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阻止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强制执行规定或征收相关罚款。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等命令,或任命监督人、接管人等官员来监督情况,这些官员可以在法院批准下行事。

这些官员有权接管被告的运营,甚至在必要时申请破产。如果专员或这些官员经法院授权履行职责,任何人都不能因此起诉他们。

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还可以为因非法行为受害的人寻求赔偿,法院可以提供这种救济。

这项法律不阻止其他人自行寻求类似的法律行动或补救措施。

(a)CA 金融 Code § 16200(a) 专员可以以本州人民的名义向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任何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行为,强制遵守,或征收根据本分部或任何法规或命令施加的任何罚款或其他责任。经适当证明,应准予永久性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并可酌情准予监督人、接管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
(b)CA 金融 Code § 16200(b) 根据本条由法院任命的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经法院批准,可以行使被告的董事、经理、合伙人、受托人或行使类似权力并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的所有权力,包括提交破产申请。任何一方不得因专员、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根据法院命令或经法院批准行使这些权力或履行这些职责而对其提起普通法或衡平法诉讼。
(c)CA 金融 Code § 16200(c) 如果专员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在代表因构成诉讼标的的行为或做法而受损害的人提出的赔偿、追缴非法所得或损害赔偿要求中包括相关内容,且法院应有权裁定附带救济。
(d)CA 金融 Code § 16200(d) 本条授权专员提起诉讼和寻求救济的规定,无意且不影响任何其他人可能拥有的提起相同或类似诉讼或寻求相同或类似救济的权利。

Section § 162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命令某人停止违反或可能违反特定法规(第 16020 条),除非他们获得适当的经营执照。如果有人收到此类命令,他们有 30 天的时间向专员申请听证会以讨论该命令。专员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会。否则,该命令将被取消。即使某人没有申请听证会,他们仍然可以随时向法院寻求对该命令的司法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6200.5(a) 如果专员发现任何人已违反,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即将违反第 16020 条,专员可命令该人停止并终止该违反行为,除非并直到该人获得执照。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200.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200.5(b)(1) 在根据 (a) 款发出命令后 30 天内,命令所针对的人可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如果专员未能在收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或在该人同意的更长期间内),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在听证会上,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2)CA 金融 Code § 16200.5(b)(2) 根据 (a) 款收到命令的任何人的权利,即请求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人未能根据第 (1) 项向专员申请就该命令举行听证会而受影响。

Section § 162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章的规定,专员可以举行听证会。如果该人被认定有错,专员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罚款。

Section § 16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专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暂停或吊销在加州运营的外州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原因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不安全运营、财务状况不佳、停止运营、资不抵债、未能偿还债务、正在经历或寻求破产,以及被指定接管人。如果该信用合作社在本州的授权被暂停或吊销,或者存在任何其他类似严重问题,而这些问题原本会导致其执照申请被拒绝,那么专员的干预就是合理的。

经通知和听证后,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任何一项涉及获准在本州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的情况,专员可发布命令暂停或吊销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的执照:
(a)CA 金融 Code § 16202(a) 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违反了本分部的规定,或本分部项下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的规定。
(b)CA 金融 Code § 16202(b) 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正在本州或其他地方以不安全或不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
(c)CA 金融 Code § 16202(c) 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处于不安全或不稳健的状态。
(d)CA 金融 Code § 16202(d) 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已停止运营其办事处。
(e)CA 金融 Code § 16202(e) 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资不抵债,具体表现为已停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偿还债务,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或其负债(包括股份账户和资金凭证)超过其资产。
(f)CA 金融 Code § 16202(f) 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已暂停履行其义务,已为其债权人利益进行转让,或已书面承认其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
(g)CA 金融 Code § 16202(g) 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是破产救济令的对象,或已根据任何破产、重组、资不抵债或延期偿付法律寻求其他救济,或任何人已根据任何此类法律针对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申请此类救济,且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已通过任何肯定性行为批准或同意该行动,或该救济已获准。
(h)CA 金融 Code § 16202(h) 已为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指定接管人、清算人或管理人,或在其本州已启动任何指定程序或任何类似程序。
(i)CA 金融 Code § 16202(i) 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的存在或其根据本州法律开展银行业务的权限已被暂停或终止。
(j)CA 金融 Code § 16202(j) 存在任何事实或情况,如果该事实或情况在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申请批准在本州开展业务时已存在,将构成拒绝该申请的理由。

Section § 16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州外信用合作社(在加州运营)对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构成风险时,立即暂停或吊销其执照。如果执照被吊销,该信用合作社可以在30天内申请听证。专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否则吊销令将被取消。听证结束后,专员有30天时间做出决定,否则该命令也将被取消。无论信用合作社是否向专员申请听证,它们仍然可以寻求法院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6203(a) 如果专员发现第16202条规定的任何因素适用于任何获准在本州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并且为了保护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业务的债权人利益,或在任何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专员有必要立即暂停或吊销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则专员可以发布命令暂停或吊销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的执照。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203(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203(b)(1) 根据(a)款发布的命令,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可在命令发布后30天内向专员提交听证申请。如果专员未能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开始听证,则该命令应视为撤销。听证结束后30天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否则,该命令应视为撤销。
(2)CA 金融 Code § 16203(b)(2) 根据(a)款收到命令的任何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其申请司法审查该命令的权利不应因该外国(其他州)信用合作社未根据第(1)项向专员申请听证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1620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来自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失去了在加州经营办事处的执照,它必须立即将执照交回给专员。

Section § 16205

Explanation
根据第16202条或第16203条收到命令的外国信用合作社,可以请求专员更改或取消该命令。但是,专员只有在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并且相信该信用合作社在再次获准运营时会遵守所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做。 此外,即使信用合作社没有向专员请求修改,它仍然有权寻求法院对该命令进行审查。

Section § 1620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在加州经营的外州信用合作社被发现处于令人担忧的境地,州专员可以立即接管其财产和事务,以保护债权人和公众。这种控制将持续到该信用合作社稳定到足以恢复运营或进行清算为止。

该信用合作社可在10天内向法院挑战接管。法院可以阻止专员继续进行,或指示他们将控制权交还给信用合作社。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判决,他们可以上诉。

如果发生清算,专员会遵循特定步骤来保全或出售该合作社的资产。之后,剩余资产将返还给信用合作社,除非该信用合作社在其他州的办事处资金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专员可能会将资金转拨过去。

(a)CA 金融 Code § 16206(a) 如果专员发现,对于任何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的外州信用合作社,第16202条规定的任何因素属实,且为了保护该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业务的债权人利益,或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有必要立即接管该外州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专员可立即下令接管该外州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并保留占有权,直至该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恢复业务或最终清算。经专员同意,该外州信用合作社可根据专员规定的条件在本州恢复业务。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206(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206(b)(1) 凡专员根据 (a) 款接管外州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该外州信用合作社可在10日内,向该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申请禁止进一步的程序。法院在传唤专员说明为何不应禁止进一步程序并举行听证后,可驳回申请,或禁止专员进行进一步程序,并命令其将该外州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交还给该外州信用合作社,或作出任何其他公正的命令。
(2)CA 金融 Code § 16206(b)(2) 专员或该外州信用合作社可依照法律规定,就高等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专员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该上诉应中止判决的执行,且专员无需缴纳任何保证金。
(c)CA 金融 Code § 16206(c) 凡专员根据 (a) 款接管外州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专员应根据第14301条至第14304条(含)的规定,保全或清算该外州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
(d)CA 金融 Code § 16206(d) 当专员完成本州外州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清算后,专员应根据法院可能发出的任何命令,将任何剩余资产转交给该外州信用合作社。但是,如果该外州信用合作社在美国另一州设有办事处,且该办事处正在清算中,且该办事处的资产似乎不足以全额支付其债权人,法院应命令专员将任何剩余资产中似乎足以弥补不足的部分转交给该办事处的清算人。如果有两个或更多办事处,且剩余资产总额少于这些办事处不足额的总和,法院应命令专员按照法院确定的方式,将剩余资产分配给各办事处的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