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外州的信用合作社在加州设立办事处,如果它们拥有适当的许可。它们只能从事其本州法律和加州法律都允许的活动。 但是,如果一个信用合作社在其本州不被允许做某事,或者加州的信用合作社不能做某事,那么它们也不能在加州做这件事。

Section § 161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州外信用合作社(即来自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必须遵守加州的一些州法律,就像它们是加州本地的信用合作社一样。具体来说,这些规定涵盖了各种业务运营和记录保存实践。此外,州外信用合作社还必须遵守适用于所有信用合作社的更广泛的加州法律,例如与消费者保护、债权人权利、抵押贷款、银行交易和可转让票据相关的法律。

(a)CA 金融 Code § 16101(a) 本分部的以下规定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分行或机构的州外信用合作社,就其在本州的业务而言,视同该州外信用合作社是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信用合作社:
(1)CA 金融 Code § 16101(a)(1) 第14203节。
(2)CA 金融 Code § 16101(a)(2) 第14204节。
(3)CA 金融 Code § 16101(a)(3) 第14208节。
(4)CA 金融 Code § 16101(a)(4) 第14210节。
(5)CA 金融 Code § 16101(a)(5) 第14256节。
(6)CA 金融 Code § 16101(a)(6) 第14409节。
(7)CA 金融 Code § 16101(a)(7) 第14409.2节。
(8)CA 金融 Code § 16101(a)(8) 第14602节。
(9)CA 金融 Code § 16101(a)(9) 第14652.5节。
(10)CA 金融 Code § 16101(a)(10) 第14655节,只要本节所述类型的本票记录在州外信用合作社分行的账簿上。
(11)CA 金融 Code § 16101(a)(11) 第14656节,只要本节所述类型的本票记录在州外信用合作社分行的账簿上。
(12)CA 金融 Code § 16101(a)(12) 第4章第8条(自第14750节起)。
(13)CA 金融 Code § 16101(a)(13) 第6章第1条(自第14850节起)。
(14)CA 金融 Code § 16101(a)(14) 第7章第1条(自第14950节起)。
(15)CA 金融 Code § 16101(a)(15) 第7章第2条(自第15001节起)。
(16)CA 金融 Code § 16101(a)(16) 第7章第3条(自第15050节起),只要该条所述类型的贷款记录在州外信用合作社分行的账簿上。
(17)CA 金融 Code § 16101(a)(17) 第15102节。
(b)CA 金融 Code § 16101(b) 适用于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信用合作社的活动、运营和交易的本州法律,本分部中的法律除外,同样适用于州外信用合作社在本州的活动、运营和交易。这些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保护法以及与债权人权利和救济、抵押和信托契据、银行存款和托收以及可转让票据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16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在加州设有分支机构或设施的州外信用合作社。它规定,这些州外信用合作社无需遵守加州对贷款或延期付款的利率限制。然而,它们仍必须遵守其业务的所有其他法律和规定。尽管它们可以不理会加州的利率限制,但它们收取的利息不能超过其本州法律允许的范围。此外,本法律根据加州宪法设立了一个特定的豁免群体,但仅限于上述利率规定。

Section § 16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来自其他州的信用合作社被允许在加州设立办事处,那么在专员发出命令时,它可能需要将该办事处的资产与其其他资产分开。

此外,因该信用合作社在加州的业务而对其拥有债权的人,将有权优先从其在加州的资产中获得偿付,优先于加州以外的其他债权人。

(a)CA 金融 Code § 16103(a) 获准在本州设立并维持一个或多个办事处的州外(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如果专员书面命令要求,应当将其办事处的资产与其在本州以外业务的资产分开。
(b)CA 金融 Code § 16103(b) 因州外(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办事处的业务而成为其债权人的人,就该州外(其他州)信用合作社在本州的业务资产而言,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