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运营投资
Section § 14650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投资于持有特定类型财产的公司,只要这些财产用于相关条款中规定的目的。但是,购买或取得这些公司的股份需要信用合作社三分之二董事的批准。这项法律还有一些基于其他条款的限制,此处未提及。
Section § 146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信用合作社的投资权利。信用合作社可以投资于专门为信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组织必须由信用合作社或一组信用合作社创建。或者,它们也可以由与信用合作社相关的实体组建,只要它们也为信用合作社提供服务。如果信用合作社想投资其他类型的服务组织,它们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术语“信用合作社服务组织”指的是符合这些特定标准的公司。
Section § 14652
本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投资于某些被视为非银行实体合法投资的证券和资产。这些投资在法典的另一部分中有所描述,从第800条开始。
Section § 14652.5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以多种方式参与投资公司,例如组织、发起或销售其证券,前提是这些投资公司获准在加州运营。但是,信用合作社销售这些证券的职员和雇员必须符合由加州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部长设定的特定培训和经验标准。“投资公司”一词的定义参照《1940年投资公司法》。
Section § 14653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投资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该信托必须专门用于投资美国政府和政府机构的证券。此外,该信托需要由信用合作社或信用合作社协会组成的组织设立。
Section § 14653.5
Section § 14654
Section § 14656
信用社可以从一家即将停业的信用社购买票据,这些票据实质上是借据或债务。这种购买行为必须遵守专员设定的具体规则,并且购买方和清算方信用社的董事会都必须就价格和条款达成一致。
Section § 14657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社投资慈善捐赠账户(CDA)以支持合格慈善机构,但前提是它们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将投资限制在信用社净资产的5%以内,确保资产存放在独立账户中,以及在使用信托工具时指定受监管的受托人或管理人。信用社必须以书面协议形式记录账户条款,采纳CDA管理政策,并至少每五年向合格慈善机构捐赠一次,分配至少51%的账户资产总回报。
CDA终止时,如果剩余资产是信用社允许的投资,信用社可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接收这些资产。该法律还定义了关联方、慈善捐款和注册投资顾问等关键术语,以确保这些账户执行的清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