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向转让人前配偶作出的非遗嘱继承转让,如果在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存续期间或之前由转让人签署的文件中作出,且在转让人死亡时,因婚姻解除或宣告无效,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终止,前配偶不再是第 78 条所定义的转让人的在世配偶,则该转让无效。不终止配偶身份的合法分居判决,不构成本条所指的解除婚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b)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a) 款不导致非遗嘱继承转让无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b)(1) 非遗嘱继承转让在转让人死亡时不可由转让人撤销。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b)(2) 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转让人意图保留向其前配偶作出的非遗嘱继承转让。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b)(3) 在转让人死亡时,要求为前配偶维持非遗嘱继承转让的法院命令仍然有效。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c) 如果非遗嘱继承转让因本条规定而无效,则作出非遗嘱继承转让的文件应被视为前配偶未在转让人之后存活的情况。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d) 本条规定不影响善意有偿的后续购买者或抵押权人的权利,他们依赖本条规定的非遗嘱继承转让的表面无效,或对本条规定的非遗嘱继承转让的无效不知情。
(e)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e) 本条所称“非遗嘱继承转让”是指一项规定,但人寿保险单的规定除外,属于以下两种类型之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e)(1) 第 5000 条所述类型的一项规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e)(2) 在除遗嘱之外的、在死亡时生效的文件中的一项规定,授予指定权或指定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