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账户当事人、其债权人及继承人之间的所有权
Section § 5301
这项法律规定,在所有账户持有人在世期间,账户里的钱归每个人所有,具体份额根据他们各自的实际出资额来定,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他们有其他约定。如果有人取出的钱超过了他存入的份额,那么其他人有权根据他们自己的出资比例,要求分得这笔多取的钱,除非有证据表明他们之间有不同的协议。只有在世的账户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才能追回他们在超额提款中的份额。对于像P.O.D.账户和托滕信托账户这类特殊账户,只要原始账户持有人还在世,受益人或收款人对账户里的钱就没有权利,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情况并非如此。“超额提款”指的是你取出的钱超过了你实际存入的份额。
Section § 5302
本法律解释了当有人去世时,某些类型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如何处理。对于联名账户,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剩余资金归在世账户持有人所有。如果是“死亡支付”(P.O.D.)账户,资金将归指定的受益人所有,或者如果没有指定其他分配方式,则由他们均等分配。对于托滕信托账户,受托人与指定受益人以类似方式分享资金,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其他类型的账户中,死者的份额将成为其遗产的一部分。此外,任何关于资金归属的账户条款都不能通过遗嘱更改。
Section § 53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多方账户中的生者取得权是如何根据一方当事人死亡时账户的形式来确定的。如果你想改变这类账户的条款,比如某人去世后谁能得到钱,你需要遵循特定的步骤。你可以选择关闭账户并以新条款重新开立,如果银行提供表格,可以与所有当事人签署一份修改协议,遵循账户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变更程序,或者使用其他法律方法。此外,在一方当事人有生之年进行的任何提款都可能影响生者取得权。
Section § 5304
Section § 5305
如果已婚夫妇有一个联名银行账户,他们对该账户的共同出资通常被视为共有财产,无论账户如何描述。这意味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夫妻双方对这些资金拥有平等的权利。
这种推定可以通过证明以下任一情况来推翻:账户中的资金是个人财产(例如来自赠与或继承),除非有书面协议声明其为共有财产;或者存在一份单独的书面协议,将这些资金标记为个人财产。
此外,此类账户的任何生前继承权或受益人指定不能通过遗嘱更改。
最后,如果使用共有财产设立多方账户,除了例外情况,这不会改变该财产的共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