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简单地说明,这项法律的官方名称是《金融法典》。

本法案称为《金融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中的规则与针对同一主题的现有法律基本相似,它们应被视为持续有效的法律,而非全新的规则。

Section § 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在新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了法律行动或获得了某项权利,新法典不会改变您的情况。但是,未来进行的任何程序,如果可能的话,应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本法生效前已开始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或已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受本法影响,但所有已采取的程序应尽可能符合本法的规定。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应根据即将列出的一般规则来解释本法典其他部分的适用方式。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法律条文或章节中使用的标题无意改变或影响文件中描述的实际法律和规则。本质上,标题仅用于组织结构,不影响法律的适用或解释方式。

Section § 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或某个委员会根据法典被赋予了权力或职责,他们可以允许其他人(例如副手)代表他们行使这些权力或履行这些职责,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这些权力或职责必须由他们亲自执行。

凡本法典任何规定授予任何人或委员会权力,或对其施加义务时,该权力或义务可由被授予权力或被施加义务的该人或委员会的任何副手或其授权的任何人行使或履行,除非明确规定该权力或义务只能由被授予权力或被施加义务的该人或委员会行使或履行。

Section § 7

Explanation

当法律条文引用本法典的某个部分或其他法律时,这意味着它也包括对这些法律条文已经做出或将来会做出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凡提及本法典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该提及均适用于对其作出的所有修订和增补,无论是现已作出或此后将作出的。

Section § 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书面形式”定义为任何可以通过阅读理解的记录信息。凡法律要求提供通知、报告或类似文件时,都必须用英文书写。如果你需要通过挂号信发送官方通信,那么使用认证邮件也被视为符合规定。

“书面形式”包括任何能够通过普通视觉方式理解的记录信息形式。凡本法典要求提供任何通知、报告、请愿书、许可证、声明或记录,均应以英文书面形式提交。
凡本法典要求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由或向任何个人或公司通过挂号信邮寄,则通过认证邮件邮寄该通知或其他通信应被视为充分遵守法律要求。

Section § 9

Explanation

在本条中,“条”指的是正在讨论的金融法典的一部分,除非明确说明指的是另一部法律。同样地,“款”指的是其所在条的一部分,除非明确指明了其他条。

“条”指本法典的条,除非另有具体提及其他法规;“款”指该术语所在条的款,除非另有明确提及其他条。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现在时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法明确规定,当法律文件使用阳性术语时,这些术语也适用于阴性和中性。这意味着性别特指的语言应被广义解释,以涵盖所有性别。

Section § 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意味着,如果某个词语以单数形式出现,它也可以指复数形式,反之亦然。基本上,一个词的单数形式可以指复数,复数形式也可以指单数,具体取决于上下文的含义。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城市”一词涵盖各种实体,例如建制市、市县合一的区域、市政法人、市镇、镇和建制镇。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提到“县”时,它也包括“市县”这种形式,而不仅仅是单独的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法律术语中,“签名”或“签署”可以包括一个简单的标记。该标记的制作方式应遵循《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

“签名”或“签署”包括标记。该标记应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制作。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涵盖广泛的实体。它包括个人,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和组织,例如商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协会、辛迪加、遗产、信托等。

“人”包括任何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辛迪加、遗产、信托、商业信托或任何形式的组织。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典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无法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这不会影响法典的其余部分。其他部分或其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仍然有效。所以,基本上,一个无效的部分不会使整个法典失效。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本法典生效之前就已经成立,它的存续不会受到新法典的影响。即使设立公司的规则发生变化,或者其最初成立所依据的法律被修订或废止,该公司仍将继续存在。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本法律更新前担任政府职务,并且其职务在新法律下仍然得到承认,他们可以按照与之前相同的条款继续担任该职务。

本法典生效之时,所有根据本法典废止的任何法案任职,且其职务由本法典继续保留的人员,继续按照其原有任期持有该职务。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本条文只是将法律的特定部分命名并称为1986年《维奇-卡尔德隆金融机构法》,该部分始于第2编第10章的第10000条。这种命名方式优先于法典中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