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信用合作社如何解散。首先,董事会必须以多数票建议解散。然后,在专门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上,信用合作社成员可以通过多数票或书面同意批准解散。 即使并非所有成员都批准,如果成员得到了适当通知并且投票的多数人支持解散,专员仍可能批准解散。重要的是,如果董事会投票决定解散,信用合作社必须停止发放贷款和处理股份或资金提取,直到成员做出决定。

Section § 15251

Explanation
如果信用合作社决定解散,其董事会必须选择一个三人委员会,或指定一名清算代理人来处理其资产。如果专员被选为清算代理人,他们可以亲自管理该过程,或指定另一个机构(如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来执行。当专员是清算代理人时,信用合作社必须交出其运营证书。

Section § 152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信用合作社决定关闭并解散时,某些高级职员或清算人必须签署一份证明来确认这一决定。他们需要说明他们是如何做出这个决定的,然后将这份证明提交给州务卿。这份已提交的证明的副本,经州务卿认证后,也必须送交金融专员。

Section § 15253

Explanation
信用社一旦投票解散,就不能再开展日常业务,而必须专注于结束或清算其事务。

Section § 15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监督清算的委员会或清算代理人有权代表信用合作社提起法律诉讼。他们还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销售的方式,整体或分批出售或处理信用合作社的资产。

Section § 15255

Explanation
信用合作社偿清所有已知债务后,负责清算的委员会或代理人将会把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或股东。这些资产的分配是根据每个人在股份上投入的金额来决定的。

Section § 152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信用社完成关闭、偿清所有已知债务并分配其资产后,其清算委员会多数成员或清算代理人必须签署一份证明。该证明确认所有债务已结清、税款已缴、资产已分配,并且该信用社已正式解散。

Section § 1525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解散证明书必须提交给州务卿。该证明书的认证副本随后提交给专员。

解散证明书应当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其经州务卿认证的副本应当提交至专员办公室。

Section § 15259

Explanation
在关闭信用社的过程中,负责清算的人员或团体可以由专员酌情替换。之后,专员可以接管清算过程,或者选择其他人来完成信用社的关闭。

Section § 15260

Explanation

如果信用合作社在决定解散时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全额偿还其股东,那么它将无需承担支付法律另一部分中规定的管理费用的责任。

如果专员发现,在向州务卿提交选举解散和清盘证书之日,信用合作社没有足够的资产全额返还其股东的投资,则该信用合作社不承担根据第3章第4条(自第14350节起)评估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