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提交财产清单时或在遗产管理期间的任何时间,为遗产选择并指定一个“遗嘱认证宅地”。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做出此决定。

Section § 6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遗嘱认证宅地(即从遗产中划拨出的一项财产)旨在供某人去世后的特定家庭成员使用。具体而言,它可由尚存配偶或死者的未成年子女使用。

Section § 6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人去世后,如何选择遗产宅地(一种对幸存者的财产保护)。首选是死者和幸存者共同拥有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如果宅地是为幸存配偶或其家人设立的,应首先使用此类共同拥有或共有财产。如果死者未婚,宅地可能来自其独自拥有的财产。

此外,您不能从他人合法控制的财产中选择宅地,除非该人同意。这种控制意味着他们在死者死亡之前或死亡之时就拥有使用该财产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并非因死亡本身而产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2(a) 遗嘱认证宅地应从以下财产中选定,优先选择死者和有权获得宅地划拨的人的共有财产和准共有财产,或由其共同拥有的财产: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2(a)(1) 如果宅地是为幸存配偶使用而划拨,或为幸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而划拨,则从共有财产或准共有财产中选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2(a)(2) 如果宅地是为幸存配偶使用而划拨,或为未成年子女使用而划拨,或为幸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而划拨,则从死者和有权获得宅地划拨的人共同拥有的财产中选定,或从死者的个人财产中选定,或者,如果死者在死亡时未婚,则从死者拥有的财产中选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2(b) 遗嘱认证宅地不得从其占有权归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中选定,除非该第三人同意。在本款中,“第三人”是指其对财产的占有权 (1) 在死者死亡时存在或在死者死亡时产生,且 (2) 并非通过死者的遗嘱继承或无遗嘱继承而产生的人。

Section § 65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法院如何决定“遗嘱认证宅地”——即在某人去世后,为幸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预留的住所。法院必须考虑配偶和子女的需求、财产上的任何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其他继承人的需求,以及逝者对其遗产的意愿。

法院将为此目的选择最合适的财产,必要时可包括房屋周围的土地。法院还将决定该房屋可作为宅地使用多长时间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使用,这可能涉及使用该房屋的人将其他财产转让给继承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3(a) 在选择和划拨遗嘱认证宅地时,法院应考虑幸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需求、财产上的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债权人的债权、死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需求,以及死者就遗产中的财产和通过生前转让和遗嘱转让或其他方式表达的死者遗产计划所持的意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3(b) 法院应根据(a)款以及法院酌情决定的其他相关考量: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3(b)(1) 选择最合适的可用财产作为遗嘱认证宅地,该财产须适合该用途,除住宅本身外,还包括看似合理的毗连财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3(b)(2) 将如此选定的遗嘱认证宅地划拨为期,并设定适当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宅地受领人将其他财产转让给被划拨为宅地的财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Section § 6524

Explanation

遗产宅地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指定给尚存配偶或子女临时使用的财产。其使用期限由法院命令规定,且不能超过配偶的终生或子女的未成年期。即使有此指定,该财产仍可根据逝者的遗嘱或州继承法进行管理和分配。在作为遗产宅地使用期间,有关财产收益和权利的法律规定适用。

作为遗产宅地划拨的财产,仅应在命令中指定的有限期限内划拨,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尚存配偶的终生,或就子女而言,不得超过其未成年期。在遗产宅地权之下,逝者的财产仍受管理,包括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在遗产宅地划拨期间,当事人的权利在适用范围内受《民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二章第2.6节(第731条起)的《法律遗产本金和收益法》管辖。

Section § 6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任何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交申请,以指定“遗嘱认证宅地”——即从遗产中获得居住权的人的住所。法律要求,关于此申请的任何听证会通知必须送达给将受影响的特定人员,包括另一条规定(第1220条)中提及的任何人,以及任何已知继承人或通过遗嘱获得财产的人(受遗赠人),其在遗产中的份额会因该申请而改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5(a)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交选定并划拨遗嘱认证宅地的申请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5(b) 关于该申请书的听证通知,应当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送达给以下所有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5(b)(1) 第1220条中列明的每个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5(b)(2) 每位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该申请书影响的已知继承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5(b)(3) 每位其在遗产中的权益将受该申请书影响的已知受遗赠人。

Section § 6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逝者房屋(称为“遗嘱认证宅地”)与其债务关系的处理。如果一个人去世并留下了一处根据遗嘱认证程序划定的房屋,该房屋仍可用于偿还其债务,但遗嘱认证宅地享有一定的保护。对于逝者死亡时根据宅地豁免规则本应豁免的债务,该房屋不能被用于清偿,除非这些债务是由抵押或留置权等担保的。

重要的是,那些被指定使用遗嘱认证宅地的人(如在世配偶或子女)不会因为这个宅地而对逝者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然而,如果遗产清算后有人继承了该房屋,债权人可以再次要求该房屋用于偿还新所有者所欠的债务,但这仍然受遗嘱认证宅地保护的约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6(a) 划定为遗嘱认证宅地的逝者财产,须用于清偿逝者遗产的债权,但受遗嘱认证宅地权的约束。逝者财产中的遗嘱认证宅地权,须用于清偿逝者死亡时财产上由留置权和产权负担担保的债权,但对于逝者死亡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编第9章第2部第4章第4条(自第704.710节起)本应受宅地豁免约束的任何债权,则在宅地豁免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6(b) 逝者财产中的遗嘱认证宅地权,不须用于清偿为之划定遗嘱认证宅地的人的债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6(c) 划定为遗嘱认证宅地的逝者财产,须用于清偿逝者的遗嘱继承人或无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后财产的其他继承人的债权,但受遗嘱认证宅地权的约束。

Section § 6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法院在死者遗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更改或终止使用遗嘱认证宅地的权利(遗嘱认证宅地是指在遗产中为某人预留的房屋)。如果根据具体情况看来是合适的,法院可以做出此决定。

任何对更改或终止遗嘱认证宅地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提交呈请书,包括为其预留宅地的人、死者的继承人,或对该财产拥有留置权或债权的债权人。

所有相关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法律要求,收到关于此类呈请书听证会的通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7(a) 法院可以在死者遗产最终分配命令下达之前的任何时候,通过命令修改遗嘱认证宅地权的期限或条件,或终止该遗嘱认证宅地权,如果法院认为在案件具体情况下这样做是适当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7(b)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命令的呈请书可由下列任何一方提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7(b)(1) 为其使用而划拨遗嘱认证宅地的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7(b)(2) 死者的遗嘱继承人或无遗嘱继承人,或被划拨为遗嘱认证宅地的财产的其他继承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7(b)(3) 对被划拨为遗嘱认证宅地的财产拥有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担保债权的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527(c) 呈请书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送达第 (b) 款所列的所有人。

Section § 65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房屋免受某些债务或索赔影响的宅地声明,对逝者的在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效。它适用于逝者遗产中的共有财产。本法律澄清,这并非新规定,而是对现有保护措施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