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2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遗产管理人或对逝者遗产有利害关系,您可以请求法院决定遗产如何分配。这必须在遗产正在处理的同一法院进行;或者,如果遗产程序尚未开始,则可以在任何附近县的高级法院进行。

如果遗产程序已经进行中,此请求将与这些程序合并。如果此请求在遗产完全解决之前提出,则不需要额外立案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0(a) 遗产管理人或任何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分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0(b) 根据本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应当在死者遗产已进行管理的法院提起;或者,如果尚未启动任何管理程序,则在死者遗产可能进行管理的任何县的高级法院提起。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0(c) 如果死者遗产的管理程序正在进行中,根据本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应当与管理程序合并。如果在最终分配之前任何时候提起诉讼,不收取额外立案费。

Section § 20121

Explanation

要启动本条文项下的法律程序,您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其中包含两项关键信息:首先,是赋予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基本事实;其次,是法院决定如何分摊遗产税所需的任何额外细节。

本条文项下的诉讼程序应通过提交一份申请书启动,该申请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1(a) 管辖权事实。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1(b) 法院确定遗产税分摊所需的其他事实。

Section § 20122

Explanation

在法庭听证会前至少30天,提交申请的人必须做两件事。首先,他们需要将听证会通知和申请书副本发送给那些可能需要分摊费用的遗产相关人员。其次,他们必须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向任何可能需要支付这些费用的遗产相关方送达法律传票和申请书副本。

在听证会前不少于30天,申请人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2(a) 促使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将听证会通知和申请书副本送达给遗产管理人以及根据第20123条(a)款第(1)项可能被收取分摊费用的遗产中每个利害关系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2(b) 促使将传票和申请书副本送达给根据第20123条(a)款第(2)项可能被指示支付分摊费用的遗产中每个利害关系人。该传票应采用《民事诉讼法典》第2编第5章(自第410.10条起)规定的形式,并以该章规定的方式送达。

Section § 20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裁定遗产税需要在特定人群之间分摊时,它会发出一项命令。这项命令指示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如果他们持有遗产的财产,则向与遗产相关的个人或实体收取特定金额。如果这些实体没有遗产财产,他们必须直接向遗产管理人支付其应分摊的税款。此外,法院的命令被视为一项判决,可以对那些被要求支付的人强制执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3(a) 法院根据本条规定作出裁定后,应当发出命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3(a)(1) 指示遗产管理人向被分摊遗产税的人收取分摊金额,但以遗产管理人持有可被收取费用的人的任何财产或权益为限。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3(a)(2) 简要指示所有其他被分摊遗产税的人向遗产管理人支付分摊金额。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3(b) 根据本条作出的法院命令为判决,可对被分摊遗产税的人强制执行。

Section § 2012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命令后遗产税金额发生变化,遗产管理人或任何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请求法院修改该命令,以反映新的税额。

Section § 2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其他州管理遗产的个人代表,在加州提起法律诉讼,向加州的某人追收与遗产相关的特定税款。这些税款可能是联邦遗产税或来自其他州的类似税款。诉讼必须在遗产通常应处理的县高等法院提起,或者在被起诉人居住的县提起。

由外州法院作出的税款计算,在诉讼过程中,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推定为正确。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5(a) 在另一州行事或居住的个人代表,可向居住在本州或在本州拥有财产的遗产利害关系人,追索分摊给该利害关系人的联邦遗产税金额,或应向另一州缴纳的遗产税或死亡税。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5(b) 诉讼应在死者遗产管理适当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提起,或,如果没有此类县,则在任何被告居住的县提起。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25(c) 就本诉讼而言,另一州对死者遗产管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分摊初步推定为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