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促成者
Section § 51000
本节定义了与同类财产交换中作为交换促成者开展业务相关的关键术语。“客户”是指与交换促成者签订协议的纳税人,而交换促成者是收取费用帮助促成这些交换的人。此人可能扮演不同角色,例如持有财产所有权或持有资金,但在某些特定情况(如某些金融机构或教育场景)下除外。
“交换促成者”必须在本州设有实体存在,并积极向公众推广其服务。然而,法律将一些实体排除在促成者之外,例如某些金融机构、教育研讨会提供者以及特定的产权和托管公司。
本文还解释了“费用”是指为这些服务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补偿,定义了“金融机构”,并从实体之间的控制关系角度描述了“关联”人。它还强调了“人”在法律上的构成,并描述了与投资行为相关的“审慎投资者标准”。
Section § 51001
这项法律要求作为交换便利服务提供者运营的企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任何变更时,通知其在加州的客户。“控制权变更”是指公司超过50%的资产或所有权被转让。通知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并通过电子邮件或邮件等多种方式共享,还必须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至少90天。通知必须包含新所有者的联系方式。
Section § 51003
任何从事交换便利业务的人都必须确保他们符合某些财务保障措施,以保护客户资金。他们应该要么维持一份价值至少100万美元的忠诚保证书,要么在计息账户中存入等额的现金或证券,要么将交换资金存入合格的托管账户或信托账户,并且从这些账户中提款需要便利方和客户双方的书面许可。
便利方如果愿意,可以超出这些最低要求,而且如果他们被一份总额至少100万美元的忠诚保证书所覆盖,也视为满足了这些义务。
Section § 51005
Section § 51007
如果您经营交换便利服务业务,您必须持有保险或存入至少价值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资金。这确保您能够承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保险必须由合格的保险公司提供,或者您可以将资金存入一个为您赚取利息的金融账户。如果您选择,您可以维持高于此最低金额的保险或存款。如果您被列为一份价值至少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保险单上的具名被保险人,则视为符合要求。
Section § 51009
如果您是一名交换促成者,您的职责是负责任地管理客户的交换资金。您必须将这些资金与您的业务账户分开,并明智地投资,以确保它们安全且在需要时易于取用。避免将客户资金与您自己的业务账户混淆,或将其借给关联企业,除非这是交换协议的一部分。确保交换资金不受风险并随时可用以履行您的义务至关重要。
此外,您的客户资金不应承担您的任何业务债务。不要在任何银行账户中错误标记或滥用客户资金。只有当资金确实属于特定客户并由该客户委托给您管理时,才能将其标记为属于该客户。
Section § 51011
如果您在加州从事交换便利服务业务,有些事情是您绝对不能做的。您不能在交换交易中撒谎或误导他人,也不能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您必须负责任地处理他人的资金或财产,不能从事任何可疑或不诚实的行为。您也不能犯欺诈或盗窃等罪行,并且必须遵守合同,除非发生您无法控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