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400

Explanation

信用社的股本包括其普通准备金账户、未分配收益账户、任何指定用途的未分配收益账户,以及专员批准的其他类型的资本。

储蓄资本由成员就其股份支付的款项组成。

(a)CA 金融 Code § 14400(a) 信用社的股本应包括信用社的普通准备金账户、未分配收益账户、任何已划拨的未分配收益账户,以及经专员批准的其他形式的资本。
(b)CA 金融 Code § 14400(b) 信用社的储蓄资本应由成员就其股份所支付的款项组成。

Section § 14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可以从各种来源借款,但借款总额不能超过其总投资和可用资金(包括资本和盈余)的一半。此外,来自国家信用合作社中央流动性基金的贷款不计入此借款限额。在此背景下,“资金凭证”一词指借入的款项。

信用合作社可以从任何来源借款,但总额不得超过该信用合作社实缴和未受损资本及盈余的50%。来自国家信用合作社中央流动性基金 (12 U.S.C. Sec. 1795 et seq.) 的贷款不应计入信用合作社的总借款额。就本分部而言,“资金凭证”指借入的款项。

Section § 14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购买和持有房地产,比如土地和建筑物,无论是自己单独持有,还是与其他信用合作社或附属团体共同持有。他们可以主要将这些房产用于其业务活动和未来的发展。如果他们有未使用的多余空间,可以将其出租给他人。但是,如果他们想出售该房产,所有参与所有权的各方都必须同意出售。

Section § 14403

Explanation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可以购买并持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家具和设备等物品。他们可以单独购买和持有,也可以与其他信用合作社或相关机构共同购买和持有。他们甚至可以为自己拥有或与他人共享的建筑物中的空间配备设施。如果他们决定出售这些物品,所有所有者都必须同意。

每一信用合作社均可单独或与其他信用合作社或附属机构共同购买并持有开展其业务所需或适当的家具、固定装置、金库以及其他个人财产,并可根据第14402条的授权,为单独或与其他信用合作社或附属机构共同购买或持有的任何建筑物中的任何空间配备或提供家具,无论该空间由信用合作社自用还是出租给公众。该个人财产可在其所有持有人均同意出售的情况下出售。

Section § 14404

Explanation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投资不得超过专员根据法律其他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投资类型所设定的限额。

信用合作社投资不得超过专员根据第14402、14403、14650和14651条规定的投资所颁布的法规允许的金额。

Section § 14405

Explanation

信用合作社可以加入各种组织,包括由其他信用合作社、金融机构和社区发展实体组成的组织。如果董事会批准,它们也可以加入非营利组织。

信用合作社被允许支付这些成员组织要求的任何会费或费用。

信用合作社均可:
(a)Copy CA 金融 Code § 14405(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405(a)(1) 成为由信用合作社、信用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社区经济发展实体或商业或贸易组织组成的任何组织或多个组织的成员。
(2)CA 金融 Code § 14405(a)(2) 成为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非营利组织的成员。
(b)CA 金融 Code § 14405(b) 支付其作为成员的任何组织可能对其征收的会费和评估费。

Section § 14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信用合作社可以将其储蓄资本、未分配利润和准备金存放在何处。这些资金只能存入:位于加州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在加州运营的国家银行;会员账户受保的信用合作社的股份或凭证;或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保的储蓄贷款协会的账户。

信用合作社的储蓄资本(如第14400条所定义)、未分配利润和准备金只能存入以下机构:
(a)CA 金融 Code § 14406(a) 依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
(b)CA 金融 Code § 14406(b) 在本州开展业务的国家银行。
(c)CA 金融 Code § 14406(c) 依据本分部组建的任何信用合作社或任何其他信用合作社收到的股份或定期存款凭证,或其发行的任何形式的权益或债务凭证,如果其会员账户按照《联邦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分章(12 U.S.C. Sec. 1781 et seq.)的规定投保,或者,通过专员确定的其他可接受方式投保。
(d)CA 金融 Code § 14406(d) 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任何储蓄贷款协会的账户、投资凭证或可提取股份,该协会是依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12 U.S.C. Sec. 1811 et seq.)受保的机构。

Section § 14407

Explanation
如果信用社的亏损非常严重,导致其资产价值低于它欠成员的总金额,那么它可以决定减少欠每位成员的钱,从而在成员之间公平分摊损失。这需要在一个专门的会议上获得全体成员的多数票通过。如果之后信用社设法从其资产中重新获得了一些价值,那么多出来的钱将返还给那些之前承担了损失的成员。 然而,即使参与投票的成员并非全体成员的多数,但只要投出的票多数赞成,并且每位成员都收到了关于会议的通知,且通知清楚说明了会议目的,专员也可以批准这些减免。

Section § 14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信用社不能进行超过25,000美元的赠与或捐赠,除非这符合信用社的最佳利益。此类决定必须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的批准应包含受赠人、赠与价值以及为何对信用社有利的详细信息。董事会还可以为赠与设立预算,并授权负责人管理资金的分配和金额。

任何信用社不得进行价值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赠与或捐赠,除非该赠与或捐赠符合信用社的最佳利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符合专员可能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董事会批准该赠与或捐赠的决议应明确受赠人,说明赠与或捐赠的价值,并阐明董事会认定该赠与或捐赠符合信用社最佳利益的依据。董事会可以为赠与和捐赠设立预算,并授权信用社相关负责人选择受赠人并向其拨付预算资金。

Section § 14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信用合作社为其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和员工购买足够的担保或保险。这意味着所有担任领导职务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都应获得保障。法律还允许专员制定规则,规定何为足够的保障金额。这些规则可能基于信用合作社的总资产,并包含计算所需保障金额的公式。

(a)CA 金融 Code § 14409(a) 每个信用合作社都应当为每位董事、高级职员、监事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信贷委员会成员、信贷经理以及每位雇员取得足够的担保或保险范围。
(b)CA 金融 Code § 14409(b) 专员可以制定法规,规定关于被视为足够的担保或保险范围的最低金额的指导方针。该法规可以基于信用合作社的总资产,并且可以包含一个用于计算最低担保或保险范围的公式或附表。

Section § 14409.2

Explanation

信用合作社可以将求职者的指纹提供给执法部门,以查询其犯罪记录。这样可以查明某人是否曾因盗窃或欺诈等特定罪行被定罪或正在候审。如果信用合作社通过这些检查发现雇佣该申请人可能对其自身或客户构成风险,他们可以拒绝录用。申请人必须书面同意进行此背景调查,并且收集到的任何犯罪信息必须保密,仅用于招聘决策。

(a)CA 金融 Code § 14409.2(a) 尽管《劳动法》第1051、1052和1054条以及《刑法》第2947条有规定,任何信用合作社或其高级职员或雇员均可将信用合作社雇佣申请人的指纹提交给地方、州或联邦执法机构,以获取有关申请人是否存在以及其犯罪记录(如有)的性质的信息,包括定罪记录,以及申请人因被指控犯有或企图犯有涉及抢劫、入室盗窃、盗窃、贪污、欺诈、伪造、赌博、接收赃物、伪造、或涉及支票或信用卡或使用计算机的罪行而被保释或自行具结候审的任何逮捕记录。
(b)CA 金融 Code § 14409.2(b)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第11105条的规定,地方机构可根据《刑法》第13300条的规定,在根据本条提出请求时,向负责对申请人就业作出最终决定的信用合作社高级职员,或向其在信用合作社的正常雇佣范围和过程中负责人员或安全决策的指定人员,提供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如果信用合作社在评估根据本条收到的刑事历史信息后,认定雇佣该申请人将对信用合作社或其客户构成不合理的风险,则可以拒绝雇佣该申请人。
(c)CA 金融 Code § 14409.2(c) 根据本条向司法部提出的记录请求应使用该部批准的表格。该部可根据《刑法》第11105条 (e) 款的规定,向提出请求的信用合作社收取费用。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得提交任何请求。
(d)CA 金融 Code § 14409.2(d) 根据本条获得的任何刑事历史信息均为保密的,任何接收方不得将其内容披露用于获取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144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信用合作社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因在这些机构任职而获得报酬,但可以获得健康保险等福利。但是,如果经专员批准,成员可以获得一些非现金的小福利。成员还可以报销实际产生的费用,例如与信用合作社工作相关的差旅费,只要符合专员的规定。最后,如果某人作为雇员工作,例如经理或贷款专员,他们仍然可以获得工作报酬。

(a)Copy CA 金融 Code § 14410(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410(a)(1) 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信贷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因其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信贷委员会成员的服务而获得报酬,但该成员可获得合理的健康、意外及类似保险。
(2)CA 金融 Code § 14410(a)(2) 本款不禁止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信贷委员会的成员接受与其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信贷委员会成员的服务附带的非货币性报酬,如果并经专员的法规或命令批准。
(b)CA 金融 Code § 14410(b) 尽管有 (a) 款规定,董事或委员会成员可报销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如果报销是根据专员关于信用合作社费用报销的规定进行的。实际费用报销可包括(但不限于)因信用合作社业务或与信用合作社业务相关的差旅费,以及专员通过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事项、类别或费用项目。
(c)CA 金融 Code § 14410(c) 本节不阻止任何人因其作为信用合作社的总经理、信贷经理、贷款专员或其他雇员职位的实际服务而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