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0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为“债务催收许可法案”。

Section § 1000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债务催收人申请执照的流程。如果他们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可以在申请处理期间继续运营。专员可以颁发有条件执照,该执照将在特定条件满足、获得无条件执照或申请被驳回时失效。

此外,在无条件执照颁发之前的任何时间,专员都可以驳回申请。某些要求,例如提交指纹,必须在90天内完成;否则,有条件执照将失效。

(a)CA 金融 Code § 100000.5(a) 专员应允许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的任何债务催收人在申请获得批准或驳回前运营。
(b)Copy CA 金融 Code § 100000.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00000.5(b)(1) 尽管有第100011条规定,专员可以向申请人颁发有条件执照,直至其符合第100008条的(a)至(c)款(含)的规定。
(2)CA 金融 Code § 100000.5(b)(2) 根据本款颁发的有条件执照应在以下各项中最早发生者时失效:
(A)CA 金融 Code § 100000.5(b)(2)(A) 在第100007、100008和100009条的规定已满足九十天后。
(B)CA 金融 Code § 100000.5(b)(2)(B) 在颁发无条件执照时。
(C)CA 金融 Code § 100000.5(b)(2)(C) 在专员书面指示被许可人根据第100008条提交指纹以供提交给司法部九十天后,如果被许可人未能提交第100009条所述的每个人的指纹。
(D)CA 金融 Code § 100000.5(b)(2)(D) 在根据第100012条驳回执照申请时。
(c)CA 金融 Code § 100000.5(c) 专员可以在颁发无条件执照之前的任何时间,根据第100012条驳回申请。

Section § 1000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县或市等地方政府不能要求债务催收人获得许可或专门注册为债务催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