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运营罚则
Section § 14750
Section § 14751
如果信用合作社的关键职位人员,例如高级职员或贷款专员,违反了关于设立金融债务的特定规定(如另一条款所述),他们必须对任何不当设立的债务向信用合作社承担偿还责任。即使他们声称该债务是非法设立的,这也不能作为理由来避免向信用合作社偿还这笔款项。
Section § 147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违反金融法典这部分的规定或规则,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是,只有当此人知晓该规则或命令时,才能因违反规则或命令而被监禁。此外,即使某人被定罪,这也不妨碍专员行使在另一条款中描述的行政权力。
Section § 14753
Section § 14754
Section § 147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比如董事或雇员,故意获取或使用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并非为了偿还合法债务,并且意图欺骗或诈骗,他们就犯了重罪。如果他们未能准确地在信用合作社的财务记录中登记这些行为,或协助伪造这些记录,也同样适用。
Section § 14756
如果信用社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明知故犯地对信用社的财务状况做出虚假陈述,拒绝妥善维护信用社的财务账簿,或拒绝检查员的检查,他们就犯了重罪。
Section § 1475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社的员工(例如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将信用社的资金存入另一个人那里,并且期望或安排那个人直接或间接地向信用社的任何内部人员提供贷款,那么他们就犯了重罪。这种期望是明确说明的还是仅仅是心照不宣的,都无关紧要。
Section § 14759
这项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工作人员,如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如果故意在关于信用合作社运营或财务状况的记录、报告或报表中做出虚假或误导性记录,则构成重罪。
这包括旨在欺骗信用合作社内部或外部机构的官员或检查员的行为,以及遗漏、篡改、隐瞒或销毁所需记录的行为。
Section § 14760
本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的董事参与了欺诈性破产,则构成轻罪。这意味着,如果信用合作社因欺诈行为而破产,并且董事参与了该欺诈,他们就犯了罪。
此外,如果董事故意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事非法行为或疏忽法律规定的职责,他们也犯有轻罪。除非调查显示信用合作社的事务是合法且负责任地管理的,否则其破产将被视为欺诈性破产。
Section § 1476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的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担保或背书一项财务义务,导致信用合作社的负债超出法定贷款限额,他们就犯了轻罪。简单来说,他们通过超出允许的贷款或贴现额度,使信用合作社面临财务风险是违法的。
Section § 14762
Section § 1476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向信用合作社的董事隐瞒在董事会会议之间发放的贷款或贴现,或隐瞒在此期间的证券交易,他们就犯有轻罪。此外,当法律要求时未能向董事会报告这些活动也构成轻罪。
Section § 14764
如果信用合作社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在某项财产或财产权益中拥有个人或财务利益,那么该信用合作社就不能购买这项财产或权益。这包括租赁、合同、票据或债券。在进行此类购买之前,他们必须获得专员的书面许可。
Section § 1476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官员、董事或雇员不得以低于当前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或对购买信用合作社的资产感兴趣。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被处以最高达资产市场价值两倍的罚款。
为了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信用合作社可以取两个独立的、业内认可的第三方给出的估值的平均值。该法律确实规定了例外情况,允许购买二手信用合作社设备或家具,如果总市场价值为 $500 或更少。此外,信用合作社可以向官员或董事赠送物品,只要礼物的价值不超过 $500。
Section § 14766
本节规定,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官员、董事或雇员不得以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价格购买信用合作社的债务,除非信用合作社董事会事先同意并随后通知专员。违规者必须支付债务价值两倍的罚款。此外,董事会必须根据标准会计准则制定一项政策,以确定如何计算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