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其他州)信用社总则
Section § 16001
本节定义了与在加州运营的外国和国内信用合作社相关的特定术语。它阐明了构成“分支机构业务”的活动,这些活动是核心金融服务,例如发放贷款和接收存款。“加州分支机构办事处”是指外州信用合作社在加州开展分支机构业务的场所。“加州设施”是指外国信用合作社开展非分支机构业务的场所,但不包括志愿者提供的基本信息服务。它还区分了来自其他国家(外国)的信用合作社和来自美国其他州(外州)的信用合作社,以及它们各自的注册州监管机构。
Section § 16002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来自美国境外的外国信用合作社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
Section § 16003
Section § 16004
如果一个州外的信用合作社想在加利福尼亚州开设分行或机构,其存款账户必须由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或另一个经批准的保险机构承保。
Section § 16005
Section § 16006
本法律规定了外国信用合作社在加州设立和维持分支机构时必须向专员支付的费用。如果一个外州信用合作社想在加州开设分支机构,但尚未获得本州许可,其申请费为1,000美元。如果它们已经获得许可,申请费为500美元。运营分支机构或设施的许可证费用为25美元。
每年6月1日,在加州设有分支机构或设施的信用合作社需支付年费,每个分支机构250美元,每个设施100美元,总费用上限为1,000美元。此外,如果专员需要对信用合作社进行审查(无论是作为申请的一部分还是例行检查),该信用合作社必须承担审查员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差旅费。
Section § 16007
在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在加州开设分社或机构之前,它们必须指定加州专员作为其接收法律文件的法定代表。这项指定必须至少提前30天完成。如果信用合作社没有进行这项指定,那么仅仅在加州设有分社就意味着专员自动被视为其法律文件的代表。
如果专员被指定,法律文件可以送达其任何办公室,但送达方还必须将这些文件的副本邮寄至该信用合作社的最新已知地址,并提交一份合规证明。这确保了信用合作社收到通知并能参与任何法律行动。
Section § 16008
Section § 16009
如果一个外州的信用合作社获准在加州设立办事处,它必须在该办事处张贴一份清晰的通知。通知中应包含该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办事处的类型,以及它最初是在哪个州成立或获得特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