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同类财产交换中作为交换促成者开展业务相关的关键术语。“客户”是指与交换促成者签订协议的纳税人,而交换促成者是收取费用帮助促成这些交换的人。此人可能扮演不同角色,例如持有财产所有权或持有资金,但在某些特定情况(如某些金融机构或教育场景)下除外。

“交换促成者”必须在本州设有实体存在,并积极向公众推广其服务。然而,法律将一些实体排除在促成者之外,例如某些金融机构、教育研讨会提供者以及特定的产权和托管公司。

本文还解释了“费用”是指为这些服务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补偿,定义了“金融机构”,并从实体之间的控制关系角度描述了“关联”人。它还强调了“人”在法律上的构成,并描述了与投资行为相关的“审慎投资者标准”。

本分部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金融 Code § 51000(a) “客户”指与交换促成者签订分部 (b) 第 (1) 款 (A) 项所述协议的纳税人。
(b)Copy CA 金融 Code § 51000(b)
(1)Copy CA 金融 Code § 51000(b)(1) “交换促成者”指从事下列任何活动的人:
(A)CA 金融 Code § 51000(b)(1)(A) 为分部 (c) 中定义的费用,通过与纳税人签订协议,促成同类财产交换,根据该协议,交换促成者从纳税人处获得出售位于本州的纳税人放弃财产的合同权利,并作为合格中介(该术语定义见《财政部条例》第 1.1031(k)-1(g)(4) 节)将置换财产转让给纳税人;或与纳税人签订协议,作为交换便利产权持有人 (EAT)(该术语定义见《美国国税局收入程序 2000–37》)取得本州财产的所有权;或与纳税人签订协议,作为合格受托人或合格托管人(这些术语定义见《财政部条例》第 1.1031(k)-1(g)(3) 节)行事,但第 (2) 款规定的除外。
(B)CA 金融 Code § 51000(b)(1)(B) 在本州设有办事处,旨在招揽作为交换促成者的业务。
(C)CA 金融 Code § 51000(b)(1)(C) 通过广告宣传 (A) 项中列出的任何服务,或通过印刷出版物、直邮、电视或广播广告、电话、传真传输或其他针对本州公众的电子通信方式招揽客户,以提供任何此类服务,从而自称是交换促成者。
(2)CA 金融 Code § 51000(b)(2) “交换促成者”不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A)CA 金融 Code § 51000(b)(2)(A) 纳税人或不合格人员(该术语定义见《财政部条例》第 1.1031(k)-1(k) 节),旨在符合经修订的《1986 年国内税收法》第 1031 节的非确认规定。
(B)CA 金融 Code § 51000(b)(2)(B) 作为交换资金存放处或仅作为合格托管人或合格受托人(这些术语定义见《财政部条例》第 1.1031(k)-1(g)(3) 节)行事,且不促成交换的金融机构。
(C)CA 金融 Code § 51000(b)(2)(C) 仅作为合格托管人或合格受托人(这些术语定义见《财政部条例》第 1.1031(k)-1(g)(3) 节)行事,且不促成交换的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托管公司。
(D)CA 金融 Code § 51000(b)(2)(D) 广告宣传并教授研讨会或课程,或以其他方式向律师、会计师、房地产专业人士、税务专业人士或其他专业人士进行演示的人,其主要目的是教授专业人士关于延税交换的知识或培训他们担任交换促成者。
(E)CA 金融 Code § 51000(b)(2)(E) 合格中介(该术语定义见《财政部条例》第 1.1031(k)-1(g)(4) 节),持有处置位于本州以外的放弃财产所得的交换资金。
(F)CA 金融 Code § 51000(b)(2)(F) 交换便利产权持有人 (EAT) 拥有 100% 权益,并由 EAT 用于取得本州财产所有权的实体。
(c)CA 金融 Code § 51000(c) “费用”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267(b) 或 707(b) 节定义的个人或关联人收到的,与同类财产交换相关或附带的任何服务的任何性质的直接或间接、货币或实物补偿。
(d)CA 金融 Code § 51000(d) “金融机构”指根据本州或美国法律特许设立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贷款协会、储蓄银行或信托公司,其账户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国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或其他类似或后续计划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担保。
(e)CA 金融 Code § 51000(e) 一个人与另一个特定人“关联”,如果该人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间接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个特定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
(f)CA 金融 Code § 51000(f) “人”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实体,并包括该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g)CA 金融 Code § 51000(g) “审慎投资者标准”指《遗嘱认证法》第 9 分部第 4 部分第 1 章第 2.5 条(从第 16045 节开始)中描述的审慎投资者规则。

Section § 5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作为交换便利服务提供者运营的企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任何变更时,通知其在加州的客户。“控制权变更”是指公司超过50%的资产或所有权被转让。通知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并通过电子邮件或邮件等多种方式共享,还必须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至少90天。通知必须包含新所有者的联系方式。

(a)CA 金融 Code § 51001(a) 从事交换便利服务业务的人,对于其放弃的财产位于本州,或其根据合格交换住宿协议持有的置换财产位于本州的所有现有交换客户,应当通知交换便利服务提供者的任何控制权变更。该通知应当在控制权变更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隔夜邮件或一类邮件提供,并应当在控制权变更后至少90天内在交换便利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通知应当载明受让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b)CA 金融 Code § 51001(b) 就本节而言,“控制权变更”指交换便利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转让超过50%的资产或所有权权益。

Section § 51003

Explanation

任何从事交换便利业务的人都必须确保他们符合某些财务保障措施,以保护客户资金。他们应该要么维持一份价值至少100万美元的忠诚保证书,要么在计息账户中存入等额的现金或证券,要么将交换资金存入合格的托管账户或信托账户,并且从这些账户中提款需要便利方和客户双方的书面许可。

便利方如果愿意,可以超出这些最低要求,而且如果他们被一份总额至少100万美元的忠诚保证书所覆盖,也视为满足了这些义务。

(a)CA 金融 Code § 51003(a) 从事交换便利业务的人员应始终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CA 金融 Code § 51003(a)(1) 维持一份或多份金额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忠诚保证书,由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根据《保险法》第 1765.1 条规定的合格剩余险种保险公司签发。
(2)CA 金融 Code § 51003(a)(2) 在其选择的金融机构开设的计息存款账户或货币市场账户中,存入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现金、证券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该金额产生的利息应归交换便利方所有。
(3)CA 金融 Code § 51003(a)(3) 将所有交换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合格托管账户或合格信托,其定义见《财政部条例》1.1031(k)-1(g)(3),并规定从该托管账户或信托中提取任何资金均需该人员和客户的书面授权。
(b)CA 金融 Code § 51003(b) 从事交换便利业务的人员可以维持超出最低要求金额的保证书或多份保证书,或存入超出最低要求金额的现金、证券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c)CA 金融 Code § 51003(c) 如果从事交换便利业务的人员被列为一份或多份总额至少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忠诚保证书的指定被保险人,则本节要求应视为已满足。

Section § 510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作为交换便利服务商的企业未遵守规定而受到损害,他们可以对某些财务保障措施(如保证金、存款或信用证)提出索赔。目标是根据这些保障措施的条款追回损失。如果从这些财务保障措施中支付了款项,其总价值将按支付金额减少。

Section § 51007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交换便利服务业务,您必须持有保险或存入至少价值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资金。这确保您能够承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保险必须由合格的保险公司提供,或者您可以将资金存入一个为您赚取利息的金融账户。如果您选择,您可以维持高于此最低金额的保险或存款。如果您被列为一份价值至少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保险单上的具名被保险人,则视为符合要求。

(a)CA 金融 Code § 51007(a) 从事交换便利服务业务的人员应始终遵守以下任一规定:
(1)CA 金融 Code § 51007(a)(1) 维持一份错误与遗漏保险单,金额不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由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根据《保险法》第 1765.1 条规定的合格超额保险公司承保。
(2)CA 金融 Code § 51007(a)(2) 在选择的金融机构存入金额不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现金、证券或不可撤销信用证,存入计息存款账户或货币市场账户。该金额产生的利息应归交换便利服务人员所有。
(b)CA 金融 Code § 51007(b) 从事交换便利服务业务的人员可以维持超出最低要求金额的保险或存入超出最低要求金额的现金、证券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c)CA 金融 Code § 51007(c) 如果从事交换便利服务业务的人员被列为一份金额至少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错误与遗漏保险单上的具名被保险人,则本节的要求应视为已满足。

Section § 5100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一名交换促成者,您的职责是负责任地管理客户的交换资金。您必须将这些资金与您的业务账户分开,并明智地投资,以确保它们安全且在需要时易于取用。避免将客户资金与您自己的业务账户混淆,或将其借给关联企业,除非这是交换协议的一部分。确保交换资金不受风险并随时可用以履行您的义务至关重要。

此外,您的客户资金不应承担您的任何业务债务。不要在任何银行账户中错误标记或滥用客户资金。只有当资金确实属于特定客户并由该客户委托给您管理时,才能将其标记为属于该客户。

(a)CA 金融 Code § 51009(a) 从事交换促成者业务的人员,应负责托管所有交换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该人员从客户或代表客户收到的金钱、财产、其他对价或票据,但作为该人员报酬收到的资金除外。从事交换促成者业务的人员,应将这些交换资金投资于符合审慎投资者标准并满足流动性和保本投资目标的投资。就本节而言,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违反了审慎投资者标准:
(1)CA 金融 Code § 51009(a)(1) 交换促成者明知故犯地将交换资金与其运营账户混同。
(2)CA 金融 Code § 51009(a)(2) 交换资金被借出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与交换促成者关联或相关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本款不适用于根据交换合同将资金从交换促成者转让给交换便利产权持有人。
(3)CA 金融 Code § 51009(a)(3) 交换资金的投资方式未能提供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交换促成者对其客户的合同义务,且未能保全交换资金的本金。
(b)CA 金融 Code § 51009(b) 交换资金不得因针对交换促成者的任何索赔而被强制执行或扣押。交换促成者不得明知故犯地在任何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中以指定资金属于任何交换促成者客户的名义存放或导致存放任何资金,除非该资金确实属于该客户并由该客户实际委托给交换促成者。

Section § 5101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从事交换便利服务业务,有些事情是您绝对不能做的。您不能在交换交易中撒谎或误导他人,也不能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您必须负责任地处理他人的资金或财产,不能从事任何可疑或不诚实的行为。您也不能犯欺诈或盗窃等罪行,并且必须遵守合同,除非发生您无法控制的情况。

从事交换便利服务业务的人员不得有以下任何行为:
(a)CA 金融 Code § 51011(a) 就任何同类财产交换交易作出旨在误导的任何重大虚假陈述。
(b)CA 金融 Code § 51011(b) 持续或公然进行虚假陈述,或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作出虚假声明。
(c)CA 金融 Code § 51011(c) 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对可能由该人员持有或控制的属于他人的任何款项或财产进行说明。
(d)CA 金融 Code § 51011(d) 从事任何构成欺诈或不诚实交易的行为。
(e)CA 金融 Code § 51011(e) 实施任何涉及欺诈、虚假陈述、欺骗、贪污、挪用资金、抢劫或盗窃的犯罪。
(f)CA 金融 Code § 51011(f) 重大未能履行其向客户交付财产或资金的合同义务,除非该未能履行是由于从事交换便利服务业务的人员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

Section § 510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的规定,他们可能会在有权处理该案件的法院被起诉。

违反本分部规定的人,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被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