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投资于持有特定类型财产的公司,只要这些财产用于相关条款中规定的目的。但是,购买或取得这些公司的股份需要信用合作社三分之二董事的批准。这项法律还有一些基于其他条款的限制,此处未提及。

受第 14402、14403 和 14404 条规定的限制,任何信用合作社均可购买、取得并持有专门从事持有第 14402 条所述性质财产的公司的已发行股份,且该财产现在或将来用于第 14402 条规定的目的。购买或取得任何此类公司的股份,须经该信用合作社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批准。

Section § 14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信用合作社的投资权利。信用合作社可以投资于专门为信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组织必须由信用合作社或一组信用合作社创建。或者,它们也可以由与信用合作社相关的实体组建,只要它们也为信用合作社提供服务。如果信用合作社想投资其他类型的服务组织,它们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术语“信用合作社服务组织”指的是符合这些特定标准的公司。

(a)CA 金融 Code § 14651(a) 每个信用合作社可以投资于专门为信用合作社提供服务而设立的法人公司的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权益或经济权益,前提是该法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信用合作社或一组信用合作社组建。
(b)CA 金融 Code § 14651(b) 每个信用合作社可以投资于专门为信用合作社提供服务而设立的法人公司的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权益或经济权益,前提是该法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或多个信用合作社、一个或多个(a)款所述类型的法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任何组合组建。
(c)CA 金融 Code § 14651(c) 每个信用合作社可以投资于并非(a)款所述类型但向信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法人公司的证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权益或经济权益,前提是该投资获得专员批准。
(d)CA 金融 Code § 14651(d) “信用合作社服务组织”指(a)款或(b)款所述的法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Section § 14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投资于某些被视为非银行实体合法投资的证券和资产。这些投资在法典的另一部分中有所描述,从第800条开始。

每一信用合作社可投资于第1部第10章(自第800条起)中描述的证券及其他资产,作为非银行持牌人的合法投资。

Section § 146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以多种方式参与投资公司,例如组织、发起或销售其证券,前提是这些投资公司获准在加州运营。但是,信用合作社销售这些证券的职员和雇员必须符合由加州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部长设定的特定培训和经验标准。“投资公司”一词的定义参照《1940年投资公司法》。

信用合作社可以组织、发起、运营、控制投资公司,或向其提供投资建议,或承销、分销或出售任何已获准根据《公司法》第4编第1部第2章(自第25100条起)在本州销售其证券的投资公司的证券,前提是信用合作社销售这些证券的职员和雇员符合由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确立的关于培训、经验和销售实践的标准。就本条而言,“投资公司”是指《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Sec. 80a-1 et seq.)所定义的投资公司。

Section § 14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投资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该信托必须专门用于投资美国政府和政府机构的证券。此外,该信托需要由信用合作社或信用合作社协会组成的组织设立。

信用合作社可以投资于专门为投资美国政府证券和美国政府机构证券而设立的信托,前提是该信托由信用合作社组成的组织或信用合作社协会组成的组织设立。

Section § 146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进行投资,只要这些投资获得法规批准或由专员直接书面批准。这意味着信用合作社在投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前提是它们遵守这些授权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4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从供应商或出租人那里购买有条件销售合同或车辆租赁协议。这些协议是关于向信用合作社成员销售或租赁个人财产(例如汽车)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将这些合同或租赁作为投资资产持有。

Section § 14656

Explanation

信用社可以从一家即将停业的信用社购买票据,这些票据实质上是借据或债务。这种购买行为必须遵守专员设定的具体规则,并且购买方和清算方信用社的董事会都必须就价格和条款达成一致。

信用社可以依照专员规定的规章制度,从任何正在清算的信用社购买该信用社个人社员开具的票据,购买价格和条款须经购买方信用社董事会以及正在清算的信用社董事会或清算代理人同意。

Section § 14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社投资慈善捐赠账户(CDA)以支持合格慈善机构,但前提是它们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将投资限制在信用社净资产的5%以内,确保资产存放在独立账户中,以及在使用信托工具时指定受监管的受托人或管理人。信用社必须以书面协议形式记录账户条款,采纳CDA管理政策,并至少每五年向合格慈善机构捐赠一次,分配至少51%的账户资产总回报。

CDA终止时,如果剩余资产是信用社允许的投资,信用社可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接收这些资产。该法律还定义了关联方、慈善捐款和注册投资顾问等关键术语,以确保这些账户执行的清晰性。

(a)CA 金融 Code § 14657(a) 信用社可以根据本节规定投资慈善捐赠账户(CDA),以此向合格慈善机构提供慈善捐款和捐赠。如果信用社投资的CDA符合分节 (b) 中的所有条件,则其投资不受本条其他投资限制的约束。
(b)Copy CA 金融 Code § 14657(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657(b)(1) 信用社在所有CDA中的投资账面价值(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信用社财务状况报表所示的汇总值)在账户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信用社净资产的5%,并以每个季度报告周期进行衡量。信用社应在违反此限额后的30天内,使其汇总账户符合最高汇总资金限额。
(2)CA 金融 Code § 14657(b)(2) CDA的资产应存放在独立的托管账户或特殊目的实体中,并应明确标识为CDA。
(3)CA 金融 Code § 14657(b)(3) 如果信用社选择使用信托工具设立CDA,受托人应受联邦监管机构或州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除信用社本身外,被授权为CDA做出投资决策的受监管受托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管理人)应为:(A) 注册投资顾问;或 (B) 受联邦监管机构或州金融监管机构监管。
(4)CA 金融 Code § 14657(b)(4) CDA的各方,通常是出资信用社和账户的受托人或其他管理人,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记录控制账户的条款和条件。协议条款应与本节规定一致。董事会应采纳与本节规定一致的关于CDA设立、资金筹集和管理的书面政策,应每年审查这些政策,并可不时修订这些政策。信用社的CDA协议和政策,至少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A)CA 金融 Code § 14657(b)(4)(A) 规定CDA应仅向合格慈善机构提供慈善捐款和捐赠。
(B)CA 金融 Code § 14657(b)(4)(B) 记录CDA受托人或其他管理人在管理账户时必须遵循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
(C)CA 金融 Code § 14657(b)(4)(C) 规定信用社应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对CDA的所有方面进行核算,包括但不限于向慈善机构的分配和账户清算。
(D)CA 金融 Code § 14657(b)(4)(D) 指明CDA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向合格慈善机构进行分配的频率,如第 (5) 款所规定。
(5)CA 金融 Code § 14657(b)(5) 信用社应至少每五年一次,并在CDA终止时(无论其期限长短),向一个或多个合格慈善机构分配该账户在最长五年期间内资产总回报的至少51%。除终止时外,信用社可选择在每个最长五年期间内向慈善机构进行CDA分配的频率。信用社可选择在最长五年期间内进行定期分配,或仅在该期间结束时进行一次性分配。信用社可选择捐赠超过最低分配频率和金额。
(6)CA 金融 Code § 14657(b)(6) CDA终止时,信用社可以现金形式接收剩余账户资产的分配,或以实物形式接收剩余账户资产的分配,但前提是这些资产是信用社允许的投资。
(c)CA 金融 Code § 14657(c)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金融 Code § 14657(c)(1) “关联方”指信用社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所有权权益的实体。“关联方”不适用于因员工福利供款而产生的所有权。
(2)CA 金融 Code § 14657(c)(2) “慈善捐款和捐赠”指信用社通过提供人员、设备、资金或其他资源来协助合格慈善机构的赠予。
(3)CA 金融 Code § 14657(c)(3) “慈善捐赠账户”或“CDA”是一种混合型慈善和投资工具,符合分节 (b) 中规定的条件。
(4)CA 金融 Code § 14657(c)(4) “实物分配”指信用社在账户终止时,以其原始形式而非资产清算所得现金形式接收剩余CDA资产。
(5)CA 金融 Code § 14657(c)(5) “合格慈善机构”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被认定为免税的慈善组织或其他非营利实体。

Section § 146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进行通常不允许的投资,前提是这些投资是为了给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资金。这项投资必须与信用合作社对该计划的当前或未来义务直接相关。此外,信用合作社只能在存在这些义务的期间持有该投资。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不需要通常由其他条款要求的特殊许可来做这些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