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遗产税和赠与税相关的两个术语。“婚姻扣除”是指联邦法律允许的、针对配偶之间财产转移的一种税收减免,旨在减少遗产税或赠与税。“婚姻扣除赠与”是指专门为符合这种税收减免条件而进行的财产转移。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0(a) “婚姻扣除”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056条规定,就财产转移所允许的联邦遗产税扣除,或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523条规定,就财产转移所允许的联邦赠与税扣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0(b) “婚姻扣除赠与”指旨在符合婚姻扣除条件的财产转移。

Section § 215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信托符合“遗产信托”的条件,则某些规定,特别是第21524条和第21526条,不适用于该信托。“遗产信托”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信托,符合联邦税收法规中关于婚姻扣除的要求。

第21524条和第21526条不适用于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20.2056(e)-2(b)条符合婚姻扣除条件的信托(通常称为“遗产信托”)。

Section § 21522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法律文件包含一份旨在赠予在世配偶并符合婚姻税扣除条件的礼物,那么该文件的条款必须遵守联邦税法要求,以确保该礼物能够获得婚姻扣除。

管理遗产的人(受托人)不应做任何可能阻止扣除额适用于该礼物的事情。

只有符合婚姻扣除条件的资产才能用于进行此类赠与。

如果文书包含婚姻扣除赠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2(a) 文书的规定,包括授予受托人的任何权力、职责或酌情决定权,应解释为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的婚姻扣除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2(b) 受托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或拥有任何损害适用于婚姻扣除赠与的扣除额的权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2(c) 婚姻扣除赠与只能用符合婚姻扣除条件的财产来满足。

Section § 21523

Explanation

本节针对的是1981年9月12日之前签订的法律文书,例如遗嘱或信托,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上的“婚姻扣除额”。它规定,转让的价值应等于当时联邦法律允许的最大婚姻扣除额,并考虑某些调整。这些调整包括旧税法条款中的具体规定,并要求将赠与金额减去文书内或文书外符合条件的任何财产的价值,但合格可终止权益财产除外。简而言之,它确保了即使税法此后有所改变,该转让仍符合旧的税法要求,以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3(a) 1981年经济复苏税法于1981年8月13日颁布。本节适用于在1981年9月12日之前(即1981年经济复苏税法颁布后30天之前)签署的文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3(b) 如果(a)款所述的文书表明转让人意图作出可提供最大允许婚姻扣除额的赠与,则该文书将向受赠人转让一笔金额,等于在1981年经济复苏税法颁布之前,根据当时联邦法律,在赠与之日原本可允许的婚姻扣除额的最大金额,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如适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3(b)(1) 在1981年经济复苏税法颁布前立即生效的《国内税收法》第2056(c)(1)(B)和(C)条的规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3(b)(2) 减少根据赠与转让的金额,减去通过文书或文书之外转让并符合婚姻扣除条件的任何其他财产的最终联邦遗产税价值。本款不适用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056(b)(7)条的合格可终止权益财产。

Section § 21524

Explanation

如果您设立信托并希望其符合婚姻扣除的条件,则适用以下规则:只要配偶在世,配偶必须是唯一能从信托中受益的人——这包括收入和本金。配偶还可以行使符合条件的信托中包含的任何指定权。

只要配偶在世,他们必须每年至少一次收到信托的所有收入。收入的定义遵循特定的美国国税局(IRS)规定,可以包括单位信托付款等结构化支付。

最后,配偶有权确保信托中任何非生产性资产转化为生产性资产,这意味着它们在合理时间内产生收入。

如果以信托形式作出婚姻扣除赠与,除本章其他规定外,以下各项规定亦适用于该婚姻扣除信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4(a) 只要配偶在世,转移人的配偶是婚姻扣除财产的收入或本金的唯一受益人。本款规定不排除转移人配偶行使包含在符合一般指定权婚姻扣除信托条件的信托中的指定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4(b) 只要配偶在世,转移人的配偶有权每年至少一次获得婚姻扣除财产的所有收入。就本款而言,收入应以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2056条(b)款和第2523条(f)款的方式解释,并应包括单位信托付款或根据总投资回报的合理分配确定的其他收入分配,该分配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643条及其根据该法规通过的法规要求。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4(c) 转移人的配偶有权要求信托受托人在合理时间内使非生产性婚姻扣除财产产生收益或将其转换为生产性财产。

Section § 21525

Explanation

如果遗嘱或信托中包含符合婚姻扣除条件的赠与,并且要求配偶比赠与人多活六个月以上,那么这个时间限制将缩短为六个月。但是,如果赠与取决于配偶在共同灾难等特定事件中幸存,那么时间限制将是联邦遗产税申报表的最终审计完成之时。1988年的一项修正案澄清了这项规定,但并未改变现有法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5(a) 如果设立婚姻扣除赠与的文书包含一项条件,即赠与人的配偶存活时间长于赠与人,且该期间超过或可能超过六个月,但(b)款所述条件除外,则该条件在适用于婚姻扣除赠与时应限制为六个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5(b) 如果设立婚姻扣除赠与的文书包含一项条件,即赠与人的配偶在导致赠与人死亡的共同灾难中幸存,则该条件在适用于婚姻扣除赠与时,应限制在(如有)赠与人遗产的联邦遗产税申报表最终审计之时。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25(c) 1988年第113章法规对(a)款所作的修订,旨在声明而非改变现行法律或原第1036条(由1987年第923章法规废止)。

Section § 21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管理他人财务事务的人(即受托人)善意地决定选择或不选择《国内税收法典》中的某些税务选项,他们不应对该决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