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作为信用合作社运营的证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专员,载明专员要求的信息。该申请应由信用合作社的一名或多名经其董事会授权的高级职员核实。
设立信用合作社经营许可证
Section § 14151
如果你想获得经营信用合作社的证书,你需要向专员提出申请。你的申请必须是书面的,并包含专员要求的所有详细信息。此外,申请必须经过核实(即确认其真实性),由信用合作社董事会授权的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进行。
信用合作社证书 申请流程 专员要求
Section § 1415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符合某个特定商业部门的所有要求,并且没有理由拒绝其申请,那么专员将颁发一份证书,允许其合法开展业务。
如果专员认定申请人已符合本部的规定,且未发现构成第14155条所规定拒绝理由的事实,则专员应向申请人颁发并交付证书,允许其依照本部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 专员批准 申请人要求
Section § 14155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基于特定原因,拒绝新信用合作社的证书申请,或拒绝现有信用合作社扩大成员范围的申请。这些原因包括成员范围不符合信用合作社的原则、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申请机构高级职员过去的犯罪活动或不诚实行为,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如果潜在成员少于500人,或者信用合作社的财务可行性不足,申请也可能被拒绝。尽管如此,信用合作社仍可以将与信用合作社服务相关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会员范围,而不受这些因素的限制。
在给予合理通知和听证机会后,专员可以基于以下任何原因拒绝担任信用合作社的证书申请或现有信用合作社成员范围的扩大:
(a)CA 金融 Code § 14155(a) 申请人的成员范围违反了组建信用合作社的原则,包括基于职业、协会的共同纽带,或在明确界定的邻里、社区或农村地区内的群体来组建信用合作社的原则。
(b)CA 金融 Code § 14155(b) 在证书申请中作出了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
(c)CA 金融 Code § 14155(c) 申请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委员会成员在过去10年内曾 (1) 被判犯有罪行或对罪行不抗辩,或 (2) 实施了任何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行为,该罪行或行为与根据本分部规定从事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
(d)CA 金融 Code § 14155(d)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委员会成员违反了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其下的规则,或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类似监管方案。
(e)CA 金融 Code § 14155(e) 符合会员资格的人数少于500人。
(f)CA 金融 Code § 14155(f) 申请人对拟议信用合作社经济可行性的证明不足。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任何条款均不得禁止信用合作社接纳根据第14650和14651条持有股份的、为信用合作社或信用合作社成员提供服务的公司为会员,以及根据第14651条持有会员资格或经济权益的、为信用合作社或信用合作社成员提供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会员。
信用合作社申请被拒 成员范围原则 申请中的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