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份文书表明转移人有意遵守《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2)(B)条、第2055(e)(2)条或第2522(c)(2)条所述的慈善主导信托的要求,则该文书的条款,包括赋予受托人的任何权力、职责或酌情决定权,应被解释为符合该条的规定,以符合该意图。受托人绝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或拥有任何损害慈善扣除的权力。文书的条款可以根据第17200条规定的申请,以任何与该意图一致的方式予以补充。
本节是关于设立慈善主导信托的,其目的是遵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中允许慈善扣除的特定税收规定。如果有人打算设立此类信托,相关文件必须符合这些税收要求。管理信托的人,即受托人,不应采取任何会危及税收优惠的行动。如果需要,信托条款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修改,以确保其与个人的慈善意图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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