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的行政管理和权力检查和报告
Section § 14250
专员可以调查任何信用社的事务,并查阅其账簿、账目和记录,无论这些资料位于何处。信用社在这些调查期间必须配合并提供文件查阅权限。专员必须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加州境内的每个信用社。这些检查可以与联邦信用社监管机构联合进行,或由其协助进行。法律不要求专员亲自到信用社办公室进行这些检查。
Section § 1425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信用合作社每年向专员提交审计报告。如果信用合作社的资产达到或超过 1000 万美元,审计报告必须包含根据特定会计准则编制的详细财务报表。该报告必须由专员批准的独立会计师完成。如果报告带有保留意见,专员可以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解决问题。
对于资产少于 1000 万美元的信用合作社,审计报告可以遵循类似标准或采用替代方法,但需获得专员批准。专员有权拒绝不令人满意的审计,并且如果认为不必要,可以豁免某些信用合作社遵守这些要求。
Section § 14253
信用合作社必须在专员要求时,向其提供财务报表,例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这些报告应遵循标准的会计准则,并且专员可以要求每月提交或在其他指定时间提交。
Section § 14254.5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必须在开设、关闭或迁址任何分支机构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员,并提供该分支机构的街道地址和邮寄地址。如果信用合作社想在美国的另一个州开设分支机构,需要获得该州许可信用合作社的机构的批准。要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信用合作社必须首先获得加州专员的书面批准。
Section § 14255
Section § 1425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未能按时向专员提交要求的报告,或报告不完整,其运营证书可能会被暂停或撤销。此外,如果信用合作社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或在任何获批的延长期内提交任何要求的报告,或报告缺少所需信息,专员可以对该信用合作社处以罚款。
Section § 14257
本法律条文规定,由专员代表进行的调查和检查报告不被视为公共记录。这些报告可以与信用合作社内的特定人员(例如高级职员和董事)共享,以便采取纠正措施。此外,信用合作社的内部和外部审计师以及律师可以查阅报告,但仅限于帮助解决报告中提到的具体问题。共享这些报告不会使《政府法典》中的任何保密保护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