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银行像处理单方账户一样处理多方账户(即多人可访问的账户)。除非账户条款另有规定,否则任何账户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都可以访问该账户。如果账户条款有明确规定,则在所有账户持有人在世期间以及其中任何一人去世后,可能需要多方批准取款。然而,这并不妨碍最后一名幸存者访问剩余资金。

银行无需核查谁向这些账户存入或取出资金,也无需确定各方的贡献额,或根据贡献额限制访问。此外,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这些账户中的资金仍可能受到债权或留置权等索赔或扣留的约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1(a) 金融机构可以设立多方账户,其设立多方账户的权限与设立单方账户的权限相同。任何多方账户的款项,根据请求并依照其条款,均可支付给任何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1(b) 账户或存款协议的条款可能要求多方账户中不止一方当事人在其生前,或在其中任何一方去世后,要求不止一名幸存者在任何支票、支票背书、收据、取款通知、取款请求或取款指令上签名。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应仅根据此类条款支付存款金额,但这些条款不限制唯一幸存者或所有幸存者收取存款金额的权利。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1(c) 根据第5301条、第5303条或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金融机构无需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1(c)(1) 询问存入多方账户资金的来源,或询问从账户中提取的任何款项的拟定用途,以确定净贡献额。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1(c)(2) 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净贡献额。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1(c)(3) 限制取款或账户的任何其他使用,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净贡献额,无论金融机构是否实际知晓各方当事人的贡献额。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1(d) 账户中的所有资金,除非金融机构和账户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仍受留置权、担保权益、抵销权和费用的约束,尽管已确定或分配了各方当事人的净贡献额。

Section § 5402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个联名账户,任何一个账户持有人都可以从中取款,无论其他持有人是否丧失能力或已经去世。但是,如果有人去世了,他们的代表或继承人不能从账户中取款,除非他们出示证明,表明死者是最后一个在世的账户持有人。如果账户条款不包含生存者取得权,这条规则就会改变。

Section § 5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从“死亡支付”(P.O.D.)账户中获得资金,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账户上列出的任何原始人员都可以按照约定提取资金。如果P.O.D.收款人去世,其继承人或个人代表可以要求领取资金,前提是他们能证明该收款人比所有其他原始账户持有人活得更久。同样,如果原始账户持有人去世,其继承人或个人代表可以凭证明他们比账户上列出的所有其他人活得更久来领取资金。

任何P.O.D.账户均可根据请求并依照其条款支付给账户的任何原始当事人。经请求,款项可支付给P.O.D.收款人,或支付给已故P.O.D.收款人的个人代表或继承人,但需向金融机构出示死亡证明,证明该P.O.D.收款人先于所有被指定为原始收款人的人员而存活。如果向金融机构出示死亡证明,证明已故原始收款人先于账户中所有其他被指定为原始收款人或P.O.D.收款人的人员而存活,则款项可支付给已故原始收款人的个人代表或继承人。

Section § 5404

Explanation
托滕信托账户可以根据请求并依照账户条款支付给受托人。如果受托人去世,银行可以将资金支付给受托人的个人代表或继承人,但前提是银行未收到书面通知,表明受益人的权益不依赖于受托人的生存。这种支付只有在已故受托人是账户中最后一位幸存者时才可能。同样,如果受益人去世,资金可以支付给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前提是证据表明受益人比所有受托人都长寿。

Section § 5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银行根据某些条款(5401至5404条)进行支付时,银行免于承担与这些支付相关的索赔责任,即使账户资金的实际所有权存在争议。但是,如果银行收到法院的止付命令,这项保护就不适用。

如果银行收到书面通知,要求提款必须有多人签名才能办理,银行必须遵守这些指示,直到账户所有权确定为止。银行因遵守这些指示而免责。最后,这项法律不影响账户持有人之间关于所有权的争议,并且与银行享有的其他法律保护并行不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5(a) 依照第5401、5402、5403或5404条规定进行的支付,解除金融机构对已支付款项的所有索赔责任,无论该支付是否符合账户在当事人、P.O.D.收款人或受益人之间,或其继承人之间的实益所有权。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5(b)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5(b)(a)款规定的保护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收到限制支付的法院命令后进行的支付。任何其他通知或任何其他已证明金融机构可获取的信息,均不影响其根据(a)款获得的保护权利。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5(c) 除非该通知被后续书面文件撤回,在收到任何一方的书面通知后,该通知指出,除支票账户、股份草稿账户或其他类似第三方支付工具外,根据账户条款进行的提款不应被允许,除非在当事人有生之年由多于一名当事人签名,或在任何一名当事人死亡后由多于一名幸存者签名,金融机构只能根据书面指示支付存款,直至当事人或其继承人的权利确定为止。金融机构遵守根据本款规定提供的任何书面通知条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5(d) 本条规定的保护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或其继承人之间就联名账户中资金的实益所有权或从联名账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产生的争议中的权利,并且是法律任何其他规定赋予金融机构的任何保护的补充,而非排他性的。

Section § 5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银行账户被标记为托滕信托账户,那么托滕信托的规则就会适用。即使该账户是以受托人名义为他人设立的,情况也是如此,除非银行收到了书面通知,说明它实际上并非托滕信托。

Section § 5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金融机构应如何处理向未成年人付款的问题。

如果未成年人是联名账户的持有人,他们本人或他们授权的人可以接收款项,银行因此合法地发放资金。

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获得付款是因为他们被指定为死亡时支付受益人或托滕信托的受益人,则适用其他规定。在这些情况下,付款必须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统一未成年人转让法》或其他特定法律进行处理。

如果金融机构根据本章规定被要求或允许向未成年人付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7(a) 如果未成年人是多方账户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未成年人或根据该未成年人的指令付款,且如此支付的款项构成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解除和免责,但如果账户款项支付给未成年人是因为该未成年人被指定为P.O.D.收款人或托滕信托账户的受益人,则本款不适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407(b) 在 (a) 款不适用的情况下,付款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统一未成年人转让法》(第4编第9部分(自第3900条起))进行,或根据第4编第8部分第2章(自第3400条起)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