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外国信用合作社(非加州本地的)不能在加州开展业务,除非它们在加州设有获得许可的分支机构。但是,它们可以在没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进行某些活动,例如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或招揽业务,只要它们不在加州接受存款。它们也可以通过州内的代理人接受贷款申请,但这些申请必须在加州以外的地方处理和发放。此外,如果其子公司在加州开展业务,这并不意味着整个信用合作社就被视为在加州开展业务。

(a)CA 金融 Code § 16020(a) 除第16001条 (c) 款第 (2) 项所述活动外,任何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均不得在本州开展业务,除非在其获准设立并持有执照的分支机构或设施内,且本章允许其在该分支机构或设施内开展所进行的业务。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020(b)
(a)Copy CA 金融 Code § 16020(b)(a) 款不应被视为禁止以下任何事项:
(1)CA 金融 Code § 16020(b)(1) 任何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开展《公司法》第191条 (d) 款所述的活动。
(2)CA 金融 Code § 16020(b)(2) 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通过邮件、广播、电视、杂志、报纸、互联网或类似媒体进行股份或存款的广告宣传或招揽,前提是股份或存款未在本州接受或收取。
(3)CA 金融 Code § 16020(b)(3) 通过本州代理人接受贷款申请,前提是贷款申请在本州以外获得批准或拒绝,且贷款在本州以外发放。
(c)CA 金融 Code § 16020(c) 就 (a) 款而言,任何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不应仅仅因为其多数股权子公司在本州开展业务而被视为在本州开展业务。

Section § 16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未经加州专员的批准和许可,不得在加州开设分行。但是,如果该分行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设立的,那么它就不需要遵守这项规定。

Section § 16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外州信用合作社在加州开设分社必须满足的标准。如果信用合作社、其领导者以及拟议的分社管理层都品格良好且财务稳定,专员将批准其申请。

此外,信用合作社必须有令人满意的财务历史,并证明有能力充分管理分社。还应表明,分社将安全运营,遵守法律,并成功开展业务。分社应有效地满足其成员的需求。重要的是,其成员中居住在加州的居民不得超过一半。如果所有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专员就可以为该分社颁发许可。

(a)CA 金融 Code § 16022(a) 如果专员发现外州信用合作社设立加州分社的申请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专员应批准该申请:
(1)CA 金融 Code § 16022(a)(1) 该外州信用合作社、该外州信用合作社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该分社的拟议管理层均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
(2)CA 金融 Code § 16022(a)(2) 该外州信用合作社的财务历史和状况令人满意。
(3)CA 金融 Code § 16022(a)(3) 该外州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层和该分社的拟议管理层均足够胜任。
(4)CA 金融 Code § 16022(a)(4) 有理由相信,如果获得许可维持该分社,该外州信用合作社将以安全稳健的方式运营该分社,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5)CA 金融 Code § 16022(a)(5) 该外州信用合作社设立和维持该分社的计划合理地预示着成功运营。
(6)CA 金融 Code § 16022(a)(6) 该外州信用合作社设立和维持该分社将促进其成员的便利和利益,并且对于满足该外州信用合作社成员的需求是必要或便利的。
(7)CA 金融 Code § 16022(a)(7) 该外州信用合作社的成员中,不超过50%是或将是本州居民。
如果专员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专员应驳回该申请。
(b)CA 金融 Code § 16022(b) 每当外州信用合作社设立加州分社的申请获得批准,并且颁发授权该外州信用合作社维持加州分社的许可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时,专员应颁发该许可。

Section § 16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来自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获得批准在加州开设分公司,它必须在一年内开设并维持该分公司的运营。如果他们未能在一年内做到这一点,该批准将自动失效,除非他们在一年期满前获得专员的延期。

Section § 16024

Explanation

任何设在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如果计划在加利福尼亚州开设机构,必须在30天内书面通知加州专员。通知中需要包含地点、计划进行的活动以及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此外,在获得专员颁发的执照之前,他们不能在那里开始经营业务。

(a)CA 金融 Code § 16024(a) 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机构之日起30天内,一家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应书面通知专员其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机构的意图。该通知应明确机构的拟议地点,描述其拟议活动,并包含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指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金融 Code § 16024(b) 一家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不得在拟议机构开始营业,除非已获得专员颁发的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