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7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来自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将其在加州的网点或设施迁址,它必须在10天内通过提交报告通知专员。该信用合作社还需要为新址办理新的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

Section § 1607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外州信用合作社要关闭其在加州的分支机构或设施,它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州专员提交一份报告进行通知。这份报告需要包含专员要求的具体信息。

Section § 16077

Explanation
当一家来自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搬迁或关闭其在加州的分支机构或设施时,它必须及时将该特定地点的执照交还给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