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执行
Section § 16200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阻止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强制执行规定或征收相关罚款。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等命令,或任命监督人、接管人等官员来监督情况,这些官员可以在法院批准下行事。
这些官员有权接管被告的运营,甚至在必要时申请破产。如果专员或这些官员经法院授权履行职责,任何人都不能因此起诉他们。
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还可以为因非法行为受害的人寻求赔偿,法院可以提供这种救济。
这项法律不阻止其他人自行寻求类似的法律行动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16200.5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命令某人停止违反或可能违反特定法规(第 16020 条),除非他们获得适当的经营执照。如果有人收到此类命令,他们有 30 天的时间向专员申请听证会以讨论该命令。专员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会。否则,该命令将被取消。即使某人没有申请听证会,他们仍然可以随时向法院寻求对该命令的司法审查。
Section § 16202
这项法律规定了专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暂停或吊销在加州运营的外州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原因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不安全运营、财务状况不佳、停止运营、资不抵债、未能偿还债务、正在经历或寻求破产,以及被指定接管人。如果该信用合作社在本州的授权被暂停或吊销,或者存在任何其他类似严重问题,而这些问题原本会导致其执照申请被拒绝,那么专员的干预就是合理的。
Section § 16203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州外信用合作社(在加州运营)对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构成风险时,立即暂停或吊销其执照。如果执照被吊销,该信用合作社可以在30天内申请听证。专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否则吊销令将被取消。听证结束后,专员有30天时间做出决定,否则该命令也将被取消。无论信用合作社是否向专员申请听证,它们仍然可以寻求法院审查。
Section § 16205
Section § 16206
如果一家在加州经营的外州信用合作社被发现处于令人担忧的境地,州专员可以立即接管其财产和事务,以保护债权人和公众。这种控制将持续到该信用合作社稳定到足以恢复运营或进行清算为止。
该信用合作社可在10天内向法院挑战接管。法院可以阻止专员继续进行,或指示他们将控制权交还给信用合作社。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判决,他们可以上诉。
如果发生清算,专员会遵循特定步骤来保全或出售该合作社的资产。之后,剩余资产将返还给信用合作社,除非该信用合作社在其他州的办事处资金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专员可能会将资金转拨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