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运营一般规定
Section § 14400
信用社的股本包括其普通准备金账户、未分配收益账户、任何指定用途的未分配收益账户,以及专员批准的其他类型的资本。
储蓄资本由成员就其股份支付的款项组成。
Section § 144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可以从各种来源借款,但借款总额不能超过其总投资和可用资金(包括资本和盈余)的一半。此外,来自国家信用合作社中央流动性基金的贷款不计入此借款限额。在此背景下,“资金凭证”一词指借入的款项。
Section § 14402
Section § 14403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可以购买并持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家具和设备等物品。他们可以单独购买和持有,也可以与其他信用合作社或相关机构共同购买和持有。他们甚至可以为自己拥有或与他人共享的建筑物中的空间配备设施。如果他们决定出售这些物品,所有所有者都必须同意。
Section § 14404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投资不得超过专员根据法律其他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投资类型所设定的限额。
Section § 14405
信用合作社可以加入各种组织,包括由其他信用合作社、金融机构和社区发展实体组成的组织。如果董事会批准,它们也可以加入非营利组织。
信用合作社被允许支付这些成员组织要求的任何会费或费用。
Section § 14406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信用合作社可以将其储蓄资本、未分配利润和准备金存放在何处。这些资金只能存入:位于加州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在加州运营的国家银行;会员账户受保的信用合作社的股份或凭证;或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保的储蓄贷款协会的账户。
Section § 14407
Section § 1440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信用社不能进行超过25,000美元的赠与或捐赠,除非这符合信用社的最佳利益。此类决定必须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的批准应包含受赠人、赠与价值以及为何对信用社有利的详细信息。董事会还可以为赠与设立预算,并授权负责人管理资金的分配和金额。
Section § 14409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信用合作社为其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和员工购买足够的担保或保险。这意味着所有担任领导职务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都应获得保障。法律还允许专员制定规则,规定何为足够的保障金额。这些规则可能基于信用合作社的总资产,并包含计算所需保障金额的公式。
Section § 14409.2
信用合作社可以将求职者的指纹提供给执法部门,以查询其犯罪记录。这样可以查明某人是否曾因盗窃或欺诈等特定罪行被定罪或正在候审。如果信用合作社通过这些检查发现雇佣该申请人可能对其自身或客户构成风险,他们可以拒绝录用。申请人必须书面同意进行此背景调查,并且收集到的任何犯罪信息必须保密,仅用于招聘决策。
Section § 14410
本节解释了信用合作社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因在这些机构任职而获得报酬,但可以获得健康保险等福利。但是,如果经专员批准,成员可以获得一些非现金的小福利。成员还可以报销实际产生的费用,例如与信用合作社工作相关的差旅费,只要符合专员的规定。最后,如果某人作为雇员工作,例如经理或贷款专员,他们仍然可以获得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