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账户金融机构保护
Section § 5401
本法律允许银行像处理单方账户一样处理多方账户(即多人可访问的账户)。除非账户条款另有规定,否则任何账户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都可以访问该账户。如果账户条款有明确规定,则在所有账户持有人在世期间以及其中任何一人去世后,可能需要多方批准取款。然而,这并不妨碍最后一名幸存者访问剩余资金。
银行无需核查谁向这些账户存入或取出资金,也无需确定各方的贡献额,或根据贡献额限制访问。此外,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这些账户中的资金仍可能受到债权或留置权等索赔或扣留的约束。
Section § 5402
Section § 5403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从“死亡支付”(P.O.D.)账户中获得资金,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账户上列出的任何原始人员都可以按照约定提取资金。如果P.O.D.收款人去世,其继承人或个人代表可以要求领取资金,前提是他们能证明该收款人比所有其他原始账户持有人活得更久。同样,如果原始账户持有人去世,其继承人或个人代表可以凭证明他们比账户上列出的所有其他人活得更久来领取资金。
Section § 5404
Section § 5405
这项法律规定,当银行根据某些条款(5401至5404条)进行支付时,银行免于承担与这些支付相关的索赔责任,即使账户资金的实际所有权存在争议。但是,如果银行收到法院的止付命令,这项保护就不适用。
如果银行收到书面通知,要求提款必须有多人签名才能办理,银行必须遵守这些指示,直到账户所有权确定为止。银行因遵守这些指示而免责。最后,这项法律不影响账户持有人之间关于所有权的争议,并且与银行享有的其他法律保护并行不悖。
Section § 5406
Section § 540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金融机构应如何处理向未成年人付款的问题。
如果未成年人是联名账户的持有人,他们本人或他们授权的人可以接收款项,银行因此合法地发放资金。
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获得付款是因为他们被指定为死亡时支付受益人或托滕信托的受益人,则适用其他规定。在这些情况下,付款必须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统一未成年人转让法》或其他特定法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