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某人去世并转让财产时,受益人所承担的角色和责任。首先,受益人可以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确定转让人的死亡事实。其次,出于税务目的,受益人被视为因转让人死亡而获得财产的新所有者。接着,受益人必须将财产转让情况通知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因为他们被视为正式的继承人。最后,受益人可能需要承担与遗产相关的某些税费,与遗产本身共同分担这项财务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0(a) 受益人可以根据第2部第4编第2章(自第210条起)规定的程序确定转让人的死亡事实。就本款而言,受益人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526条所指的、经法规授权代表转让人或转让人遗产行事的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0(b) 就提交《税收与赋税法典》第480条要求的所有权变更声明而言,受益人是因死亡而取得不动产的受让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0(c) 就发出第215条规定的致医疗保健服务总监的通知而言,受益人是转让人的受益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0(d) 受益人应在第10部(自第20100条起)规定的范围内,对转让人的遗产承担按比例分摊的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的责任。

Section § 568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某人创建了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一种无需经过遗嘱认证即可转让财产的方式),在其去世后会发生什么。在创建契据的人去世后,受益人(接收财产的人)必须通过向死者的继承人发送通知、契据副本和死亡证明来告知他们。

该通知告知继承人有关契据的信息,并让他们知道,如果他们认为契据无效,他们有120天的时间提出异议。如果受益人知道法院批准的继承人名单,他们必须通知这些继承人。如果不知道,他们应该使用合理的方法来确定继承人是谁。受益人无需通知那些无法找到或不知晓的继承人。

如果有多名受益人,只需其中一名遵守这些程序。如果受益人明知某位继承人却未尽力通知,他们可能需要对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但是,如果他们依赖另一位受益人处理此事,他们则不承担责任,并且不被期望像法定监护人或受托人那样行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a) 在转让人去世后,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的受益人应向转让人的继承人送达通知,并附上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的副本和转让人的死亡证明副本。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b)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b)(a)款所要求的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通知
随附的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由以下人员创建:[已故转让人的姓名]。
它影响以下财产:[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中使用的财产描述]。
它指定以下受益人:[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中指定的受益人]。
由于[已故转让人的姓名]的去世,该契据将把所述财产转让给指定的受益人,无需遗嘱认证程序。
如果您认为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无效,并希望阻止其生效,您只有自本通知日期起120天内提出完全有效的异议。您应立即采取行动,并可能希望咨询律师。”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c) 就本节而言,如果受益人实际知晓已故转让人的继承权最终司法裁定,受益人应依赖该裁定。否则,受益人应有权通过任何合理方式,善意确定转让人的继承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d) 受益人无需向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继承人提供通知副本: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d)(1) 受益人已知晓但经合理尽职调查后无法找到的。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d)(2) 受益人不知晓的。
(e)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e) 通知应通过第1215节所述的任何方法送达至最后已知地址。
(f)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f) 如果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指定了多于一名受益人,则只需其中一名受益人遵守本节规定。
(g)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g)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g)(1) 受益人未能向非受益人且其身份为受益人所知的继承人送达本节所要求的通知的,应承担因该失败给继承人造成的所有损害,除非受益人证明其已作出合理尽职的努力遵守。就本款而言,“合理尽职的努力”指受益人已根据第1215节向受益人实际知晓的继承人最后地址送达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g)(2) 如果受益人善意合理地依赖另一受益人关于其将满足本节要求的声明,则该受益人根据本款不承担责任。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1(g)(3) 受益人无需承担与受托人相同的标准。

Section § 5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与一份可撤销的死亡时生效房产转让契据的受益人进行交易的人,将享有与该受益人通过遗产最终分配继承房产时相同的权利和保护。

这些条件是:(a) 该人行为诚实并为房产支付了对价;(b) 该房产已正式登记了死亡宣誓书;(c) 已登记了一份宣誓书,声明受益人已按法律要求送达了必要的通知。如果有多名受益人,则只需其中一名受益人遵守此通知要求。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与房地产可撤销死亡时转让契据的受益人进行交易的人,应享有与该受益人被指定为已终局的转让人遗产分配令中的财产受配人时相同的权利和保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2(a) 该人善意行事并支付了有价值的对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2(b) 已根据第2部第4编第2章(第210条起)的规定,为该财产记录了死亡宣誓书。
(c)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2(c)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2(c)(1) 已为该财产记录了一份宣誓书,其中包含大致以下列形式的声明:“我,[name of beneficiary],已送达《遗嘱认证法典》第5681条要求的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682(c)(2) 如果可撤销死亡时转让契据指定了多于一名受益人,则仅需一名受益人遵守本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