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运营监事会
Section § 14550
每个信用合作社都必须有一个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的监事委员会,并且总人数必须是奇数。这个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应该是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并由社员选举产生。另外,董事会也可以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但必须遵守第14556条的规定。
Section § 14551
信用合作社的监事会肩负多项重要职责。如果他们在专门召开的会议上一致决定,可以暂停信贷委员会成员、信贷经理、董事会成员或任何高级职员的职务。他们还可以通过多数票召集成员会议,以处理违规行为或不安全的做法。此外,他们有权检查信用合作社的财务账目和证券。
委员会可以临时填补任何空缺,直至下一次成员年度会议。如果委员会成员连续三次缺席会议且未获准假,或连续12个月不活跃,委员会可以宣布该成员的职务空缺。
Section § 14552
Section § 14553
信用合作社的监事会每年至少需要对其账簿和记录进行一次审计。这项审计包括对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他们必须向董事会报告其发现,详细说明信用合作社的资产和负债、资金收支情况。这些报告会在年度成员大会上分享,并保存在信用合作社的记录中。
此外,监事会可以在认为必要时,对信用合作社的证券、现金和账户进行额外检查。这些额外审计的任何发现也应报告给董事会。
Section § 14554
这项法律规定,信用社的监事会成员不能在信用社内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例如担任信贷委员会成员、担任信贷经理、担任董事会成员,或作为雇员工作。
Section § 14555
Section § 14556
本节允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来取代监事会,但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原则。该决定必须获得成员的多数票批准。一旦审计委员会成立,监事会即告解散,信用社的章程也会相应更新。
审计委员会必须至少包括三名信用社成员,且多数成员必须是董事。成员不能同时在信用社内担任某些其他职务。董事会有权任命或罢免审计委员会成员。如果审计委员会未能履行其职责,专员可以要求改变其组成。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遵守特定条款,维持有效的内部审计计划,并确保对信用社运营进行充分的培训和审查。董事会可以通过另一次成员投票解散审计委员会并恢复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