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16020(a) 除第16001条 (c) 款第 (2) 项所述活动外,任何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均不得在本州开展业务,除非在其获准设立并持有执照的分支机构或设施内,且本章允许其在该分支机构或设施内开展所进行的业务。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020(b)
(a)Copy CA 金融 Code § 16020(b)(a) 款不应被视为禁止以下任何事项:
(1)CA 金融 Code § 16020(b)(1) 任何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开展《公司法》第191条 (d) 款所述的活动。
(2)CA 金融 Code § 16020(b)(2) 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通过邮件、广播、电视、杂志、报纸、互联网或类似媒体进行股份或存款的广告宣传或招揽,前提是股份或存款未在本州接受或收取。
(3)CA 金融 Code § 16020(b)(3) 通过本州代理人接受贷款申请,前提是贷款申请在本州以外获得批准或拒绝,且贷款在本州以外发放。
(c)CA 金融 Code § 16020(c) 就 (a) 款而言,任何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不应仅仅因为其多数股权子公司在本州开展业务而被视为在本州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