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何创建一份有效的遗嘱。首先,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它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签署,或者由他人在立遗嘱人允许的情况下代为签署,或者由法院指定的财产管理人签署。此外,遗嘱还需要由至少两名同时在场并明白他们正在见证一份遗嘱的证人签署。然而,如果这些见证要求最初未被满足,只要能证明立遗嘱人在签署时确实打算让该文件作为其遗嘱,这份遗嘱仍然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0(a)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遗嘱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本条的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0(b) 遗嘱应由下列人员之一签署: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0(b)(1) 由立遗嘱人签署。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0(b)(2) 以立遗嘱人的名义,由其他人员在立遗嘱人面前并根据立遗嘱人的指示签署。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0(b)(3) 由一名财产管理人根据法院命令,依据第2580条制作遗嘱。
(c)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0(c)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0(c)(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遗嘱应在立遗嘱人生前由至少两人签署见证,且每人 (A) 同时在场,见证了遗嘱的签署或立遗嘱人对签名或遗嘱的确认,且 (B) 明白他们签署的文件是立遗嘱人的遗嘱。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0(c)(2) 如果遗嘱未按照第 (1) 款的规定执行,则如果遗嘱的提出人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在立遗嘱人签署遗嘱时,立遗嘱人意图该遗嘱构成其遗嘱,则该遗嘱应被视为已按照该款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6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即使一份遗嘱不符合通常的要求,只要是由立遗嘱人(即订立遗嘱的人)亲笔书写,它仍然可以是有效的。这种亲笔书写的遗嘱被称为“全息遗嘱”,不需要见证。

如果这份遗嘱没有日期,那么当它与另一份遗嘱冲突时,或者对其书写时间存在疑问时,就会出现问题。如果出现这些情况,这份亲笔遗嘱可能无效,除非能明确证明它是在另一份遗嘱之后书写的,或者是在立遗嘱人有能力对其遗嘱做出决定的时候书写的。

此外,立遗嘱人的任何意图表达都可以是亲笔书写,也可以包含在格式遗嘱中。这意味着你可以使用预印表格的一部分,但需要自己书写重要的内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1(a) 不符合第6110条规定的遗嘱,如果签名和实质性条款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则作为全息遗嘱有效,无论是否经过见证。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1(b) 如果全息遗嘱未载明其订立日期,且: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1(b)(1) 如果该遗漏导致对其条款或另一遗嘱的不一致条款是否具有控制力产生疑问,则该全息遗嘱在不一致的范围内无效,除非其订立时间被确定在另一遗嘱订立日期之后。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1(b)(2) 如果确定立遗嘱人在遗嘱可能订立的任何时间内缺乏遗嘱能力,则该遗嘱无效,除非确定其是在立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时订立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1(c) 全息遗嘱中包含的任何遗嘱意图声明,可以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也可以作为商业印刷格式遗嘱的一部分。

Section § 6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可以使用外部信息,也就是所谓的外部证据,来帮助弄清楚一份文件是否真的是一份遗嘱,或者遗嘱中不清楚的部分是什么意思。

外部证据可予采纳,以确定一份文件是否构成根据第6110条或第6111条的遗嘱,或在遗嘱或遗嘱某部分的含义不明确时,确定其含义。

Section § 6112

Explanation

任何合法有资格作证的人都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遗嘱不会仅仅因为由一个可能从中受益的人(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署而失效。

但是,如果遗嘱是由一个根据遗嘱会获得好处的见证人签署的,那么除非还有另外两名不从中受益的见证人,否则就会推定该见证人可能使用了压力或欺骗手段来获得好处。

如果这个推定没有被反驳,那么该见证人只能获得在遗嘱不存在的情况下他们本应获得的份额,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使用不正当影响来获得这份遗赠。这不影响关于遗嘱不正当影响的其他法律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2(a) 任何具有作证能力的人均可担任遗嘱见证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2(b) 遗嘱或其任何条款不因遗嘱由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署而无效。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2(c) 除非遗嘱至少有两名其他无利害关系的签署见证人,否则遗嘱向签署见证人作出遗赠的事实,会产生该见证人通过胁迫、威胁、欺诈或不正当影响获得该遗赠的推定。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此推定不适用于见证人仅以受托人身份获得遗赠的情形。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2(d) 如果遗嘱向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作出的遗赠因(c)款规定的推定适用且该见证人未能反驳该推定而失效,则该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应获得遗嘱中向其作出的遗赠的相应部分,但该部分不得超过在遗嘱未被确立的情况下该见证人本应获得的遗产份额。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适用于已确立见证人通过胁迫、威胁、欺诈或不正当影响获得遗赠的情形的法律。

Section § 6113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书面遗嘱可以被视为有效订立的不同方式。遗嘱在符合特定要求时被接受:它可以根据加州关于遗嘱的具体法律制定,遵循遗嘱签署地的规定,或遵守遗嘱签署时或死亡时立遗嘱人居住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法律。

书面遗嘱的有效订立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3(a) 遗嘱的订立符合Section 6110或6111条,或Chapter 6(自Section 6200条起)(加州法定遗嘱),或Chapter 11(自Section 6380条起)(统一国际遗嘱法)。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3(b) 遗嘱的订立符合遗嘱订立时遗嘱订立地的法律。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113(c) 遗嘱的订立符合订立时或死亡时遗嘱人住所地、居所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