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部中给出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的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一般规定定义
Section § 14001.1
本法律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内从事信用合作社业务的任何人,联邦信用合作社除外。它明确了“人”这个术语是根据《公司法》的另一条款来定义的。
信用合作社业务 非联邦信用合作社 公司法
Section § 14001.5
本条规定,如果本部的任何部分与联邦法律冲突,则该部分将不生效且不予执行。简单来说,如果存在冲突,联邦法律优先于本州法律的该部分。
如果本部任何规定被联邦法律优先适用,则该规定不适用且不予执行。
联邦优先适用 法律冲突 州法与联邦法
Section § 14002
本法将信用合作社定义为一个合作组织,其主要目标是帮助成员储蓄,以其董事会设定的利率向他们提供信贷,并允许他们民主地管理自己的财务。信用合作社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运作,将收益和福利分配回给他们。
信用合作社是一个合作社,旨在促进其成员之间的节俭和储蓄,以董事会设定的利率为其提供信贷来源,并为其提供在民主基础上使用和控制自己资金的机会,以改善其经济和社会状况。作为一个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普遍福祉开展业务,信用合作社的收益、储蓄、福利或服务作为惠顾分配给其成员。
信用合作社 合作社 节俭
Section § 14002.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信用合作社通常必须遵守与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相同的规定。但是,如果信用合作社的规定与非营利公司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则信用合作社的规定优先。
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公司法》的某些条款不适用于信用合作社。这些例外包括特定的条款和章节,例如第 7131 条、第 7142 条以及其他提及的条款,这意味着信用合作社有不同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特殊规定。
(a)CA 金融 Code § 14002.5(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适用于一般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的所有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三章(第 7110 条起)))均适用于信用合作社。但是,凡本分部中适用于信用合作社的任何规定与适用于一般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的任何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本分部的规定应适用,且适用于一般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的该不一致法律规定不适用于信用合作社。
(b)CA 金融 Code § 14002.5(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公司法》的以下规定不适用于信用合作社:
(1)CA 金融 Code § 14002.5(b)(1) 第 7131 条。
(2)CA 金融 Code § 14002.5(b)(2) 第 7132 条 (a) 款。
(3)CA 金融 Code § 14002.5(b)(3) 第 7142 条。
(4)CA 金融 Code § 14002.5(b)(4) 第 7223 条 (c) 款。
(5)CA 金融 Code § 14002.5(b)(5) 第 7225 条 (c) 款。
(6)CA 金融 Code § 14002.5(b)(6) 第一编第三部第二章第四节(第 7240 条起)。
(7)CA 金融 Code § 14002.5(b)(7) 第一编第二部第三章第十一章(第 8110 条起)。
(8)CA 金融 Code § 14002.5(b)(8) 第一编第二部第三章第十六章(第 8610 条起)。
(9)CA 金融 Code § 14002.5(b)(9) 第一编第二部第三章第十七章(第 8710 条起)。
信用合作社 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 《公司法》例外条款
Section § 14004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定义了信用合作社的“减值资本”。这意味着,如果信用合作社已经发生或预计会发生损失,成员股份的价值将低于他们最初支付的金额,加上随时间累积的任何股息。
减值资本 信用合作社损失 成员股份价值
Section § 14005
在本节中,如果信用合作社已停止以正常方式偿还债务,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或根据联邦破产法被认定为资不抵债,则被视为“资不抵债”。
信用合作社资不抵债 债务 正常业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