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证明在特定日期之后订立的与遗嘱相关的合同。它可以由遗嘱的条款、遗嘱中对合同的提及、死者签署的文件,或通过明确的、可强制执行的承诺证据来证明。如果人们订立了联名遗嘱或相互遗嘱,这并不自动意味着存在不撤销这些遗嘱的协议。在本法律生效之前订立的与遗嘱相关的合同,则适用之前的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700(a) 订立遗嘱或遗赠或其他文书的合同,或不撤销遗嘱或遗赠或其他文书的合同,或无遗嘱死亡的合同,如果在本法规生效日期之后订立,只能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确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700(a)(1) 遗嘱或其他文书的条款,其中载明合同的重要条款。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700(a)(2) 遗嘱或其他文书中明确提及合同,以及证明合同条款的外部证据。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700(a)(3) 死者签署的证明合同的书面文件。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1700(a)(4) 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死者与索赔人之间的协议,或死者向索赔人作出的可在衡平法上强制执行的承诺。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1700(a)(5) 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死者与另一人之间为索赔人利益而达成的协议,或死者向另一人作出的为索赔人利益而可在衡平法上强制执行的承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700(b) 联名遗嘱或相互遗嘱的订立,不产生不撤销该遗嘱或遗嘱的合同推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700(c) 订立遗嘱或遗赠或其他文书的合同,或不撤销遗嘱或遗赠或其他文书的合同,或无遗嘱死亡的合同,如果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订立,应根据本条生效日期之前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