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15100(a) 董事会应当制定书面政策,阐明信用合作社关于向其成员提供的任何债务的政策。该书面政策应当规定向成员提供的任何债务的最高金额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金融 Code § 15100(a)(1) 对于贷款,书面政策应当规定无担保贷款的条款、有担保贷款的最高金额和条款、根据第15000条为向成员提供的每种类型或类别的无担保和有担保贷款设定的利率表、任何贷款的最长到期日,或者,对于循环贷款,任何类型或类别的循环贷款的还款利率,根据第14602条和第14603条任命的任何贷款官员的权限限制(如有),并且,在符合分节 (b) 和 (c) 规定的前提下,适用于信用合作社所有成员的个人债务限额。董事会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政策,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并根据个人信用状况,确保信用合作社成员平等获得可用于债务的资金。
(2)CA 金融 Code § 15100(a)(2) 对于第 (1) 款中规定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董事会应当规定向成员提供的债务的利率和基本条款,以及根据专员可能通过的法规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金融 Code § 15100(b) 尽管有分节 (a) 的规定,任何信用合作社政策均不得允许信用合作社与单个信用合作社成员订立债务,导致该成员的债务总额(不包括以股份或资金凭证担保的金额)超过信用合作社储蓄资本总美元金额的10%,该储蓄资本定义见第14400条。
(c)CA 金融 Code § 15100(c) 尽管有分节 (b) 的规定,任何信用合作社政策均不得允许信用合作社与任何一个家庭订立债务,导致该家庭的债务总额超过分节 (b) 允许的金额。就本条而言,“家庭”指已婚夫妇或任何户主,连同与该已婚夫妇或户主同住的受抚养人,以及在已婚夫妇或户主主要住所之外上学的受抚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