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的行政管理和权力执行
Section § 14300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相关的关键术语。“受管机构高级职员”包括这些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受管机构”涵盖加利福尼亚州信用合作社、其子公司,以及在加州设有办事处的外国信用合作社,但不包括联邦信用合作社。“受管人员”指与受管机构相关的人员,如董事或雇员,也包括可能造成财务损害的独立承包商,例如通过违反法律、违反信托义务或不安全行为。“违规”是指任何导致或协助他人违反与受管机构或受管人员相关的法律或协议的行为。
Section § 14301
Section § 14302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采取法律行动,以阻止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强制执行规定或追缴罚款。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来停止非法活动,并指定一名特别官员来管理违法者的资产或运营。
被指定的官员经法院批准后,可以接管公司的管理权,并且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免受法律诉讼。
如果对公众有利,专员可以请求法院提供额外帮助,例如为受影响的个人提供赔偿或损害赔偿。然而,这些程序不适用于在本州合法运营的加州或外国信用合作社。
此外,本条规定不阻止其他人选择提起类似法律诉讼。
Section § 14303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没有事先警告或听证的情况下,命令某人停止违反第14150条,如果专员确信他们已经违反了规定或即将违反。收到此类命令后,该人有30天时间申请听证。如果专员未能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该命令将自动取消。听证会结束后,专员有30天时间决定是维持、修改还是取消该命令,否则该命令也将自动取消。即使某人没有申请听证,他们仍然可以在法庭上对该命令提出异议。
Section § 143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机构或个人从事不安全的商业行为或违反法律,专员可以发出“停止和制止令”,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只要有证据或合理理由相信这些不当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专员就有权介入。这种命令适用于那些可能威胁机构业务,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协议的行为。
Section § 14305
监管机构负责人(专员)可以在某些情况表明某个行为可能导致严重负面后果(例如破产或重大资产损失)时,立即命令金融机构或个人停止该行为。发出此命令无需事先通知或听证。
如果机构或个人希望对该命令提出异议,他们可以在30天内申请听证。如果听证未在申请提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始,该命令将自动失效。听证结束后,专员有30天时间对命令做出决定;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做出决定,该命令也将失效。
即使机构或个人不申请听证,他们仍然有权寻求对该命令的司法审查。
Section § 14306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针对可能违反法律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个人,通过命令可以强制执行的行动。该命令可以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例如归还不当行为所得、处理任何非法行为或聘用合格员工。
命令可以包括要求归还不当得利、管理快速增长、处置问题资产以及纠正违法行为。它们还可能规定运营变更或人事决策,所有这些在必要时都应符合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1430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金融机构的记录非常糟糕,以至于专员无法弄清该机构的财务状况或交易时,立即采取行动。专员可以命令该机构停止导致记录糟糕的做法,或纠正这些记录。机构有30天时间申请就此命令举行听证会。如果专员未在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会,该命令即告失效。听证会后,专员有30天时间对该命令作出最终决定。即使机构不申请听证会,它们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审查。
Section § 143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过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某人在金融机构中的行为符合特定条件,专员可以暂停或免除其职务。如果该人员违反了法律或协议,从事了不安全的行为,或者违反了其信义义务,则可以被解职。
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财务损失、损害了成员利益,或者通过不诚实行为获得了个人收益,专员可以下令将其免职。在采取行动之前,专员必须认定这些行为涉及不诚实或无视机构的安全性。
Section § 1430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金融专员认为金融机构中的某人存在问题,并且为了保护该机构及其成员的利益,专员可以立即暂停或限制该人员的参与,无需事先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可以在30天内申请听证会来质疑该命令。
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或者未能在听证会后的30天内做出决定,该命令将自动失效。即使没有申请听证会,该人员之后仍可以寻求法院对该命令进行审查。
Section § 14310
本法律允许专员在以下情况下,立即暂停某人在金融机构的职务,并禁止其参与机构事务:如果该人被指控犯有某些严重罪行(例如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的罪行),或者其存在威胁到机构的诚信或公众信心。暂停期持续到法律事务解决或专员另行决定为止。如果被定罪,该人可能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永久免职。这些个人有权在命令发布后 30 天内申请听证。专员必须在 15 天内开始听证,否则命令将被取消。法律还明确,即使某人未被定罪,专员仍可根据其他法律采取行动。
Section § 14311
本条规定允许金融机构或其现有或前任员工向专员申请更改或取消根据早期法律(第14308条至第14310条)发出的命令。专员将根据公众利益以及该机构或人员如果再次参与机构事务,是否可能遵守所有规定来作出决定。
此外,即使他们没有向专员提出更改或撤销命令的请求,他们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该命令,这不影响他们这样做的权利。
Section § 14312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某些金融机构,例如信用合作社。它规定,与这些机构有关联的特定人员,如果收到了特定的命令,未经专员批准,不得从事某些行为,否则即属违法。这些行为包括在机构内担任职务、投票选举董事、处理具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证券,以及参与机构的管理或事务。
Section § 14313
Section § 14314
如果一名州官员接管了加州信用合作社的资产和运营,该信用合作社有10天时间请求当地法院停止这些行动。法院可以驳回该请求,也可以停止该官员的行动并将控制权交还给信用合作社。任何一方都可以对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此外,在官员接管后,如果该官员同意某些条件,信用合作社可以重新开始运营。
Section § 14315
Section § 14317
Section § 14319
本节规定,如果专员在未事先通知或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接管金融机构或对个人采取行动,则必须立即提供书面命令。该命令必须解释专员采取行动的原因。此外,在接管机构时,专员必须有明确的证据来支持其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