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在出售会员股份或类似证券时,无需遵循出售证券的常规规定。只要它们遵守信用合作社的相关规章制度,就不必向州务卿提交某些证书。

Section § 14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信用合作社可以发行股份的条件。股份可以发行给社员、某些以官方身份行事的政府雇员、其他信用合作社以及共有账户(如联权共有)。但是,与社员共有股份的非社员不享有投票或贷款等社员特权。当股份为共有时,股份凭证必须声明股份转让不附带投票权或其他社员特权的转让。股份也可以转让给社员指定为担保存款的政府机构。此外,获得低收入指定资格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向非社员发行股份,但除非获得专员批准,否则发行总数不得超过其资本和盈余的20%。

(a)CA 金融 Code § 14851(a) 信用合作社可以按以下方式发行股份:
(1)CA 金融 Code § 14851(a)(1) 向根据信用合作社章程规定合格的社员发行。
(2)CA 金融 Code § 14851(a)(2) 向联邦、印第安部落、州或地方政府的非社员单位及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在其以该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官方身份行事时发行。
(3)CA 金融 Code § 14851(a)(3) 向社员或非社员的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发行。
(4)Copy CA 金融 Code § 14851(a)(4)
(A)Copy CA 金融 Code § 14851(a)(4)(A) 以共有权形式向社员及其指定的个人发行。
(B)CA 金融 Code § 14851(a)(4)(A)(B) 在本款中,“共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联权共有、分权共有或夫妻共有财产形式的所有权。
(b)CA 金融 Code § 14851(b) 非社员仅因与社员共有股份而持有股份,不得享有社员特权,包括投票权和获得贷款的权利。所发行的股份凭证或其他股份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字样:“股份转让不附带投票权或其他社员特权的转让。”当社员指定股份作为其向公共机构质押的担保存款账户的受让人时,股份可以转让给依法有权接收股份的公共机构。
(c)CA 金融 Code § 14851(c) 根据美国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法规第701.34节(12 C.F.R. Sec. 701.34)获得低收入指定资格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向非社员发行股份。除非获得专员的书面批准,信用合作社根据本款向非社员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信用合作社未受损资本和盈余的20%。

Section § 14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在转让其股份所有权时收取合理的费用。

Section § 14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向任何年龄的未成年人提供账户、股份或凭证。未成年人可以存款,也可以像成年人一样,随意提取、转账或使用这些钱。信用合作社向未成年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股息还是利息,都被视为最终付款,并免除信用合作社在该付款方面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Section § 14854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一个列有多人姓名的信用合作社账户,它将被视为法律中另有规定的一种特殊联名账户。这意味着《遗嘱认证法典》中的某些规定将适用于账户的管理方式,以及如果账户持有人去世,账户中的资金将如何处理。

Section § 14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从会员那里接收资金,将这些资金汇集起来用于发放贷款,并签发正式凭证以确认所收到的款项。这些凭证必须清楚地说明日期、金额、利率,以及本金和利息何时需要偿还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4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对其社员的股份和股息设定权利要求,以弥补该社员欠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债务或应付款项。这意味着如果社员欠款,信用合作社可以使用该社员的股份或股息来清偿这些债务。

Section § 14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取消退社或被开除社员的股份。信用合作社随后可以使用这些股份的价值来偿还该社员欠信用合作社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4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信用合作社为其成员的存款购买保险。他们可以选择根据《联邦信用合作社法》获得联邦保险,或者获得州专员批准的其他类型保险。信用合作社必须遵守所有必要的义务,以确保和维持这项保险,只要不与加州法律冲突。

每个信用合作社都应当申请并获得《联邦信用合作社法》第二章(12 U.S.C. Sec. 1781 and following)所规定的保险,或经专员认可的其他股份保险或担保。在寻求和维持此项保险或担保时,信用合作社可以采取一切行动,并承担和履行其被要求承担的一切义务,只要不与本州法律冲突。

Section § 148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信用合作社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作为受托人或保管人管理某些类型的信托账户,例如与养老金、教育或医疗计划相关的账户。通常,信用合作社除非符合信托公司资格,否则不能行使信托权力,但本法规提供了例外情况。信用合作社可以管理为提供特定税收优惠的计划设立的信托资金,但必须根据相关法规保存记录并维护资金。法律还允许信用合作社以信托形式发行股份,具体规则取决于信托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此外,如果信用合作社无法继续担任受托人,信托必须允许指定继任受托人。

除本节和《遗嘱认证法》第5编第2部分(自第5100条起)另有规定外,任何信用合作社均不得行使信托权力,除非其根据第1编(自第99条起)符合信托公司资格。
(a)CA 金融 Code § 14860(a) 尽管有任何其他与信托和信托权限相关的法律,但须遵守专员的规定,信用合作社可根据在美国设立或组织的任何书面信托文书或保管协议,担任受托人或保管人,并可为此收取合理报酬。该文书或协议应作为其成员或其成员团体或组织的养老金、教育或医疗计划的一部分,且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国内税收法》第220、223、401、408、408A、457或530条规定,符合或曾经符合特定税收待遇,或作为为信用合作社员工利益设立的任何递延补偿计划的一部分,但前提是根据这些计划收到的资金应按照《遗嘱认证法》第16040条的规定进行投资。信用合作社作为受托人或以保管人身份持有的所有资金,应根据适用法律以及劳工部长、财政部长或任何其他对信托或保管账户行使管辖权的机构可能颁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维护。信用合作社应为每位参与者或受益人维护单独的记录,详细显示与每位参与者或受益人资金相关的所有交易。
信托文书或协议应规定,在信用合作社或专员通知信用合作社不愿或无法继续担任受托人或保管人时,由除信用合作社或任何以其董事、雇员或代理人身份行事的人之外的个人、委员会、公司或组织指定一名继任受托人或保管人。
(b)CA 金融 Code § 14860(b) 股份可以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托形式发行,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CA 金融 Code § 14860(b)(1) 当股份以可撤销信托形式发行时,设托人应以其自身名义成为发行该股份的信用合作社的成员。如果信托有共同设托人,且他们是配偶,则只需其中一名设托人是信用合作社的成员。
(2)CA 金融 Code § 14860(b)(2) 当股份以不可撤销信托形式发行时,设托人或受益人应以其自身名义成为本信用合作社的成员。就本节而言,根据本节授权的养老金计划发行的股份应被视为不可撤销信托,除非专员发布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
(3)CA 金融 Code § 14860(b)(3) 本小节不适用于在本小节生效日期之前设立的信托账户。

Section § 14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只能向符合其章程规定会员资格的人发行股份。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股份是根据另一条款的规定以共同所有权形式发行的。

任何信用合作社不得向根据其章程不具备会员资格的任何人发行股份,但根据第 (14851) 条规定以共同所有权形式发行的股份除外。

Section § 14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不得向持有特定储蓄账户(称为“定期资金凭证”)的会员或储户收取费用,如果他们未能按计划存款或延迟存款。 此外,信用合作社必须对这些账户支付与按计划定期存款账户相同的利率。 “定期资金凭证”是指会员同意定期存入一定金额的账户,但不包括为支付与抵押贷款相关的税款或费用而设立的账户。

Section § 1486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当信用合作社向其社员发行股份时,这些股份以货币价值显示,而非以具体的股份数量显示。社员的股份也称为“股份账户”。信用合作社可以发行的股份数量没有最高限制。

信用合作社向社员发行的股份应以货币金额为凭证,而非以股份数量为凭证。社员持有的股份也可称为“股份账户”。信用合作社可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应有任何限制。

Section § 14866

Explanation

当您在信用合作社持有股份时,您会收到一份文件,例如证书、存折或对账单来证明。然而,根据《商法典》中的特定规定,这些股份不被视为“投资证券”。

信用合作社发行的股份凭证应为证书、存折、对账单或经专员法规批准的其他凭证。任何信用合作社股份的凭证不构成《商法典》第8分部(自第8101条起)项下的“投资证券”。

Section § 1486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从信用合作社提取股份和资金。它规定董事会将制定书面提款程序,并可以决定提款或转账的通知要求,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它还明确,除非书面协议另有规定,信用合作社提取或转账款项的规则与银行相同,具体载于《商法典》的某些部分。

Section § 148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托滕信托账户相关的某些术语和要求。“受益人”的定义见《遗嘱认证法典》的另一部分,“托滕信托账户”的定义也见其他地方。重要的是,在设立托滕信托账户时,协议必须包含每位受益人的当前地址。

(a)CA 金融 Code § 14868(a) 在本节中:
(1)CA 金融 Code § 14868(a)(1) “受益人”具有《遗嘱认证法典》第5126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2)CA 金融 Code § 14868(a)(2) “托滕信托账户”具有《遗嘱认证法典》第80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b)CA 金融 Code § 14868(b) 对于托滕信托账户,存款协议应注明每位受益人的当前地址。

Section § 14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信用社如何开展促销活动,通过储蓄为人们提供赢取奖品的机会。“合格账户”是指允许参与这些竞赛的账户,而“非合格账户”则不允许。参与促销活动,参与者不得被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付费才能参与。规则必须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中奖机会,并且参与者在抽奖时无需在场。只要合格账户的利率与其它账户相比没有降低,存入一定金额以参与活动不被视为支付费用。这些促销活动不被视为非法彩票。

(a)CA 金融 Code § 14870(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金融 Code § 14870(a)(1) “非合格账户”指除活期存款账户以外,不属于合格账户的存款账户。
(2)CA 金融 Code § 14870(a)(2) “合格账户”指除活期存款账户以外,信用社储户可通过其获得在储蓄促销活动中赢取奖品机会的存款账户。
(3)CA 金融 Code § 14870(a)(3) “储蓄促销活动”指由一家或多家信用社,或由信用社行业协会或其子公司与一家或多家信用社联合发起,旨在鼓励储蓄存款的竞赛或促销活动,其中信用社储户有机会赢取指定奖品。
(b)CA 金融 Code § 14870(b) 信用社可发起或参与储蓄促销活动,但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金融 Code § 14870(b)(1) 信用社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对价即可参与储蓄促销活动。
(2)CA 金融 Code § 14870(b)(2) 信用社就合格账户收取的全部实质性条款和费用应与信用社提供的可比非合格账户的条款和费用相当。
(3)CA 金融 Code § 14870(b)(3) 储蓄促销活动中的每次参与均有同等中奖机会。
(4)CA 金融 Code § 14870(b)(4) 储蓄促销活动的参与者无需在抽奖现场即可中奖。
(c)CA 金融 Code § 14870(c) 就本节而言,储户在合格账户中存入至少指定金额的款项(这是参与储蓄促销活动的要求)不构成对价,如果与信用社提供的可比非合格账户相比,合格账户的相关利率未因可能中奖而降低。
(d)CA 金融 Code § 14870(d) 信用社提供的储蓄促销活动不应被视为《刑法典》第319条或第319.3条所指的彩票,或《刑法典》第320.5条所指的抽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