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嘱的订立
Section § 6110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何创建一份有效的遗嘱。首先,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它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签署,或者由他人在立遗嘱人允许的情况下代为签署,或者由法院指定的财产管理人签署。此外,遗嘱还需要由至少两名同时在场并明白他们正在见证一份遗嘱的证人签署。然而,如果这些见证要求最初未被满足,只要能证明立遗嘱人在签署时确实打算让该文件作为其遗嘱,这份遗嘱仍然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Section § 6111
这项法律解释说,即使一份遗嘱不符合通常的要求,只要是由立遗嘱人(即订立遗嘱的人)亲笔书写,它仍然可以是有效的。这种亲笔书写的遗嘱被称为“全息遗嘱”,不需要见证。
如果这份遗嘱没有日期,那么当它与另一份遗嘱冲突时,或者对其书写时间存在疑问时,就会出现问题。如果出现这些情况,这份亲笔遗嘱可能无效,除非能明确证明它是在另一份遗嘱之后书写的,或者是在立遗嘱人有能力对其遗嘱做出决定的时候书写的。
此外,立遗嘱人的任何意图表达都可以是亲笔书写,也可以包含在格式遗嘱中。这意味着你可以使用预印表格的一部分,但需要自己书写重要的内容。
Section § 6111.5
这项法律规定,你可以使用外部信息,也就是所谓的外部证据,来帮助弄清楚一份文件是否真的是一份遗嘱,或者遗嘱中不清楚的部分是什么意思。
Section § 6112
任何合法有资格作证的人都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遗嘱不会仅仅因为由一个可能从中受益的人(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署而失效。
但是,如果遗嘱是由一个根据遗嘱会获得好处的见证人签署的,那么除非还有另外两名不从中受益的见证人,否则就会推定该见证人可能使用了压力或欺骗手段来获得好处。
如果这个推定没有被反驳,那么该见证人只能获得在遗嘱不存在的情况下他们本应获得的份额,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使用不正当影响来获得这份遗赠。这不影响关于遗嘱不正当影响的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6113
本法解释了书面遗嘱可以被视为有效订立的不同方式。遗嘱在符合特定要求时被接受:它可以根据加州关于遗嘱的具体法律制定,遵循遗嘱签署地的规定,或遵守遗嘱签署时或死亡时立遗嘱人居住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