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00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定义加利福尼亚遗产税法中的相关术语。首先,“遗产税”包括联邦或州对遗产征收的税款,以及任何利息和罚款。“遗产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从已故者那里获得财产的任何人。“个人代表”包括负责支付遗产税的监护人或受托人等。“财产”是指计入应税遗产价值的资产。最后,“价值”是指为联邦税目的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定义应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00(a) “遗产税” 指根据任何现行或此后颁布的联邦或加利福尼亚遗产税法征收的税款,并包括任何欠款的利息和罚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00(b) “遗产利害关系人” 指任何个人,包括个人代表,有权从死者生前或因死者死亡而接收或已接收任何财产或其中的权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00(c) “个人代表” 包括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受托人,或任何其他负责支付遗产税的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00(d) “财产” 指为联邦遗产税目的而计入遗产总额的财产。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00(e) “价值” 指根据联邦遗产税目的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

Section § 20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对1987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使某些关于遗产的旧法律已被废止,如果死亡发生在该日期之前,那些旧法律仍然适用。本章不应影响对那些早期法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