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相关的关键术语。“受管机构高级职员”包括这些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受管机构”涵盖加利福尼亚州信用合作社、其子公司,以及在加州设有办事处的外国信用合作社,但不包括联邦信用合作社。“受管人员”指与受管机构相关的人员,如董事或雇员,也包括可能造成财务损害的独立承包商,例如通过违反法律、违反信托义务或不安全行为。“违规”是指任何导致或协助他人违反与受管机构或受管人员相关的法律或协议的行为。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金融 Code § 14300(a) “受管机构高级职员”指在受管机构担任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职位。
(b)CA 金融 Code § 14300(b) “受管机构”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金融 Code § 14300(b)(1) 加利福尼亚州信用合作社。
(2)CA 金融 Code § 14300(b)(2) 加利福尼亚州信用合作社的子公司。
(3)CA 金融 Code § 14300(b)(3) 在本州设有办事处的外国(无论是其他州或他国)信用合作社,联邦信用合作社除外,就该办事处而言。
(4)CA 金融 Code § 14300(b)(4) 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任何其他主体,联邦信用合作社除外。
(c)CA 金融 Code § 14300(c) “受管人员”,当与受管机构一并使用时,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金融 Code § 14300(c)(1) 受管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2)CA 金融 Code § 14300(c)(2) 参与受管机构事务的成员、顾问、合资伙伴或其他人。
(3)CA 金融 Code § 14300(c)(3) 独立承包商,包括评估师或会计师,如果其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参与以下任何行为,且该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受管机构的重大财务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
(A)CA 金融 Code § 14300(c)(3)(A) 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
(B)CA 金融 Code § 14300(c)(3)(B) 违反信托义务。
(C)CA 金融 Code § 14300(c)(3)(C) 不安全或不稳健的行为。
(d)CA 金融 Code § 14300(d) “违规”包括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的任何行为,旨在导致、促成、参与、建议、协助或教唆违反任何适用法规、规章、专员发布的书面命令条款,或专员与受管机构或受管人员签署的书面运营协议条款。

Section § 14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专员就一项与他们相关的命令做出决定之前,放弃接收通知或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实质上,如果他们同意,他们可以选择跳过这些程序。

Section § 14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采取法律行动,以阻止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强制执行规定或追缴罚款。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来停止非法活动,并指定一名特别官员来管理违法者的资产或运营。

被指定的官员经法院批准后,可以接管公司的管理权,并且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免受法律诉讼。

如果对公众有利,专员可以请求法院提供额外帮助,例如为受影响的个人提供赔偿或损害赔偿。然而,这些程序不适用于在本州合法运营的加州或外国信用合作社。

此外,本条规定不阻止其他人选择提起类似法律诉讼。

(a)CA 金融 Code § 14302(a) 专员可以以本州人民的名义向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任何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行为,强制遵守本分部或此类法规或命令,或追缴根据本分部或此类法规或命令施加的任何罚款或其他责任。经适当举证,应准予永久性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执行令,并可为被告或被告的资产指定一名监督人、接管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或酌情准予其他救济。
(b)CA 金融 Code § 14302(b) 根据本条由法院指定的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法院受托官员,经法院批准,可以行使被告的董事、经理、合伙人、受托人或行使类似权力并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的所有权力。任何一方不得因专员、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根据法院命令或经法院批准行使这些权力或履行这些职责而对其提起普通法或衡平法诉讼。
(c)CA 金融 Code § 14302(c) 如果专员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在 (a) 款授权的诉讼中包含附带救济请求,包括代表因构成诉讼标的的行为或做法而受损害的人提出的赔偿、非法所得返还或损害赔偿请求,且法院应有权裁定附带救济。
(d)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2(d)
(a)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2(d)(a) 款中授权指定监督人、接管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的规定,以及 (b) 款或 (c) 款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金融 Code § 14302(d)(1) 经专员授权经营信用合作社业务的加州信用合作社。
(2)CA 金融 Code § 14302(d)(2) 依照联邦法律、本州法律以及该信用合作社注册地法律在本州设有办事处的外州或外国信用合作社。
(e)CA 金融 Code § 14302(e) 本条中授权专员提起诉讼和寻求救济的规定,无意且不影响其他人可能拥有的提起相同或类似诉讼或寻求相同或类似救济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14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没有事先警告或听证的情况下,命令某人停止违反第14150条,如果专员确信他们已经违反了规定或即将违反。收到此类命令后,该人有30天时间申请听证。如果专员未能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该命令将自动取消。听证会结束后,专员有30天时间决定是维持、修改还是取消该命令,否则该命令也将自动取消。即使某人没有申请听证,他们仍然可以在法庭上对该命令提出异议。

(a)CA 金融 Code § 14303(a) 专员可在不事先通知或听证的情况下,命令某人停止违反第14150条,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1)CA 金融 Code § 14303(a)(1) 专员认定该人已违反第14150条。
(2)CA 金融 Code § 14303(a)(2) 专员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将立即违反第14150条。
(b)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3(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3(b)(1) (A) 在根据(a)款发出命令后30天内,收到命令的人可向专员提交一份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
(B)CA 金融 Code § 14303(b)(1)(B) 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给专员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该人同意的任何更长时间内开始听证,则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
(C)CA 金融 Code § 14303(b)(1)(C) 在听证会后30天内,或在该人同意的任何更长时间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如果专员未在此时间限制内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则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
(2)CA 金融 Code § 14303(b)(2) 根据(a)款收到命令的人,其就该命令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人未根据(1)项向专员申请就该命令进行听证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14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机构或个人从事不安全的商业行为或违反法律,专员可以发出“停止和制止令”,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只要有证据或合理理由相信这些不当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专员就有权介入。这种命令适用于那些可能威胁机构业务,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协议的行为。

如果在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涉及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个人的分节 (a) 或 (b) 中列出的任何因素,专员可以命令该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个人停止并制止该行为或违规:
(a)CA 金融 Code § 14304(a) 该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个人已经从事或参与、正在从事或参与,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个人将立即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该受监管机构业务相关的不安全或不稳健行为。
(b)CA 金融 Code § 14304(b) 该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个人已经违反、正在违反,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个人将立即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与专员达成的任何书面协议。

Section § 14305

Explanation

监管机构负责人(专员)可以在某些情况表明某个行为可能导致严重负面后果(例如破产或重大资产损失)时,立即命令金融机构或个人停止该行为。发出此命令无需事先通知或听证。

如果机构或个人希望对该命令提出异议,他们可以在30天内申请听证。如果听证未在申请提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始,该命令将自动失效。听证结束后,专员有30天时间对命令做出决定;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做出决定,该命令也将失效。

即使机构或个人不申请听证,他们仍然有权寻求对该命令的司法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4305(a) 如果专员发现第14304条规定的任何因素对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属实,并且该行为或违规可能导致包括第 (1) 至 (4) 款在内的任何后果,专员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听证,命令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停止和终止该行为或违规:
(1)CA 金融 Code § 14305(a)(1) 导致相关机构破产。
(2)CA 金融 Code § 14305(a)(2) 导致相关机构的资产或收益重大流失。
(3)CA 金融 Code § 14305(a)(3) 削弱相关机构的状况。
(4)CA 金融 Code § 14305(a)(4) 以其他方式损害相关机构成员的利益。
(b)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5(b)(1) (A) 在根据 (a) 款发出命令后30天内,任何收到该命令的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可以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
(B)CA 金融 Code § 14305(b)(1)(B) 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给专员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限内开始听证,则该命令应被视为撤销。
(C)CA 金融 Code § 14305(b)(1)(C) 在听证结束后30天内,或在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限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如果专员未在此期限内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则该命令应被视为撤销。
(2)CA 金融 Code § 14305(b)(2) 任何根据 (a) 款收到命令的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未能根据第 (1) 款向专员申请听证而受影响。

Section § 14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针对可能违反法律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个人,通过命令可以强制执行的行动。该命令可以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例如归还不当行为所得、处理任何非法行为或聘用合格员工。

命令可以包括要求归还不当得利、管理快速增长、处置问题资产以及纠正违法行为。它们还可能规定运营变更或人事决策,所有这些在必要时都应符合专员的批准。

根据第14303条至第14305条(含)发布的命令,可包含以下任何规定:
(a)CA 金融 Code § 14306(a) 要求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采取积极行动纠正因该行为或违规行为造成的任何状况,包括以下任何行动:
(1)CA 金融 Code § 14306(a)(1) 如果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因该行为或违规行为获得不当得利,或者该行为或违规行为涉及罔顾本部的任何规定、根据本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与专员达成的任何协议,则要求其进行赔偿或提供偿付、补偿或损失担保。
(2)CA 金融 Code § 14306(a)(2) 限制相关机构的增长。
(3)CA 金融 Code § 14306(a)(3) 处置任何相关贷款或其他资产。
(4)CA 金融 Code § 14306(a)(4) 纠正违法行为。
(5)CA 金融 Code § 14306(a)(5) 聘用合格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其聘用可能须经专员批准。
(6)CA 金融 Code § 14306(a)(6) 采取专员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行动。
(b)CA 金融 Code § 14306(b) 限制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的业务活动或职能。

Section § 14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金融机构的记录非常糟糕,以至于专员无法弄清该机构的财务状况或交易时,立即采取行动。专员可以命令该机构停止导致记录糟糕的做法,或纠正这些记录。机构有30天时间申请就此命令举行听证会。如果专员未在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会,该命令即告失效。听证会后,专员有30天时间对该命令作出最终决定。即使机构不申请听证会,它们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4307(a) 如果专员发现受监管机构的账簿或记录不完整或不准确,以至于专员无法通过正常监管程序确定受监管机构的财务状况,或无法确定可能严重影响受监管机构财务状况的任何交易的详情或目的,专员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听证,命令受监管机构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金融 Code § 14307(a)(1) 停止全部或部分导致账簿或记录不完整或不准确状态的任何活动或做法。
(2)CA 金融 Code § 14307(a)(2) 采取积极行动,将账簿或记录恢复到完整和准确的状态。
(b)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7(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7(b)(1) (A) 根据 (a) 款发出的命令后30天内,任何受该命令所针对的受监管机构或相关人员可以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
(B)CA 金融 Code § 14307(b)(1)(B) 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给专员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受监管机构或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开始听证,则该命令应被视为撤销。
(C)CA 金融 Code § 14307(b)(1)(C) 在听证会后30天内,或在受监管机构或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如果专员未在此期限内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则该命令应被视为撤销。
(2)CA 金融 Code § 14307(b)(2) 根据 (a) 款收到命令的任何受监管机构或相关人员申请司法审查该命令的权利,不应因该受监管机构或相关人员未能根据 (1) 项向专员申请听证而受影响。

Section § 14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过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某人在金融机构中的行为符合特定条件,专员可以暂停或免除其职务。如果该人员违反了法律或协议,从事了不安全的行为,或者违反了其信义义务,则可以被解职。

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财务损失、损害了成员利益,或者通过不诚实行为获得了个人收益,专员可以下令将其免职。在采取行动之前,专员必须认定这些行为涉及不诚实或无视机构的安全性。

如果,在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关于某主体机构的某主体人员符合分节 (a) 中列出的任何因素、分节 (b) 中列出的任何因素以及分节 (c) 中列出的任何因素,专员可以发布命令,暂停或免除该主体人员在该主体机构的职务(如有),并禁止该主体人员未经专员批准以任何方式参与该主体机构的事务管理:
(a)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8(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8(a)(1) 该主体人员直接或间接违反了本分部、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与被许可人业务相关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与专员的任何书面协议。
(2)CA 金融 Code § 14308(a)(2) 该主体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了与该主体机构或任何其他商业机构业务相关的任何不安全或不稳健行为。
(3)CA 金融 Code § 14308(a)(3) 该主体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了构成违反其信义义务的任何行为。
(b)CA 金融 Code § 14308(b) 由于分节 (a) 中所述的行为、违规或违反信义义务,发生了以下情况:
(1)CA 金融 Code § 14308(b)(1) 该主体机构或商业机构已经遭受或可能遭受财务损失或其他损害。
(2)CA 金融 Code § 14308(b)(2) 该主体机构成员的利益已经或可能受到损害。
(3)CA 金融 Code § 14308(b)(3) 该主体人员获得了财务收益或其他利益。
(c)CA 金融 Code § 14308(c) 分节 (a) 中所述的行为、违规或违反信义义务,要么涉及该主体人员的不诚实行为,要么表明该主体人员故意或持续无视该主体机构或商业机构的安全或稳健性。

Section § 14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金融专员认为金融机构中的某人存在问题,并且为了保护该机构及其成员的利益,专员可以立即暂停或限制该人员的参与,无需事先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可以在30天内申请听证会来质疑该命令。

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或者未能在听证会后的30天内做出决定,该命令将自动失效。即使没有申请听证会,该人员之后仍可以寻求法院对该命令进行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4309(a) 如果专员发现第14308条(a)款、第14308条(b)款以及第14308条(c)款中列出的任何因素对于相关机构的相关人员属实,并且认为采取行动对于保护相关机构或相关机构成员的利益是必要或明智的,则专员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或听证,发布一项同时包含以下两项内容的命令:
(1)CA 金融 Code § 14309(a)(1) 暂停相关人员在相关机构中担任的任何职务。
(2)CA 金融 Code § 14309(a)(2) 禁止相关人员未经专员批准,以任何方式参与相关机构事务的管理。
(b)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9(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309(b)(1) (A) 根据(a)款发布的命令后30天内,收到该命令的任何相关人员可以向专员提交听证申请。
(B)CA 金融 Code § 14309(b)(1)(B) 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给专员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时间内开始听证,则该命令应被视为撤销。
(C)CA 金融 Code § 14309(b)(1)(C) 在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或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时间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如果专员未在此时间限制内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则该命令应被视为撤销。
(2)CA 金融 Code § 14309(b)(2) 根据(a)款收到命令的任何相关人员,其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相关人员未能根据第(1)项向专员申请听证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14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在以下情况下,立即暂停某人在金融机构的职务,并禁止其参与机构事务:如果该人被指控犯有某些严重罪行(例如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的罪行),或者其存在威胁到机构的诚信或公众信心。暂停期持续到法律事务解决或专员另行决定为止。如果被定罪,该人可能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永久免职。这些个人有权在命令发布后 30 天内申请听证。专员必须在 15 天内开始听证,否则命令将被取消。法律还明确,即使某人未被定罪,专员仍可根据其他法律采取行动。

(a)CA 金融 Code § 14310(a) 如果专员发现第 (1) 款所述的任何因素和第 (2) 款所述的因素对于相关机构的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属实,专员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听证,发布命令暂停该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在相关机构的任何职务(如有),并禁止其未经专员批准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相关机构的事务管理:
(1)CA 金融 Code § 14310(a)(1) 该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已被大陪审团发出的起诉书,或由联邦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有权起诉犯罪的政府官员或机构发出的控告书、申诉书或类似诉状指控犯有或参与以下任何罪行:
(A)CA 金融 Code § 14310(a)(1)(A) 涉及不诚实行为或违反信托,且可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
(B)CA 金融 Code § 14310(a)(1)(B) 违反本分部任何条款的刑事犯罪。
(C)CA 金融 Code § 14310(a)(1)(C) 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1956、1957 或 1960 条,或第 31 篇第 5322 或 5324 条的刑事犯罪。
(D)CA 金融 Code § 14310(a)(1)(D) 违反美国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的刑事犯罪,且该法律与 (C) 项中规定的任何法规实质相似。
(2)CA 金融 Code § 14310(a)(2) 该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继续或恢复任职或参与可能对相关机构成员的利益构成威胁,或可能威胁损害公众对相关机构的信心。
(b)CA 金融 Code § 14310(b) 根据 (a) 款发布的命令应保持有效,直至起诉书、控告书、申诉书或类似诉状最终处理完毕,或者,如果该命令由专员提前终止,则直至该命令被终止。
(c)CA 金融 Code § 14310(c) 如果专员发现第 (1) 款和第 (2) 款所述的因素对于相关机构的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属实,专员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听证,发布命令暂停或免除该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在相关机构的任何职务(如有),并禁止其未经专员批准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相关机构的事务管理:
(1)CA 金融 Code § 14310(c)(1) 该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已被最终判决犯有 (a) 款第 (1) 项所述类型的任何罪行。就本款而言,达成进入审前分流或类似计划的协议,应视为定罪。
(2)CA 金融 Code § 14310(c)(2) 该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继续或恢复任职或参与可能对相关机构成员的利益构成威胁,或可能威胁损害公众对相关机构的信心。
(d)Copy CA 金融 Code § 14310(d)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310(d)(1) (A) 根据 (a) 款或 (c) 款发布命令后 30 天内,收到该命令的相关机构的任何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可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
(B)CA 金融 Code § 14310(d)(1)(B) 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给专员后 15 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或在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开始听证,则该命令应视为已撤销。
(C)CA 金融 Code § 14310(d)(1)(C) 听证会结束后 30 天内,或在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如果专员未在此期限内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则该命令应视为已撤销。
(2)CA 金融 Code § 14310(d)(2) 根据 (a) 款或 (c) 款收到命令的相关机构的任何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人员未能根据第 (1) 款向专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听证而受影响。
(e)CA 金融 Code § 14310(e) 相关机构的任何相关人员被指控犯有 (a) 款第 (1) 项所述类型的罪行但最终未被定罪的事实,不妨碍专员根据本分部任何其他条款就该相关人员发布命令。

Section § 143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金融机构或其现有或前任员工向专员申请更改或取消根据早期法律(第14308条至第14310条)发出的命令。专员将根据公众利益以及该机构或人员如果再次参与机构事务,是否可能遵守所有规定来作出决定。

此外,即使他们没有向专员提出更改或撤销命令的请求,他们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该命令,这不影响他们这样做的权利。

(a)CA 金融 Code § 14311(a) 任何受规管机构、受规管机构的受规管人员或受规管机构的前受规管人员,凡根据第14308条至第14310条(含首尾两项)收到命令者,均可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在决定该申请时,专员应考虑修改或撤销该命令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以及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受规管人员或前受规管人员在成为受规管机构的受规管人员时,将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出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b)CA 金融 Code § 14311(b) 任何受规管机构、受规管机构的受规管人员或受规管机构的前受规管人员,凡根据第14308条至第14310条(含首尾两项)收到命令者,其就该命令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受规管机构、受规管人员或前受规管人员未能根据(a)款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而受影响。

Section § 14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某些金融机构,例如信用合作社。它规定,与这些机构有关联的特定人员,如果收到了特定的命令,未经专员批准,不得从事某些行为,否则即属违法。这些行为包括在机构内担任职务、投票选举董事、处理具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证券,以及参与机构的管理或事务。

(a)CA 金融 Code § 14312(a) 就本节而言,“受规管存款机构”指以下任何一种机构:
(1)CA 金融 Code § 14312(a)(1) 根据本州法律组建或在本州设有办事处的信用合作社。
(2)CA 金融 Code § 14312(a)(2) 第(1)款所指机构的关联机构。
(b)CA 金融 Code § 14312(b) 凡根据第14308条至第14310条(含)向受规管机构的受规管人员或前受规管人员发出的命令生效期间,未经专员批准,该人员故意直接或间接实施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金融 Code § 14312(b)(1) 担任任何受规管存款机构的受规管人员。
(2)CA 金融 Code § 14312(b)(2) 投票选举任何人担任任何受规管存款机构的董事,或投票表决任何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其他证券。
(3)CA 金融 Code § 14312(b)(3) 就任何受规管存款机构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征求、获取、转让或试图转让,或投票表决任何代理、同意书或授权书。
(4)CA 金融 Code § 14312(b)(4) 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任何受规管存款机构的事务管理。

Section § 14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加州信用合作社满足某些条件,专员有权在不事先通知或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接管其财产和业务。这些条件包括信用合作社违反法律或命令、经营方式不安全、财务状况不佳、净资产不足或资不抵债、未能履行其财务义务、停止业务运营,或自行请求专员接管。

Section § 14314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州官员接管了加州信用合作社的资产和运营,该信用合作社有10天时间请求当地法院停止这些行动。法院可以驳回该请求,也可以停止该官员的行动并将控制权交还给信用合作社。任何一方都可以对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此外,在官员接管后,如果该官员同意某些条件,信用合作社可以重新开始运营。

(a)CA 金融 Code § 14314(a) 如果专员根据第14313条接管加州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该加州信用合作社可在10天内向其主要行政办公室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申请禁止进一步的程序。法院在传唤专员说明为何不应禁止进一步程序的原因后,并在听证后,可以驳回申请,或禁止专员进行进一步程序,并命令专员将加州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交还给该加州信用合作社,或作出任何其他公正的命令。法院的判决可由专员或加州信用合作社依照法律规定的高等法院判决上诉方式提出上诉。
(b)CA 金融 Code § 14314(b) 在专员根据第14313条接管加州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后的任何时候,该加州信用合作社可在专员批准下,依照专员可能规定的条件恢复业务。

Section § 14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专员接管加州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和资产时会发生什么。专员可以像清算州立商业银行一样开始清算信用合作社,任命清算代理人或委员会来处理清算过程,或者与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合作,由其担任财产管理人或接管人。清算过程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清算过程类似,包含提交必要证明文件和在需要时引入外部方的具体步骤。清算代理人无需是该信用合作社的成员。

Section § 14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专员负责监督清算代理人或委员会的工作。专员有权在认为必要时罢免他们。

Section § 14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专员要求,负责关闭信用社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出示拥有担保的证明。这项担保必须防止代理人或委员会成员的欺诈、不诚实行为和不良表现。这项担保的费用从信用社的资产中支付。

Section § 14318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负责清算信用合作社的资产,他们必须使用其办公室的公务员,并且在需要时,法律支持将由专员自己的律师或司法部的律师提供。

Section § 143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专员在未事先通知或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接管金融机构或对个人采取行动,则必须立即提供书面命令。该命令必须解释专员采取行动的原因。此外,在接管机构时,专员必须有明确的证据来支持其行动。

在专员根据本条未经事先通知或听证而接管受监管机构,或未经事先通知或听证而对受监管人员采取行动的任何情况下,专员应在接管或采取行动时,同时向受监管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命令。该命令应阐明构成专员针对受监管机构或受监管人员采取行动依据的受监管机构的状况或受监管人员的行为。在专员根据本条接管受监管机构的任何情况下,专员应确立其对受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明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