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分部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金融 Code § 100002(a) “申请人”指根据本分部申请执照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遗产、合作社、协会或其他实体。
(b)CA 金融 Code § 100002(b) “加州债务人账户”指消费者在支付账户款项时居住在加州的消费者所拥有的账户。
(c)CA 金融 Code § 100002(c) “催收机构”指债务催收人或债务催收人协会从事债务催收业务的商业实体。
(d)CA 金融 Code § 100002(d) “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e)CA 金融 Code § 100002(e) “消费者信用交易”指自然人与另一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中该自然人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从另一人处以信用方式获取财产、服务或金钱。
(f)CA 金融 Code § 100002(f) “消费债务”或“消费信用”指因消费者信用交易而由自然人应付或欠付,或被声称应付或欠付的金钱、财产或其等价物。“消费债务”一词包括抵押债务。“消费债务”一词包括《民法典》第1788.50条所定义的“核销消费债务”。
(g)CA 金融 Code § 100002(g) “债权人”指向债务人提供消费信用的人。
(h)CA 金融 Code § 100002(h) “债务”指自然人应付或欠付,或被声称应付或欠付给另一人的金钱、财产或其等价物。
(i)CA 金融 Code § 100002(i) “债务催收”指与催收消费债务相关的任何行为或惯例。
(j)CA 金融 Code § 100002(j) “债务催收人”指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定期代表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务催收的任何人。该术语包括编制和销售,或提供编制和销售用于或拟用于债务催收的表格、信函及其他催收媒介的任何人。“债务催收人”一词包括《民法典》第1788.50条所定义的“债务购买人”。
(k)CA 金融 Code § 100002(k) “债务人”指债务催收人试图向其催收应付或欠付,或被声称应付或欠付的消费债务的自然人。
(l)CA 金融 Code § 100002(l) “部门”指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m)CA 金融 Code § 100002(m) “基金”指根据第100006.5条设立的债务催收许可基金。
(n)CA 金融 Code § 100002(n) “被许可人”指根据本章获得有条件或无条件许可的人。
(o)CA 金融 Code § 100002(o) “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登记处”指由州银行监管机构会议和美国住宅抵押贷款监管机构协会创建的记录系统,用于参与州机构、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和关岛的非存款金融服务许可或注册。
(p)CA 金融 Code § 100002(p) “人”指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遗产、合作社、协会或其他类似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