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保费融资”定义为一种业务,即代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借出资金。这通过一份特殊协议进行,其中被保险人使用未赚取保费或其他与保险相关的款项作为担保。需要注意的是,这不包括在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时为保险费用提供融资的情况。

就本分部而言,“保费融资”是指应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保费融资协议的条款,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人或保险销售人垫付资金的业务,其中被保险人已将未赚取保费、应计股息或损失赔款转让作为该垫付款的担保,且该垫付款仅用于支付保险合同的保费,不包括与商品和服务融资相关的保险合同保费融资。

Section § 29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融资费用”定义为被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超出保险公司设定的主要保费和费用之外的任何额外金额,其中不包括信用人寿保险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290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保费融资协议”。这是一种安排,投保人同意分期偿还贷款人垫付的用于支付保险费的款项。贷款人通过获得任何未到期保费或股息的转让作为担保,从而获得保障。

Section § 29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事保费融资的人向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费用,以协助处理保费融资协议。但是,保费融资方必须保存一份经监管机构批准的详细记录,列明所有支付给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款项,并保存三年,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