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法”,这表明它管辖在加州境内运营的、来自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

Section § 160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在加州运营的外国和国内信用合作社相关的特定术语。它阐明了构成“分支机构业务”的活动,这些活动是核心金融服务,例如发放贷款和接收存款。“加州分支机构办事处”是指外州信用合作社在加州开展分支机构业务的场所。“加州设施”是指外国信用合作社开展非分支机构业务的场所,但不包括志愿者提供的基本信息服务。它还区分了来自其他国家(外国)的信用合作社和来自美国其他州(外州)的信用合作社,以及它们各自的注册州监管机构。

在本章中:
(a)CA 金融 Code § 16001(a) “分支机构业务”是指发行股份账户、资金凭证和股份汇票、接收存款、支付支票、发放贷款及其他债务,以及专员可能通过命令或法规指定的其他活动。
(b)CA 金融 Code § 16001(b) “加州分支机构办事处”,当用于指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时,是指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从事分支机构业务的办事处。
(c)Copy CA 金融 Code § 16001(c)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001(c)(1) “加州设施”,当用于指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时,是指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从事分支机构业务以外的业务的办事处。
(2)CA 金融 Code § 16001(c)(2) 对于雇主支持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加州设施”不包括在雇主营业场所内,由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的志愿者向会员提供信息或服务但不从事分支机构业务的桌子、柜台或展位。
(d)CA 金融 Code § 16001(d) “外国”是指除美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包括但不限于除美国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行政区划、领土、托管领土、属地、殖民地或占有地。
(e)CA 金融 Code § 16001(e) “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是指根据外国法律组建的任何信用合作社或类似机构。
(f)CA 金融 Code § 16001(f) “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是指根据美国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信用合作社。
(g)CA 金融 Code § 16001(g) “注册州”,当用于指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时,是指组建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的美国州份。
(h)CA 金融 Code § 16001(h) “注册州监管机构”,当用于指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时,是指在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的注册州内对其拥有主要监管权力的州监管机构。
(i)CA 金融 Code § 16001(i) “美国州份”是指美国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任何领土、波多黎各、关岛、美属萨摩亚、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维尔京群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Section § 16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来自美国境外的外国信用合作社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授权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在本州开展业务。

Section § 16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不能在加州开设或运营分行或机构,除非它们已在州内正式注册以开展业务。它们必须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特定注册要求,但第 (8910) 条中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1600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州外的信用合作社想在加利福尼亚州开设分行或机构,其存款账户必须由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或另一个经批准的保险机构承保。

任何州外(其他州)信用合作社不得设立加利福尼亚州分行或加利福尼亚州机构,除非其存款或股份账户由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或专员不认为不满意的其他保险机构承保。

Section § 16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提交给专员的任何申请都必须遵守专员设定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括申请的格式、应包含的信息类型以及签署方式。如果专员要求,申请可能还需要按照专员的法规或命令进行核实。

Section § 16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外国信用合作社在加州设立和维持分支机构时必须向专员支付的费用。如果一个外州信用合作社想在加州开设分支机构,但尚未获得本州许可,其申请费为1,000美元。如果它们已经获得许可,申请费为500美元。运营分支机构或设施的许可证费用为25美元。

每年6月1日,在加州设有分支机构或设施的信用合作社需支付年费,每个分支机构250美元,每个设施100美元,总费用上限为1,000美元。此外,如果专员需要对信用合作社进行审查(无论是作为申请的一部分还是例行检查),该信用合作社必须承担审查员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差旅费。

费用应按以下规定向专员支付并由其收取:
(a)CA 金融 Code § 16006(a) 未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费用为一千美元 ($1,000)。
(b)CA 金融 Code § 16006(b) 已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申请设立加州分支机构的费用为五百美元 ($500)。
(c)CA 金融 Code § 16006(c) 签发设立和维持加州分支机构或加州设施许可证的费用为二十五美元 ($25)。
(d)CA 金融 Code § 16006(d) 任何一年在6月1日维持一个或多个加州分支机构或加州设施的每个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应在次年7月1日或之前,为每个加州分支机构支付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费用,为每个加州设施支付一百美元 ($100) 的费用。但是,最高费用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
(e)CA 金融 Code § 16006(e) 如果专员对正在审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申请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应支付审查费用,该费用由专员确定。在确定费用时,专员可以使用所有执行审查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此外,如果专员认为任何参与审查的审查员有必要在本州以外旅行,则还包括审查员的差旅费。
(f)CA 金融 Code § 16006(f) 如果专员对维持加州分支机构或加州设施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进行审查,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应支付审查费用,该费用由专员确定。在确定费用时,专员可以使用所有执行审查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此外,如果专员认为任何参与审查的审查员有必要在本州以外旅行,则还包括审查员的差旅费。

Section § 16007

Explanation

在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在加州开设分社或机构之前,它们必须指定加州专员作为其接收法律文件的法定代表。这项指定必须至少提前30天完成。如果信用合作社没有进行这项指定,那么仅仅在加州设有分社就意味着专员自动被视为其法律文件的代表。

如果专员被指定,法律文件可以送达其任何办公室,但送达方还必须将这些文件的副本邮寄至该信用合作社的最新已知地址,并提交一份合规证明。这确保了信用合作社收到通知并能参与任何法律行动。

(a)CA 金融 Code § 16007(a) 某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在设立加利福尼亚州分社或加利福尼亚州机构前至少30天,应按照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方式,向专员提交一份任命书,不可撤销地任命专员及其继任者为其律师,以接收在任命书提交后因加利福尼亚州分社或加利福尼亚州机构的活动而产生的,针对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或其任何继任者的任何非刑事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任何合法传票,其效力与亲自送达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或其继任者(视情况而定)相同。
(b)CA 金融 Code § 16007(b) 任何维持加利福尼亚州分社或加利福尼亚州机构但未根据 (a) 款向专员提交任命书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均被视为通过维持该分社或机构而任命专员为其律师,以接收因加利福尼亚州分社或加利福尼亚州机构的活动而产生的,针对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或其任何继任者的任何非刑事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任何合法传票,其效力与亲自送达该信用合作社或其继任者(视情况而定)相同。
(c)CA 金融 Code § 16007(c) 对已任命或被视为已任命专员为其传票送达律师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可通过将传票副本留在专员的任何办公室进行送达。但是,该送达无效,除非 (1) 送达方(可以是专员)立即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将送达通知和传票副本发送给被送达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寄至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任何办公室或其总部的最新备案地址,并且 (2) 送达方就遵守本款规定提交的宣誓书在(如有)回函日期或之前,或在法院(就司法程序而言)或行政机构(就行政程序而言)允许的任何进一步时间内,提交至案件中。

Section § 16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与联邦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州的监管机构共享关于外州信用合作社的信息,外州信用合作社是指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设立的信用合作社。

Section § 1600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外州的信用合作社获准在加州设立办事处,它必须在该办事处张贴一份清晰的通知。通知中应包含该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办事处的类型,以及它最初是在哪个州成立或获得特许的。

获准设立办事处的外州信用合作社,应当在该办事处的显眼处张贴一份面向公众的通知,载明该外州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其办事处的类型,以及其根据美国哪个州的法律组建或特许的州名。

Section § 1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照不能转让或给予他人。

Section § 1601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来自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被允许在加州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它需要选择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作为其主要办事处。

Section § 16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州并获准设立办事处的信用合作社,通常必须在同一栋建筑物或相邻的建筑物内开展所有业务。但是,如果它们事先通知专员,则可以在附近的其他地点开展部分业务。

每一家获准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应当在一栋建筑物内或在相邻的建筑物内开展办事处的所有业务。但是,在事先通知专员的情况下,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可以在同一区域的其他地方开展部分办事处业务。

Section § 16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特定规则集与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外国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其他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则其他章的规则将优先于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