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遗嘱中获得一项特定遗赠,并且该遗赠在立遗嘱人去世时附有抵押或其他债务,那么接受该遗赠的人也必须承担该债务。即使遗嘱中写明要偿还所有债务,这项特定规则也优先适用。

Section § 21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创建了一份文件,旨在在其去世时转让某些股票的所有权,那么该转让还将包括此人在创建文件后获得的任何额外股票。但是,这仅适用于新股票是由于持有原始股票而获得的,并且属于特定类别:要么是通过发行公司的行动获得的,要么是由于合并或公司重组,要么是通过再投资计划获得的。

与这些股票相关的、在当事人去世前的现金分派不包括在转让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2(a) 如果转让人签署一份文书,该文书规定在死亡时转让证券,且转让人当时拥有符合该文书描述的证券,则该转让包括转让人死亡时拥有的额外证券,条件是这些额外证券是转让人在文书签署后因其对所描述证券的所有权而获得的,并且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类型的证券: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2(a)(1) 因该组织或任何继承、关联或收购组织发起的行动而获得的同一组织的证券,不包括通过行使购买期权获得的任何证券。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2(a)(2) 因合并、兼并、重组或该组织或任何继承、关联或收购组织的其他分派而获得的另一组织的证券。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2(a)(3) 因再投资计划而获得的同一组织的证券。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2(b) 死亡前就所描述证券进行的现金分派不属于该转让的一部分。

Section § 21133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死亡时转移(即某人去世后赠予你)获得一份特定赠与,你有权获得某些东西。只要赠与人(转让人)在去世时仍拥有该财产,你就可以主张该财产。你还有权获得:如果财产已出售,任何未付的余额;政府征用(征用权)的补偿金;因财产损坏而未支付的保险金或赔偿金;以及转让人通过与该赠与相关的止赎而收回的任何财产。

特定遗赠的死亡时转移受赠人有权获得特定赠与的财产,只要该财产在赠与生效并可占有或享用时仍为转让人所有,以及以下所有各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3(a) 因出售该财产而产生,在赠与生效并可占有或享用时,购买人欠转让人的任何购买价款余额(连同任何担保协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3(b) 因征用该财产而产生,在赠与生效并可占有或享用时仍未支付的任何征用补偿金。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3(c) 在赠与生效并可占有或享用时,因财产受损而来自火灾或意外险或其他赔偿的任何未支付款项。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3(d) 在赠与生效并可占有或享用时,转让人拥有的、且因针对特定赠与义务的担保权益而止赎取得或为代替止赎而获得的财产。

Section § 21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份特定赠与(例如某项财产)本应给予某人,但由于原所有者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而被财产管理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出售或抵押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出售该赠与物产生了资金,那么本应获得该赠与物的人将收到一笔现金,金额等于销售价格或保险赔偿金。无论财产是否附带任何债务,这都是公平的。

该规定还考虑了政府征用财产(征用权)或财产受损并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如果发生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预期的受赠人将获得与赔偿金相等的补偿。但有一个例外:如果财产管理权(对所有者事务的法律监督)终止,并且所有者在终止后又存活了一年,则本规定不适用。

如果某人持有授权书或作为受托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处理财产,情况则有所不同。法律推定这些代理人是为无行为能力委托人合法行事,但对于受托人的行为,不得推定信托设立人无行为能力。

最后,如果第 21133 条另有规定,对受赠人的任何赔偿金都可能被扣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4(a)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如果在赠与文书签署后,特定赠与财产被财产管理人、根据持久授权书授权行事的无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或为设立可撤销信托的无行为能力信托设立人行事的受托人出售,或被信托契据、抵押或其他文书设定负担,则特定赠与的受让人有权获得一笔一般金钱赠与,金额等于财产的净销售价格(不扣除任何此类负担的偿付),或者等于财产上未偿还负担的金额以及财产本身。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4(b)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如果因征用特定赠与财产而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支付给财产管理人、根据持久授权书授权行事的无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或为设立可撤销信托的无行为能力信托设立人行事的受托人,或者如果特定赠与财产的火灾或意外保险赔偿金,或因财产受损而获得的赔偿支付给财产管理人、根据持久授权书授权行事的无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或为设立可撤销信托的无行为能力信托设立人行事的受托人,则特定赠与的受赠人有权获得一笔一般金钱赠与,金额等于征用补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不扣除在赠与文书签署后由财产管理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对财产设定的任何负担的偿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4(c) 就本条中提及财产管理人而言,如果在出售、抵押、征用、火灾或意外事故或获得赔偿后,财产管理权终止且转让人在终止后存活一年,则本条不适用。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4(d) 就本条中提及的根据持久授权书授权行事的无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或为设立可撤销信托的无行为能力信托设立人行事的受托人而言,(1) “无行为能力委托人”或“无行为能力信托设立人”指无行为能力人,(2) 无需在死亡前裁定无行为能力,且 (3) 代理人在持久授权书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被推定为是为无行为能力委托人所为。但是,对于受托人的行为,不得推定信托设立人无行为能力。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4(e) 本条规定的特定赠与受让人的权利应扣除受让人根据第 21133 条享有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21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人生前赠与的礼物,如何能计入该人在遗嘱中留给某人的遗产份额。要使其计入,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1) 遗嘱或类似文件明确规定,生前赠与应从遗产中扣除;(2) 赠与人书面声明该礼物旨在作为遗产的一部分;(3) 收到礼物的人书面确认他们理解该礼物是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 (4) 赠与的物品与遗嘱中承诺的特定遗产完全相同。如果赠与被视为部分抵充,其价值将根据收到礼物的时间或赠与人死亡的时间(以较早者为准)来确定,除非该价值已在书面文件中明确说明。如果本应获得遗产的人先于赠与人死亡,该赠与仍将计入其遗产份额,除非书面另有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5(a) 遗赠人在其生前给予某人的财产,仅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方可被视为对该人遗赠的全部或部分抵充: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5(a)(1) 文书规定将生前赠与从遗赠中扣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5(a)(2) 遗赠人在同时期的书面文件中声明该赠与是对遗赠的抵充,或其价值应从遗赠价值中扣除。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5(a)(3) 受让人书面确认该赠与是对遗赠的抵充,或其价值应从遗赠价值中扣除。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5(a)(4) 所赠财产与对该人的特定遗赠标的物相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5(b) 受 (c) 款限制,为部分抵充之目的,生前所赠财产的估价时间为受让人占有或享有该财产之时,或遗赠人死亡之时,以较早者为准。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5(c) 如果赠与的价值载明于遗赠人的同时期书面文件,或受让人在赠与同时作出的确认中,则该价值在遗产的分割和分配中具有决定性。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1135(d) 如果受让人未能存活于遗赠人之后,则在适用第21110条和第21111条时,该赠与应被视为对赠与的全部或部分抵充,视情况而定,除非遗赠人的同时期书面文件另有规定。

Section § 21139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第21133条至第21135条之间的规则并非全面,也无意导致更多遗嘱中提及的赠与因死亡时该财产已不在遗产中而未能转移的情况(这被称为“遗赠失效”)。

第21133条至第21135条(含)中规定的规则并非详尽无遗,且这些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增加根据本州法律发生遗赠失效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