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50

Explanation

每个信用合作社都必须有一个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的监事委员会,并且总人数必须是奇数。这个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应该是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并由社员选举产生。另外,董事会也可以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但必须遵守第14556条的规定。

每一信用合作社应当设有一个至少由三人组成的监事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奇数,且每位成员均须为该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并由该信用合作社的社员选举产生。或者,董事会可以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但须符合第14556条的规定。

Section § 14551

Explanation

信用合作社的监事会肩负多项重要职责。如果他们在专门召开的会议上一致决定,可以暂停信贷委员会成员、信贷经理、董事会成员或任何高级职员的职务。他们还可以通过多数票召集成员会议,以处理违规行为或不安全的做法。此外,他们有权检查信用合作社的财务账目和证券。

委员会可以临时填补任何空缺,直至下一次成员年度会议。如果委员会成员连续三次缺席会议且未获准假,或连续12个月不活跃,委员会可以宣布该成员的职务空缺。

监事会可以:
(a)CA 金融 Code § 14551(a) 经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上一致投票,随时暂停信贷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信贷经理、董事会任何成员或任何高级职员的职务。
(b)CA 金融 Code § 14551(b) 经多数票决定,召集成员会议,审议任何违反本分部或章程的行为,或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在委员会看来不安全或未经授权的做法。
(c)CA 金融 Code § 14551(c) 检查信用合作社的证券、现金和账户。
(d)CA 金融 Code § 14551(d) 填补监事会的空缺,直至下一次成员年度会议。
(e)CA 金融 Code § 14551(e) 如果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缺席监事会例会且未获准假,或连续12个月完全不作为监事会成员,则宣布该成员的职务空缺。

Section § 14551.5

Explanation
信用社的监事会负责检查信用社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以防止欺诈和利益冲突。该委员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履行相关条款中规定的这些职责。

Section § 14552

Explanation
如果监事会暂停了信用委员会、董事会或任何其他高级职员的任何成员的职务,他们必须在七天内通知成员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这次会议将允许成员决定如何处理这次暂停职务。

Section § 14553

Explanation

信用合作社的监事会每年至少需要对其账簿和记录进行一次审计。这项审计包括对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他们必须向董事会报告其发现,详细说明信用合作社的资产和负债、资金收支情况。这些报告会在年度成员大会上分享,并保存在信用合作社的记录中。

此外,监事会可以在认为必要时,对信用合作社的证券、现金和账户进行额外检查。这些额外审计的任何发现也应报告给董事会。

(a)CA 金融 Code § 14553(a) 监事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信用合作社的账簿和记录进行审计,并对其业务和事务进行审查。监事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关于信用合作社资产和负债、收支情况的完整报告。这些报告应在年度成员大会上提交,并归档于信用合作社的记录中。
(b)CA 金融 Code § 14553(b) 监事会可以进行或促使进行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对信用合作社证券、现金和账户的补充检查或审计,并向董事会提交这些审计的报告。

Section § 14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用社的监事会成员不能在信用社内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例如担任信贷委员会成员、担任信贷经理、担任董事会成员,或作为雇员工作。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信贷委员会成员、信贷经理、董事会成员,或信用社的雇员。

Section § 14555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发现信用合作社的监事会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他们可以解除所有监事会成员的职务。之后,他们会指示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召开一次特别成员会议,选举一个新的监事会,新监事会将任职到下一次年度会议。

Section § 1455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来取代监事会,但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原则。该决定必须获得成员的多数票批准。一旦审计委员会成立,监事会即告解散,信用社的章程也会相应更新。

审计委员会必须至少包括三名信用社成员,且多数成员必须是董事。成员不能同时在信用社内担任某些其他职务。董事会有权任命或罢免审计委员会成员。如果审计委员会未能履行其职责,专员可以要求改变其组成。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遵守特定条款,维持有效的内部审计计划,并确保对信用社运营进行充分的培训和审查。董事会可以通过另一次成员投票解散审计委员会并恢复监事会。

(a)CA 金融 Code § 14556(a) 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监事会。符合本条所有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被视为满足第14550条至第14555条(含)或任何适用章程规定中对监事会的要求。
(b)CA 金融 Code § 14556(b)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监事会的投票,须经成员投票的多数票确认。成员投票可在任何成员的例会或特别会议上进行,或通过符合《公司法》第7513条规定的书面投票进行。在成员确认投票后,监事会应在审计委员会被任命以及董事会根据第14103条(e)款的规定通过对信用社章程的适当修订后,被视为解散。
(c)CA 金融 Code § 14556(c) 审计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且人数为奇数,每名成员均应为信用社成员,并由董事会多数票任命。
(1)CA 金融 Code § 14556(c)(1) 尽管有《公司法》第7212条(b)款的限制,审计委员会可以由董事组成,或由董事和非董事共同组成,但任何时候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多数成员应由董事组成。
(2)CA 金融 Code § 14556(c)(2)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信贷委员会成员、信贷经理、董事会主席或信用社雇员。
(3)CA 金融 Code § 14556(c)(3)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由董事会多数票任命或罢免,并应根据董事会的意愿任职。因任何原因罢免同时也是信用社董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应影响其董事身份。
(4)CA 金融 Code § 14556(c)(4) 专员在调查并发现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职责后,可指示董事会更换任何或所有审计委员会成员。
(d)CA 金融 Code § 14556(d) 审计委员会应履行第14551条(a)至(c)款(含)以及第14551.5条、第14552条和第14553条规定的职责,并应:
(1)CA 金融 Code § 14556(d)(1) 确保信用社遵守第14252条。
(2)CA 金融 Code § 14556(d)(2) 确保信用社维持有效的内部审计计划,包括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具备足够培训和经验的人员,以充分及时地审查信用社运营的所有关键领域。
(e)CA 金融 Code § 14556(e) 董事会可通过后续决议重新设立监事会以取代审计委员会,该决议须经成员投票确认。审计委员会应在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会后被视为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