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设立遗产宅地
Section § 6521
Section § 652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人去世后,如何选择遗产宅地(一种对幸存者的财产保护)。首选是死者和幸存者共同拥有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如果宅地是为幸存配偶或其家人设立的,应首先使用此类共同拥有或共有财产。如果死者未婚,宅地可能来自其独自拥有的财产。
此外,您不能从他人合法控制的财产中选择宅地,除非该人同意。这种控制意味着他们在死者死亡之前或死亡之时就拥有使用该财产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并非因死亡本身而产生。
Section § 652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法院如何决定“遗嘱认证宅地”——即在某人去世后,为幸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预留的住所。法院必须考虑配偶和子女的需求、财产上的任何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其他继承人的需求,以及逝者对其遗产的意愿。
法院将为此目的选择最合适的财产,必要时可包括房屋周围的土地。法院还将决定该房屋可作为宅地使用多长时间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使用,这可能涉及使用该房屋的人将其他财产转让给继承人。
Section § 6524
遗产宅地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指定给尚存配偶或子女临时使用的财产。其使用期限由法院命令规定,且不能超过配偶的终生或子女的未成年期。即使有此指定,该财产仍可根据逝者的遗嘱或州继承法进行管理和分配。在作为遗产宅地使用期间,有关财产收益和权利的法律规定适用。
Section § 6525
本法律允许任何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交申请,以指定“遗嘱认证宅地”——即从遗产中获得居住权的人的住所。法律要求,关于此申请的任何听证会通知必须送达给将受影响的特定人员,包括另一条规定(第1220条)中提及的任何人,以及任何已知继承人或通过遗嘱获得财产的人(受遗赠人),其在遗产中的份额会因该申请而改变。
Section § 6526
这项法律是关于逝者房屋(称为“遗嘱认证宅地”)与其债务关系的处理。如果一个人去世并留下了一处根据遗嘱认证程序划定的房屋,该房屋仍可用于偿还其债务,但遗嘱认证宅地享有一定的保护。对于逝者死亡时根据宅地豁免规则本应豁免的债务,该房屋不能被用于清偿,除非这些债务是由抵押或留置权等担保的。
重要的是,那些被指定使用遗嘱认证宅地的人(如在世配偶或子女)不会因为这个宅地而对逝者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然而,如果遗产清算后有人继承了该房屋,债权人可以再次要求该房屋用于偿还新所有者所欠的债务,但这仍然受遗嘱认证宅地保护的约束。
Section § 6527
这项法规允许法院在死者遗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更改或终止使用遗嘱认证宅地的权利(遗嘱认证宅地是指在遗产中为某人预留的房屋)。如果根据具体情况看来是合适的,法院可以做出此决定。
任何对更改或终止遗嘱认证宅地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提交呈请书,包括为其预留宅地的人、死者的继承人,或对该财产拥有留置权或债权的债权人。
所有相关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法律要求,收到关于此类呈请书听证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