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16800(a) 获准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向专员提交执照和报告,自愿放弃该办事处的执照。但是,持有两份或以上办事处执照的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不得自愿放弃其部分执照。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800(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800(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执照的自愿放弃应在根据 (a) 款要求提交的执照和报告提交给专员后的第 30 天生效,或在专员可能通过命令指定的更早日期生效。
(2)CA 金融 Code § 16800(b)(2) 如果在根据 (a) 款要求提交的执照和报告提交给专员时,撤销或暂停执照的程序正在进行中,或者如果在根据 (a) 款要求提交的执照和报告提交给专员后的第 30 天之前,撤销或暂停执照或对执照放弃施加条件的程序已启动,则执照的自愿放弃应在专员可能通过命令指定的时间和条件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