据本分部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管理本分部的成本。

Section § 10000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专员可以暂停或吊销执照的情况。整个过程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任何规章制度、不配合调查、违反特定的消费者保护法,或者资不抵债,执照可能会被吊销。专员在决定吊销执照时,还可以考虑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以及之前的违规行为等因素。

(a)CA 金融 Code § 100003.3(a) 吊销执照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
(b)CA 金融 Code § 100003.3(b) 如果专员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发现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可以暂停或吊销执照:
(1)CA 金融 Code § 100003.3(b)(1) 被许可人违反了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或发布的命令。
(2)CA 金融 Code § 100003.3(b)(2) 被许可人不配合专员的检查或调查。
(3)CA 金融 Code § 100003.3(b)(3) 被许可人违反了《民法典》第三部第四编第1.6C章(自第1788条起)或第1.6C.5章(自第1788.50条起)。专员可以制定法规,规定专员在吊销或暂停执照时将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费者的损害、违规的频率以及对被许可人采取的先前纪律处分的次数。
(4)CA 金融 Code § 100003.3(b)(4) 被许可人资不抵债、暂停履行其义务,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全面转让。
(5)CA 金融 Code § 100003.3(b)(5) 已为被许可人指定了接管人、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
(6)CA 金融 Code § 100003.3(b)(6) 存在任何事实或条件,如果该事实或条件在被许可人申请执照时已存在,将构成拒绝申请的理由。

Section § 100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调查和审查从事消费者债务催收的申请人或持证人。目的是确保他们有资格获得许可并遵守相关规定。

专员可以查阅各种文件和信息,包括犯罪记录、个人历史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无论这些信息存放在何处。

专员还可以要求个人就消费者债务事宜出庭作证。

在调查期间,专员可以控制重要文件和记录的查阅权限,并可能占有这些文件以防止篡改。但如果没有文件被更改或销毁的风险,则业务运营可以继续。

关联公司可以一起接受审查,其名称将列在许可证上并在线公布。

(a)CA 金融 Code § 100004(a)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专员仍有权对申请人或持证人进行如下调查和审查:
(1)CA 金融 Code § 100004(a)(1)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资格,或持证人是否遵守本分部规定或专员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专员可以查阅、接收和使用任何与债务催收相关的账簿、账目、记录、档案、文件、信息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意图或实际催收消费者债务相关的内容:
(A)CA 金融 Code § 100004(a)(1)(A) 刑事、民事和行政历史信息。
(B)CA 金融 Code § 100004(a)(1)(B) 个人历史和经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获得的独立信用报告。
(C)CA 金融 Code § 100004(a)(1)(C) 专员认为与调查或审查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信息或证据,无论这些文件、信息或证据的所在地、占有、控制或保管情况如何。
(2)CA 金融 Code § 100004(a)(2) 为调查本分部项下产生的违规行为或投诉,专员可以指示、传唤或命令任何可能需要就消费者债务或债务人账户作证的人员出庭,并对其进行宣誓质询。
(b)CA 金融 Code § 100004(b) 在进行本节授权的任何审查或调查时,专员可以控制被审查或调查的持证人或个人的任何文件和记录的查阅权限。专员可以占有这些文件和记录,或指派专人全权负责保管这些文件和记录,保管地点为其通常存放地。在控制期间,除根据法院命令或经专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移除或试图移除任何文件和记录。除非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持证人的文件或记录已被更改或销毁,或有被更改或销毁的风险,以隐瞒违反本分部规定的行为,否则持证人或文件和记录的所有者应有权查阅这些文件或记录,以开展其日常业务。
(c)CA 金融 Code § 100004(c) 专员可以允许关联公司接受一次性审查。部门应在许可证上列出所有关联公司的名称,并将其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

Section § 10000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加州未经必要许可从事债务催收业务,或违反了与债务催收相关的规定,专员可以采取行动。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命令该个人停止其活动,并在听证后,可能命令他们向受违规行为影响的人提供退款或赔偿等补救措施。

如果某些金融机构或持证专业人士违反了债务催收法律,专员也可以采取类似的行动。除非在30天内提出听证请求,且此后30天内未举行听证会,否则未经质疑的命令将保持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该命令将被取消。

(a)CA 金融 Code § 100005(a) 如果专员认为,根据本分部规定需要获得许可的人未经专员许可从事债务催收业务,或某人或持证人违反了本分部的任何规定、命令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或《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6C章(自第1788条起)或第1.6C.5章(自第1788.50条起),专员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金融 Code § 100005(a)(1) 经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命令该人或持证人停止并不得继续从事该违法行为。
(2)CA 金融 Code § 100005(a)(2) 经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命令该人或持证人支付附带救济。附带救济可包括但不限于退款、赔偿、非法所得返还以及酌情代表因构成评估标的的行为或做法而受损的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如果同一受损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在法庭上对同一人或持证人提起诉讼,该诉讼已导致最终实体判决,并且所有损害赔偿金、罚款或费用均已支付给受损人,则该人或持证人可以对支付《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6C章(自第1788条起)或第1.6C.5章(自第1788.50条起)的单独违法行为的附带救济命令提出异议。
(b)CA 金融 Code § 100005(b) 如果专员认为,第1420条所定义的存款机构,根据第9分部(自第22000条起)或第20分部(自第50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自第10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违反了《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6C章(自第1788条起)或第1.6C.5章(自第1788.50条起),专员可采取(a)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的行动。
(c)CA 金融 Code § 100005(c) 如果在根据(a)款或(b)款发出的命令送达后30天内提交了书面听证请求,且此后30天内未举行听证会,则该命令应被视为撤销。

Section § 1000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专员决定是否在特定情况下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等术语在此有明确定义。电子记录涵盖了广泛的文件,包括许可申请、财务报告以及与这些文件相关的通信。电子签名是指任何用于签署文件的电子方式。本法律鼓励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继续并扩大电子提交的使用。

(a)CA 金融 Code § 100006(a)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专员可以根据规则或命令规定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的情况。本节不应被视为要求专员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
(b)CA 金融 Code § 100006(b)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金融 Code § 100006(b)(1) “电子记录”指初始许可申请,或该许可申请的实质性修改,以及以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传达、接收或存储的任何其他记录。“电子记录”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电子文件:
(A)CA 金融 Code § 100006(b)(1)(A) 为任何许可、同意或其他授权提交的申请、修订、补充和附件。
(B)CA 金融 Code § 100006(b)(1)(B) 财务报表、报告或广告。
(C)CA 金融 Code § 100006(b)(1)(C) 担保债券、附加条款或其背书。
(D)CA 金融 Code § 100006(b)(1)(D) 命令、许可、同意或其他授权。
(E)CA 金融 Code § 100006(b)(1)(E) 与任何申请、许可、同意或其他授权相关的公开听证通知、指控和问题陈述。
(F)CA 金融 Code § 100006(b)(1)(F) 听证官的拟议决定和专员的决定。
(G)CA 金融 Code § 100006(b)(1)(G) 听证会笔录以及当事方与专员之间直接与记录相关的往来信函。
(H)CA 金融 Code § 100006(b)(1)(H) 发布、通讯、解释性意见、裁定或具体裁决。
(I)CA 金融 Code § 100006(b)(1)(I) 当事方与专员之间直接与子段落 (A) 至 (H) 所列任何文件相关的往来信函。
(2)CA 金融 Code § 100006(b)(2) “电子签名”指附着于或逻辑上关联于电子记录,并由个人以签署电子记录的意图执行或采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
(c)CA 金融 Code § 100006(c)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已持续实施了接受电子提交记录的方法,并鼓励其在可行范围内继续扩大电子提交的使用,只要有预算、资源和设备可用于实现该目标。

Section § 100006.3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专员要求任何执照申请人或持照人通过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NMLS)提交申请、费用、财务报表、地址变更及其他信息。

这可能包括通过这个在线系统提交初始申请、提交定期备案以及支付年度费用。

(a)CA 金融 Code § 100006.3(a) 专员可以要求执照申请人通过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向专员提交部分或全部备案。
(b)CA 金融 Code § 100006.3(b) 专员可以要求通过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提交申请,并可以要求申请人和持照人通过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提交费用、财务报表、证明文件、地址变更以及任何其他信息,以及对上述内容的修订或修改。
(c)CA 金融 Code § 100006.3(c) 专员可以要求持照人通过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支付年度费用。

Section § 100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债务催收许可基金。它规定,所有许可费将存入一个专门的费用账户,而罚款和罚金将存入一个罚款账户,这两个账户都在该基金内设立。这些账户中的资金可供专员使用,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将其用于与债务催收法规相关的目的。

(a)CA 金融 Code § 100006.5(a) 债务催收许可基金特此在州金库内设立。
(b)CA 金融 Code § 100006.5(b) 所有收取的许可费应存入特此在该基金内设立的费用账户。
(c)CA 金融 Code § 100006.5(c) 所有收取的罚款和罚金应存入特此在该基金内设立的罚款账户。
(d)CA 金融 Code § 100006.5(d) 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供专员用于本分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