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1620条,如果确立以下任何一项,子女不得获得遗产份额: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21(a) 死者未在其遗嘱文书(或遗嘱性文书)中为该子女提供遗产是故意的,且该意图从遗嘱文书(或遗嘱性文书)中显现。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21(b) 死者有一个或多个子女,并将遗产的绝大部分遗赠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处分给被遗漏子女的另一方父母。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21(c) 死者通过遗嘱文书之外的转让为该子女提供了遗产,且该转让旨在替代上述文书中的规定,此意图可通过死者的声明、转让金额或其他证据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