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撤销与恢复
Section § 6120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嘱可以被撤销的两种主要方式。
首先,如果一份新遗嘱明确声明要撤销旧遗嘱,或者新遗嘱的内容与旧遗嘱相冲突,那么新遗嘱可以取代旧遗嘱。
其次,如果有人有意图撤销遗嘱而将其物理销毁,例如撕毁或焚烧,那么这份遗嘱也会被撤销。这可以由立遗嘱人本人完成,也可以由他人在立遗嘱人的允许下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完成。
遗嘱或其任何部分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撤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0(a) 后续遗嘱明确或因不一致而撤销先前遗嘱或其部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0(b) 由 (1) 立遗嘱人或 (2) 在立遗嘱人面前并根据立遗嘱人指示的其他人,意图并旨在撤销该遗嘱而将其焚烧、撕毁、作废、涂销或销毁。
遗嘱撤销 后续遗嘱 遗嘱不一致
Section § 6121
如果一份遗嘱制作了两份副本,那么销毁其中一份副本并意图取消该遗嘱,将使该遗嘱被撤销。这项行为可以由制作遗嘱的人(即遗嘱人)亲自完成,也可以由他人在遗嘱人面前并按照其指示完成。
一式两份订立的遗嘱或其任何部分,如果其中一份副本被烧毁、撕毁、作废、涂销或销毁,且意图并为了撤销该遗嘱,则该遗嘱被撤销,此行为可由 (1) 遗嘱人本人实施,或 (2) 在遗嘱人面前并根据遗嘱人指示的另一个人实施。
遗嘱销毁 副本遗嘱 撤销遗嘱
Section § 6122
如果你立了遗嘱,之后又离婚或婚姻被宣告无效,那么遗嘱中所有对你前配偶有利的内容,比如财产或担任的职务,通常都会被取消,除非你的遗嘱另有明确说明。
如果你与前配偶再婚,遗嘱中被取消的那些部分就会恢复效力。在离婚或婚姻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你的前配偶将被视为在你之前去世,这意味着他们将无法从遗嘱中获得任何东西,并且他们担任的职务也将被重新分配。
如果你的分居并未正式终止婚姻关系,这条规则就不适用;对于1985年之前最终确定的离婚或婚姻无效案件,这条规则也无效。除了本条或另一特定条款中描述的情况外,其他任何情况变化都不会撤销遗嘱。
离婚对遗嘱的影响 婚姻无效对遗嘱的影响 遗嘱条款的撤销
Section § 612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终止了他们的同居伴侣关系,除非遗嘱中另有明确说明,否则遗嘱中与前伴侣相关的某些部分将自动失效。具体来说,它撤销了给予前伴侣的财产赠与、指定权以及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等职务。如果双方关系恢复,这些部分可以重新生效。分手后,任何原定给前伴侣的财产或职务,都将被视为该伴侣在立遗嘱人之前去世。这些规定仅适用于2002年1月1日及之后订立的遗嘱。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2.1(a) 除非遗嘱另有明确规定,如果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的同居伴侣关系终止,则该终止撤销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2.1(a)(1) 遗嘱中对前同居伴侣作出的任何财产处分或指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2.1(a)(2) 遗嘱中赋予前同居伴侣一般或特殊指定权的任何条款。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2.1(a)(3) 遗嘱中指定前同居伴侣为遗嘱执行人、受托人、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的任何条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2.1(b) 如果遗嘱的任何处分或其他条款仅因本条而撤销,则立遗嘱人与前同居伴侣重新建立同居伴侣关系时,该处分或条款即恢复效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2.1(c) 因同居伴侣关系终止而撤销的情况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2.1(c)(1) 因撤销而未能传给前同居伴侣的财产,应按前同居伴侣未在立遗嘱人之后生存处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2.1(c)(2) 遗嘱中赋予前同居伴侣某种权力或职务的其他条款,应解释为前同居伴侣未在立遗嘱人之后生存。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2.1(d) 本条仅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的遗嘱。
同居伴侣关系终止 遗嘱条款撤销 遗嘱订立
Section § 612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果第二份遗嘱被撤销,一个人的第一份遗嘱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原本会取消第一份遗嘱的第二份遗嘱因某些行为被撤销,那么第一份遗嘱也被视为撤销,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立遗嘱人希望第一份遗嘱仍然有效。另一方面,如果第二份遗嘱被第三份遗嘱取消,那么第一份遗嘱仍然被视为撤销,除非第三份遗嘱明确指出立遗嘱人意图使第一份遗嘱生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3(a) 如果第二份遗嘱,若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仍有效,将全部或部分撤销第一份遗嘱,而该第二份遗嘱随后根据第6120条或第6121条的行为被撤销,则第一份遗嘱被全部或部分撤销,除非从撤销第二份遗嘱的情形或从立遗嘱人当时或其后的声明中明显看出,立遗嘱人意图使第一份遗嘱按其订立时的形式生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23(b) 如果第二份遗嘱,若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仍有效,将全部或部分撤销第一份遗嘱,而该第二份遗嘱随后被第三份遗嘱撤销,则第一份遗嘱被全部或部分撤销,除非从第三份遗嘱的条款中显示立遗嘱人意图使第一份遗嘱生效。
第一份遗嘱撤销 第二份遗嘱取消 第三份遗嘱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