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50

Explanation

专员可以调查任何信用社的事务,并查阅其账簿、账目和记录,无论这些资料位于何处。信用社在这些调查期间必须配合并提供文件查阅权限。专员必须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加州境内的每个信用社。这些检查可以与联邦信用社监管机构联合进行,或由其协助进行。法律不要求专员亲自到信用社办公室进行这些检查。

(a)Copy CA 金融 Code § 14250(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250(a)(1) 专员可随时调查每一信用社的事务,并检查其业务所使用的州内或州外的任何账簿、账目、记录、档案和办事处,无论其是否在本部门授权下行事或声称行事。
(2)CA 金融 Code § 14250(a)(2) 专员及其正式指定的代表应有权自由查阅第 (1) 款中提及的信用社的办事处和营业场所、账簿、账目、文件、记录、档案、保险箱和金库。
(3)CA 金融 Code § 14250(a)(3) 正在接受检查的信用社的职员和雇员应应要求向检查员出示其任何或所有证券、账簿、记录和账目,并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检查。
(b)Copy CA 金融 Code § 14250(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250(b)(1) 专员应检查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每一信用社,检查的范围、时间及频率应由专员酌情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每两年一次。
(2)CA 金融 Code § 14250(b)(2) 就本分款而言,专员与国家信用社管理局或美国另一州的信用社监管机构联合进行或在其协助下进行的检查,应视为由专员进行的检查。
(3)CA 金融 Code § 14250(b)(3) 就本分款而言,国家信用社管理局根据专员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均批准的交替检查时间表进行的检查,应视为由专员进行的检查。
(4)CA 金融 Code § 14250(b)(4) 本分款不要求专员在信用社办事处进行现场检查。

Section § 14251

Explanation
如果信用合作社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给予书面同意,专员可以在其办公室检查该信用合作社。

Section § 14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信用合作社每年向专员提交审计报告。如果信用合作社的资产达到或超过 1000 万美元,审计报告必须包含根据特定会计准则编制的详细财务报表。该报告必须由专员批准的独立会计师完成。如果报告带有保留意见,专员可以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解决问题。

对于资产少于 1000 万美元的信用合作社,审计报告可以遵循类似标准或采用替代方法,但需获得专员批准。专员有权拒绝不令人满意的审计,并且如果认为不必要,可以豁免某些信用合作社遵守这些要求。

(a)CA 金融 Code § 14252(a) 总资产等于或大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信用合作社,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 105 天内,或在专员可能指定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向专员提交该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
(b)Copy CA 金融 Code § 14252(b)
(a)Copy CA 金融 Code § 14252(b)(a)款所要求的审计报告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金融 Code § 14252(b)(1) 审计报告应包含信用合作社该财政年度的或截至该财政年度末的经审计财务报表,该报表应按照专员可能指定的公认会计原则以及专员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信息编制。
(2)CA 金融 Code § 14252(b)(2) 审计报告应基于对信用合作社的审计,该审计应按照公认审计准则以及专员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要求进行。
(3)CA 金融 Code § 14252(b)(3) 审计报告应由专员认可的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编制。
(4)CA 金融 Code § 14252(b)(4) 审计报告应包括或附有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的证书或意见,其形式和内容应令专员满意。如果证书或意见带有保留意见,专员可以命令信用合作社采取专员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行动,以使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能够消除保留意见。
(c)CA 金融 Code § 14252(c) 总资产少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信用合作社,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 105 天内,或在专员可能指定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向专员提交该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
(d)Copy CA 金融 Code § 14252(d)
(c)Copy CA 金融 Code § 14252(d)(c)款所要求的审计报告可以遵守(b)款的所有规定,或者可以包括专员认可的替代程序。替代程序审计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执行:
(1)CA 金融 Code § 14252(d)(1) 独立注册会计师。
(2)CA 金融 Code § 14252(d)(2) 独立公共会计师。
(3)CA 金融 Code § 14252(d)(3) 信用合作社的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前提是该审计符合第 14253 条的规定。
(e)CA 金融 Code § 14252(e) 尽管有(d)款的规定,专员可以拒绝他或她认为不令人满意的替代程序审计。如果专员因任何原因拒绝替代程序审计,他或她可以命令信用合作社获得一份令专员满意的审计。
(f)CA 金融 Code § 14252(f) 专员可以通过命令或法规,无条件地或在特定条款和条件下,在本节的规定被专员认为不必要或不适当的任何情况下,准予豁免遵守本节。

Section § 14253

Explanation

信用合作社必须在专员要求时,向其提供财务报表,例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这些报告应遵循标准的会计准则,并且专员可以要求每月提交或在其他指定时间提交。

信用合作社经专员要求时,应提交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应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且至少包括截至专员指定的日期和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专员可以要求每月或按其他定期提交此类报告。

Section § 14254.5

Explanation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必须在开设、关闭或迁址任何分支机构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员,并提供该分支机构的街道地址和邮寄地址。如果信用合作社想在美国的另一个州开设分支机构,需要获得该州许可信用合作社的机构的批准。要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信用合作社必须首先获得加州专员的书面批准。

(a)CA 金融 Code § 14254.5(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信用合作社应在开设、关闭或迁址分支机构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员该行动,并提供该分支机构的街道地址和邮寄地址。
(b)CA 金融 Code § 14254.5(b) 信用合作社未经该州有权许可或特许信用合作社的政府机构批准,不得在美国的另一个州设立分支机构。“州”的含义见第207条规定。
(c)CA 金融 Code § 14254.5(c) 信用合作社未经专员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外国”的含义见第175条规定。

Section § 14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信用合作社在专员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交额外报告。这些报告必须采用指定格式,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并且,如有必要,根据专员的指示进行核实。

Section § 14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未能按时向专员提交要求的报告,或报告不完整,其运营证书可能会被暂停或撤销。此外,如果信用合作社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或在任何获批的延长期内提交任何要求的报告,或报告缺少所需信息,专员可以对该信用合作社处以罚款。

(a)CA 金融 Code § 14256(a) 如果任何信用合作社未能在指定提交报告之日或之前,或如果专员延长了提交报告的时间,未能在延长时间内,向专员提交本部要求的任何报告,或未能在报告中包含专员要求的任何事项,则该不作为是暂停或撤销授权该信用合作社作为信用合作社运营的证书的理由。
(b)CA 金融 Code § 14256(b) 如果任何信用合作社未能在指定提交报告之日或之前,或如果专员延长了提交报告的时间,未能在延长时间内,向专员提交本部或专员的任何命令或规定要求的任何报告,或未能在报告中包含专员要求的任何事项,则专员可以命令该信用合作社向专员支付根据第329条施加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142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由专员代表进行的调查和检查报告不被视为公共记录。这些报告可以与信用合作社内的特定人员(例如高级职员和董事)共享,以便采取纠正措施。此外,信用合作社的内部和外部审计师以及律师可以查阅报告,但仅限于帮助解决报告中提到的具体问题。共享这些报告不会使《政府法典》中的任何保密保护失效。

由专员正式指定的代表编制的调查和检查报告不属于公共记录。这些报告可以披露给作为报告对象的信用合作社的高级职员、董事、监事会成员、信贷委员会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以便这些人采取纠正措施。检查报告也可以披露给由作为报告对象的信用合作社聘请的内部和外部审计师以及律师,但仅限于审计师和律师为执行与检查报告中提及的问题相关的工作所必需的范围。此披露不应视为放弃《政府法典》第7929.000条规定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