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3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一个特定部门内设立一个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14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旨在向信用合作社办公室内的专员和一名副专员提供建议。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就与信用合作社及其运营相关的问题提供指导。

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应就与信用合作社或信用合作社业务相关的事项,向专员以及金融保护和创新副专员(信用合作社办公室)提供建议。

Section § 14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的结构和职能。该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均由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部长任命。每位成员任期两年,并可连任。成员资格是自愿的,这意味着没有人必须加入,成员可以随时向专员提交辞职书而辞职。成员不会因其服务而从州获得报酬或报销费用。

(a)CA 金融 Code § 14382(a) 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
(b)CA 金融 Code § 14382(b) 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部长任命。
(c)CA 金融 Code § 14382(c) 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但是,成员可以连任。
(d)CA 金融 Code § 14382(d) 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是自愿的。任何人均无需接受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的任命,任何成员均可通过向专员提交辞职书而辞职。
(e)CA 金融 Code § 14382(e) 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因在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任职而从州获得任何报酬、费用报销或其他款项。

Section § 14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Section § 14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为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可以涵盖委员会如何运作,包括会议、开展业务所需的最低成员人数(法定人数),以及如何做出决定。

专员可以通过命令或法规规定管理信用合作社咨询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则,包括会议、法定人数和行动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