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信用社的职员或雇员等人员,允许或协助建立涉及非信用社成员的财务义务,或者建立不符合信用社规定的财务义务,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这项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另一条款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14751

Explanation

如果信用合作社的关键职位人员,例如高级职员或贷款专员,违反了关于设立金融债务的特定规定(如另一条款所述),他们必须对任何不当设立的债务向信用合作社承担偿还责任。即使他们声称该债务是非法设立的,这也不能作为理由来避免向信用合作社偿还这笔款项。

根据第14602条任命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委员会成员、信贷经理或贷款专员,如果违反第14750条,则对因违反第14750条而设立的任何债务金额,对信用合作社负首要责任。设立该债务的非法性,在信用合作社追讨因违反第14750条而设立的任何债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的诉讼中,不构成抗辩。

Section § 14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违反金融法典这部分的规定或规则,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是,只有当此人知晓该规则或命令时,才能因违反规则或命令而被监禁。此外,即使某人被定罪,这也不妨碍专员行使在另一条款中描述的行政权力。

除非第14051条和本条另有规定,任何故意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或故意违反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人,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被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该罚款和监禁并罚,但任何人不得因违反任何规则或命令而被监禁,除非他或她知晓该规则或命令。根据本条定罪不应妨碍专员行使第14208条规定的行政权力。

Section § 14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工作人员,如果为了安排贷款、促成金融票据的购买或贴现,或允许账户透支而收受贿赂或个人好处,则构成严重罪行(重罪)。

Section § 14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例如董事或雇员,明知故犯地从其账户中取出超出存款的钱,且未通过适当协议事先获得透支批准,则构成重罪。

Section § 14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比如董事或雇员,故意获取或使用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并非为了偿还合法债务,并且意图欺骗或诈骗,他们就犯了重罪。如果他们未能准确地在信用合作社的财务记录中登记这些行为,或协助伪造这些记录,也同样适用。

任何信用合作社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明知而接收或占有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并非用于支付正当债权,且意图欺诈,或未能或未促使在信用合作社的账簿和账户中对此作出完整真实的记录,或同意遗漏作出任何重要记录的,犯有重罪。

Section § 14756

Explanation

如果信用社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明知故犯地对信用社的财务状况做出虚假陈述,拒绝妥善维护信用社的财务账簿,或拒绝检查员的检查,他们就犯了重罪。

信用社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若 (1) 明知而同意制作或发布任何包含虚假重要陈述的关于信用社事务或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展览或声明,或 (2) 掌管信用社账簿,故意拒绝或疏忽未按法律要求在这些账簿中进行任何适当的记录,或 (3) 拒绝允许专员或专员的副手或检查员检查账簿或从中提取摘录,则犯有重罪。

Section § 14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社的员工(例如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将信用社的资金存入另一个人那里,并且期望或安排那个人直接或间接地向信用社的任何内部人员提供贷款,那么他们就犯了重罪。这种期望是明确说明的还是仅仅是心照不宣的,都无关紧要。

信用社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如果存入或维持,或试图存入或维持信用社资金于任何其他人处,条件是或理解是(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接收该存款的人将直接或间接地向信用社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提供贷款或垫款,则犯有重罪。

Section § 147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工作人员,如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如果故意在关于信用合作社运营或财务状况的记录、报告或报表中做出虚假或误导性记录,则构成重罪。

这包括旨在欺骗信用合作社内部或外部机构的官员或检查员的行为,以及遗漏、篡改、隐瞒或销毁所需记录的行为。

任何信用合作社的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如果故意在任何账簿、记录、报告、关于信用合作社业务或事务的报表、状况报表或与信用合作社任何交易相关的报表中做出虚假或不实的记录,意图欺骗其任何职员或董事,或意图欺骗任何受雇或依法任命检查信用合作社状况或检查信用合作社任何事务或交易的私人或公共代理人或检查员,或意图欺骗任何法律要求信用合作社向其报告或法律授权其检查信用合作社事务或交易的公职人员、机构或委员会,或者,以相同意图,故意遗漏在信用合作社的任何账簿、记录、报告或报表中做出特别涉及信用合作社业务、财产、状况、事务、交易、资产或账户的新记录,或者,以相同意图,篡改、摘录、隐瞒或销毁由其本人或在其指示下制作、书写或保存,或被要求制作、书写或保存的任何信用合作社账簿、记录、报告或报表,均犯有重罪。

Section § 147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的董事参与了欺诈性破产,则构成轻罪。这意味着,如果信用合作社因欺诈行为而破产,并且董事参与了该欺诈,他们就犯了罪。

此外,如果董事故意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事非法行为或疏忽法律规定的职责,他们也犯有轻罪。除非调查显示信用合作社的事务是合法且负责任地管理的,否则其破产将被视为欺诈性破产。

(a)CA 金融 Code § 14760(a) 信用合作社的每位董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犯有轻罪:
(1)CA 金融 Code § 14760(a)(1) 在该信用合作社欺诈性破产的情况下,参与了欺诈;或
(2)CA 金融 Code § 14760(a)(2) 故意以其董事身份从事法律明文禁止的任何行为,或故意不履行法律对其作为董事所施加的任何职责。
(b)CA 金融 Code § 14760(b) 就本条而言,信用合作社的破产被视为欺诈性破产,除非经调查其事务已合法管理,并以代理人收取服务报酬时应遵守的同等谨慎和勤勉进行。

Section § 14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的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担保或背书一项财务义务,导致信用合作社的负债超出法定贷款限额,他们就犯了轻罪。简单来说,他们通过超出允许的贷款或贴现额度,使信用合作社面临财务风险是违法的。

任何信用合作社的任何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如果代表该信用合作社制作或交付任何担保或背书,从而使该信用合作社可能对任何贴现票据、汇票或债务承担责任,且该责任金额超出该信用合作社可合法发放的贷款和贴现总额,则犯有轻罪。

Section § 147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社董事同意向同一信用社的另一位董事发放或提供超出法定限额的贷款或折扣,则构成轻罪。简而言之,信用社董事批准给自己或其他董事的贷款如果违反了贷款规定,是违法的。

Section § 14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向信用合作社的董事隐瞒在董事会会议之间发放的贷款或贴现,或隐瞒在此期间的证券交易,他们就犯有轻罪。此外,当法律要求时未能向董事会报告这些活动也构成轻罪。

任何信用合作社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如果故意向信用合作社董事隐瞒其董事会例行会议之间信用合作社发放的任何贴现或贷款,或故意隐瞒在此期间购买任何证券或出售信用合作社证券的行为,或明知而未按法律要求向董事会报告信用合作社在其董事会例行会议之间发放的所有贴现或贷款以及购买或出售的所有证券,则犯有轻罪。

Section § 14764

Explanation

如果信用合作社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在某项财产或财产权益中拥有个人或财务利益,那么该信用合作社就不能购买这项财产或权益。这包括租赁、合同、票据或债券。在进行此类购买之前,他们必须获得专员的书面许可。

任何信用合作社不得购买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不动产或动产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权,或因出售不动产或动产而产生的任何合同,或任何票据或债券,如果信用合作社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在其中直接或间接拥有个人或财务利益,无论是为该个人自身账户还是作为他人的合伙人或代理人,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147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官员、董事或雇员不得以低于当前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或对购买信用合作社的资产感兴趣。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被处以最高达资产市场价值两倍的罚款。

为了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信用合作社可以取两个独立的、业内认可的第三方给出的估值的平均值。该法律确实规定了例外情况,允许购买二手信用合作社设备或家具,如果总市场价值为 $500 或更少。此外,信用合作社可以向官员或董事赠送物品,只要礼物的价值不超过 $500。

(a)CA 金融 Code § 14765(a) 信用合作社的官员(如第14500节所述)、董事或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对购买信用合作社的任何资产感兴趣,如果购买金额低于当时的当前市场价值。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就每次违法行为向本州人民承担责任,金额最高可达所购资产市场价值的两倍。
(b)CA 金融 Code § 14765(b) 在计算资产的市场价值时,信用合作社可以使用该资产两次估值的平均值,这些估值应来自业内认可的两个独立第三方,用于确定可比资产私人买卖中的市场价值。
(c)CA 金融 Code § 14765(c) 本节不适用于官员或董事购买二手信用合作社设备或家具的情况,如果所购资产的当前市场价值总计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d)CA 金融 Code § 14765(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信用合作社向官员或董事赠送礼物,如果所赠礼物或礼物的当前市场价值总计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Section § 1476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官员、董事或雇员不得以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价格购买信用合作社的债务,除非信用合作社董事会事先同意并随后通知专员。违规者必须支付债务价值两倍的罚款。此外,董事会必须根据标准会计准则制定一项政策,以确定如何计算账面价值。

(a)CA 金融 Code § 14766(a) 信用合作社的官员(如第14500节所述)、董事或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对购买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债务感兴趣,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除非信用合作社的所有董事事先通过决议批准该购买,并且该决议的副本在通过后立即送交专员。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每次违法行为应向本州人民承担最高达所购债务账面价值两倍的赔偿责任。
(b)CA 金融 Code § 14766(b) 确定账面价值的方法应在董事会制定并批准的关于信用合作社债务出售的书面政策中规定。所使用的方法应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Section § 147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在向专员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遗漏重要细节都是非法的。简单来说,任何必需的关键事实都必须包含在内,并且不允许有任何谎言。

Section § 14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比如高级职员或雇员,故意盗窃或滥用信用社的资金、财产或信用,他们就犯了重罪。除了常规惩罚外,该人还必须偿还他们所拿走的。这项法律不改变任何关于此类犯罪惩罚的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