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资产留给信托,即使该信托可以被修改或取消,或者在遗嘱制定后被修改。该信托必须在遗嘱中明确说明,并且信托的规则必须载于一份书面文件,该文件应在遗嘱制定之前、同时或之后60天内创建。通过遗嘱留下的资产将根据信托的规则进行管理。如果信托在立遗嘱人去世前终止,除非遗嘱另有规定,否则这些资产将不会按原计划归入该信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00(a) 一项遗赠,其有效性可由本州法律确定,可通过遗嘱作出,赠予由遗嘱人、遗嘱人与其他人,或由其他人设立或将设立的信托的受托人(包括已注资或未注资的人寿保险信托,即使委托人保留了保险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如果该信托在遗嘱人的遗嘱中明确指明,且其条款载于一份书面文件(遗嘱除外),该文件在遗嘱人遗嘱执行之前、同时或之后60天内签署,或载于先于遗嘱人去世的人的有效最后遗嘱中(不论信托财产是否存在、规模大小或性质如何)。该遗赠不因信托可修改或可撤销,或两者兼具,或因信托在遗嘱执行后或遗嘱人去世后被修改而无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00(b) 除非遗嘱人的遗嘱另有规定,如此遗赠的财产 (1) 不被视为由遗嘱人的遗嘱信托持有,而是成为其所赠予的信托的一部分,并且 (2) 应根据载明信托条款的文件或遗嘱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包括在遗嘱人去世之前或之后对其作出的任何修改(不论是在遗嘱人遗嘱执行之前或之后作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300(c) 除非遗嘱另有规定,信托在遗嘱人去世前被撤销或终止,将导致该遗赠失效。

Section § 6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65年9月17日之前订立的遗嘱中作出的任何赠与或遗产分配,仍然有效,不受本章规定影响。

Section § 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通过遗嘱向信托中增加财产或资产。这是一种在个人去世后更新信托的常用方法。

本章可引述为《统一遗嘱信托增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