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建立合作关系或签订合同,以处理与许可相关的记录和费用。专员可以豁免或调整本分部的任何要求,以促进参与该系统,甚至在需要时制定新规则。此外,该法律允许专员使用该系统与其他政府机构或来源共享信息。最后,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对专员输入系统中的任何信息提出异议。

(a)CA 金融 Code § 100015(a) 专员有权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或由其指定的其他实体建立关系或签订合同,以收集和维护记录,并处理与受本分部管辖的被许可人或其他人员相关的交易费或其他费用。
(b)CA 金融 Code § 100015(b) 为参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专员有权通过规则、规章或命令,全部或部分地豁免或修改本分部的任何或所有要求,并制定合理必要的新要求以参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
(c)CA 金融 Code § 100015(c) 专员可以利用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作为渠道代理,按照专员的指示,向司法部、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来源请求信息并分发信息。
(d)CA 金融 Code § 100015(d) 专员应建立一个程序,通过该程序,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对专员输入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的信息提出异议。

Section § 100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任何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机构共享的私人或保密信息,即使在披露后,仍受隐私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尽管信息已与该系统共享,州和联邦监管机构仍可访问这些信息,而不会丧失隐私特权。

然而,除非相关人员放弃特权,否则这些受保护的信息不得公开、不得被传唤或在私人法律案件中用作证据。本法律不涵盖关于个人就业历史或公开裁决的纪律处分的公共信息,这些信息是公众可以查阅的。

(a)CA 金融 Code § 100016(a) 除非《安全与公平执行抵押贷款执照法案》(SAFE Act) 第1512条 (12 U.S.C. Sec. 5111(a)) 另有规定,任何联邦法律或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一章(自第1798条起))关于提供给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机构的任何信息或材料的隐私或保密要求,以及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包括任何州法院规则)就该信息或材料产生的任何特权,在该信息或材料披露给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机构后,应继续适用于该信息或材料。该信息和材料可以与所有具有行业监管权限的州和联邦监管官员共享,而不会丧失联邦法律或《信息实践法案》提供的特权或保密保护。
(b)CA 金融 Code § 100016(b) 根据 (a) 款享有特权或保密性的信息或材料,不得受以下任何情况的约束:
(1)CA 金融 Code § 100016(b)(1) 根据任何联邦或州法律(管辖联邦政府或州官员或机构所持信息向公众披露的法律)进行的披露。
(2)CA 金融 Code § 100016(b)(2) 在任何私人民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被传唤、发现或采纳为证据,除非就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机构就该信息或材料所享有的任何特权而言,该信息或材料所涉人员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放弃该特权。
(c)CA 金融 Code § 100016(c) 本条不适用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机构中供公众查阅的、与就业历史以及公开裁决的纪律和执法行动相关的信息或材料。

Section § 100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专员定期向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处报告任何违规行为、执法行动以及其他相关详情。但是,此信息仅在被视为公共记录时才会被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