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信用合作社经专员批准,可以与另一家信用合作社或与一家中央信用合作社合并。
合并、解散与转换合并
Section § 152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信用合作社如何进行合并。首先,合并需要由每个参与合并的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多数成员制定并批准,然后由解散信用合作社的多数成员在一次特别会议上投票通过。会议通知必须提前充分发出。
即使投票赞成的成员未达到多数,只要已发出适当通知且实际投票的多数成员赞成,州专员也可以批准合并。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信用合作社面临破产风险,并且合并有助于避免保护成员存款的保险基金遭受经济损失,专员可以在不进行任何成员投票的情况下批准合并。
(a)CA 金融 Code § 15201(a) 合并应根据参与合并的各信用合作社董事会多数成员同意的任何计划进行,并经解散信用合作社至少多数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在为此目的召开的成员会议上投赞成票批准,或经解散信用合作社多数成员书面同意。会议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90天,亲自或通过一级邮件送达成员。
(b)CA 金融 Code § 15201(b) 专员可以根据(a)款规定的、由各信用合作社董事会多数成员同意的计划批准合并。即使合并计划未获得(a)款规定的多数成员批准,如果专员根据董事会提交的书面和经核实的申请发现以下情况,专员仍可批准:(1) 考虑合并的会议通知或合并书面投票的选票已邮寄给有权就该问题投票的每位成员,(2) 通知或选票披露了会议或书面投票的目的,(3) 通知或选票告知成员,合并可能根据本节寻求批准,并且 (4) 就该问题投出的多数票赞成合并。
(c)CA 金融 Code § 15201(c) 尽管有(a)款和(b)款的规定,如果存续信用合作社董事会多数成员批准合并,且解散信用合作社面临破产危险,并且合并将减少国家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或其他专员可接受的股份担保或保险面临的风险或避免其遭受的损失,专员可以不经解散信用合作社成员投票批准合并。就本章而言,信用合作社破产是指,根据最新可用的财务报表,在扣除负债后,其股份总额超过其资产的现有现金价值,除非专员发现以下所有情况:
(1)CA 金融 Code § 15201(c)(1) 导致股份资产比率不足的事实已不复存在。
(2)CA 金融 Code § 15201(c)(2) 股份资产比率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不大。
(3)CA 金融 Code § 15201(c)(3) 相关信用合作社的股份资产比率在合理时间内恢复正常范围的可能性很大。
(4)CA 金融 Code § 15201(c)(4) 国家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或其他专员可接受的股份担保或保险遭受进一步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信用合作社合并 董事会批准 成员投票程序
Section § 15202
信用合作社一旦获得合并所需的批准,必须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规定,制作一份合并证明书。该证明书应确认合并计划已获得董事会和成员的批准,并说明信用合作社的成员总数。合并计划的副本和专员的批准文件必须附在该证明书上。重要的是,联邦信用合作社无需制作或提交这份特定的证明书。
(a)CA 金融 Code § 15202(a) 在满足第15201条规定的批准要求后,各信用合作社应根据《公司法》第5062条的规定,签署一份高级职员证明书形式的合并证明书,其中应载明:
(1)CA 金融 Code § 15202(a)(1) 合并计划已获得董事会批准。
(2)CA 金融 Code § 15202(a)(2) 合并计划已根据第15201条的规定,通过成员的任何必要投票正式批准。
(3)CA 金融 Code § 15202(a)(3) 信用合作社的成员总数。
(b)CA 金融 Code § 15202(b) 合并计划的副本以及专员对此的书面批准,应附于合并证明书。
(c)CA 金融 Code § 15202(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联邦信用合作社签署或提交(a)款所要求的合并证明书。
信用合作社合并 合并证明书 董事会批准
Section § 15203
本节解释说,在根据前一节的要求创建合并证明书后,必须将其提交给州务卿。提交后,一份经认证的副本需要发送给专员。一旦这些步骤完成,合并即正式生效。
合并证明书 州务卿备案 专员备案
Section § 15204
这项法律解释了两个信用社合并时会发生什么。消失的信用社(被合并信用社)的所有资产和债务会自动转移给存续的信用社(存续信用社),并且旧的信用社在法律上不再存在。如果被合并信用社在加州拥有房地产,向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官提交某些文件,就能使存续信用社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
(a)CA 金融 Code § 15204(a) 依照本条规定进行的任何合并,被合并信用社的所有财产、财产权和权益应归属于存续信用社,无需契约、背书或其他转让文书,且被合并信用社的所有债务、义务和责任由根据其章程实施合并的存续信用社承担。此后,被合并信用社的章程无效,且被合并信用社作为独立于存续信用社的法律实体而存在的情况终止。
(b)CA 金融 Code § 15204(b) 凡在本州拥有任何不动产的信用社与另一信用社合并,并将该不动产归属于存续信用社时,依照第15202条的规定,在消失信用社的任何不动产所在地的本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合并证明书及必要的附件,应证明存续信用社对消失信用社在该县不动产中的所有权益拥有记录所有权。
信用社合并 存续信用社 财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