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定遗嘱一般规定
Section § 6221
在加州,一份法定遗嘱必须由订立遗嘱的人(即立遗嘱人)正确填写并签署。此外,每位见证人必须亲眼看到立遗嘱人签署遗嘱,然后每位见证人必须在立遗嘱人面前签署遗嘱。
Section § 6223
本节规定,加州只有一种官方的法定遗嘱。这种遗嘱包含特定的组成部分:一份表格(即第6240条规定的,不含开篇问答的表格)、加州遗嘱认证法开头的定义和规则、立遗嘱人选择的财产处置条款,以及第6241条中列出的强制性条款。如果未选择财产处置方式,则适用默认规则。此外,1992年之前使用的任何法定遗嘱表格都遵循旧规定。
Section § 6224
如果某人使用加州法定遗嘱,并且在遗嘱表格的第 (2) 和 (3) 部分中选择了多于一项财产赠与选项,那么这些选择将不产生任何赠与。同样,如果在第 (5) 部分中选择了多于一项选项,或者根本没有选择任何选项,那么他们的遗产剩余部分(即所谓的“剩余遗产”)将分配给他们的继承人,就像他们没有立遗嘱一样。
Section § 622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定遗嘱如何更改或取消。你可以通过一份叫做遗嘱附录的文件来撤销或更改遗嘱,就像其他遗嘱一样。如果你直接在遗嘱表格上做修改,但没有按照指示操作,那么这些修改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表明它们反映了你的意愿时才算数。否则,法院可以忽略这些修改,甚至宣布遗嘱的部分内容无效。尽管有其他规定,但如果能证明你签署了这份法定遗嘱,理解其内容,并希望它能指导你去世后财产的分配,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
Section § 6227
如果您在加州立了遗嘱,之后又离婚或终止了注册同居伴侣关系,那么您在遗嘱中留给前配偶的任何财产赠与以及指定他们担任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等职务都会自动取消。但是,如果您与前配偶再婚或再次建立伴侣关系,这些赠与和职务会恢复。
对于受离婚或婚姻无效影响的遗嘱,您的资产将按照您的前配偶已在您之前去世的方式进行分配,他们在遗嘱中的任何职务也按同样方式处理。合法分居不属于本规则所指的离婚或婚姻无效。
这项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加州订立的法定遗嘱,但如果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发生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则不适用。对于此类较早的案件,适用之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