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产税应如何在遗产受益人之间分配。通常,税款会在受益人之间公平分摊。

但是,如果逝者留下了关于如何处理其财产或遗产税的明确书面指示,则这些指示优先。这可能包括使用特定财产来支付税款,或指定不同的税款分摊方式。

此外,如果联邦法律规定了遗产税的分配方式,那么联邦和加州的遗产税都应遵循该联邦指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遗产税均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在遗产受益人之间公平分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0(b) 本节不适用以下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0(b)(1) 死者在处分财产的书面生前或遗嘱文书中明确指示该财产应用于清偿遗产税,或遗产税应按照文书规定的方式分摊至该财产。在本款中,“处分财产的文书”包括设立财产权益的文书,或处分财产或设立财产权益的文书的修订。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0(b)(2) 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如果联邦法律规定了联邦遗产税的分摊方式,则加州遗产税应以相同方式分摊。

Section § 20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在有权继承遗产的人之间分配遗产份额。分配是基于每个人所获得的价值与遗产总价值的比较。简单来说,每个人获得的份额与其继承财产的价值占整个遗产的比例相符。

Section § 20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产税如何在继承人或受益人之间分配。对于联邦遗产税,需要考虑州或外国死亡税的抵免,以及免税额和扣除额。对于加州遗产税,还必须考虑与加州财产相关的联邦抵免和扣除额。此外,任何税款支付的利息或罚款应公平分配,以反映延期或税款支付问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2(a) 在分摊联邦遗产税时,应考虑在确定应付联邦税时允许的州或外国死亡税抵免,以及为确定应税遗产而允许的免税额和扣除额。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2(b) 在分摊加州遗产税时,应考虑 (1) 联邦遗产税法允许的且归属于位于本州的财产的抵免(州死亡税抵免除外),以及 (2) 联邦遗产税法允许的用于确定归属于位于本州的财产的应税遗产的免税额和扣除额。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2(c) 在分摊遗产税时,延期纳税的利息以及任何欠税的利息和罚款,应公平地计入,以反映延期或欠税的利益和负担,以及与该利息和罚款相关的任何税收抵扣。

Section § 20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获得一项财产的临时权益,比如从信托中获得若干年或终身的收入,那么,针对他们的临时权益和之后剩余权益的遗产税,必须从财产本身的主要部分(本金)中支付。这笔税款不能在临时权益和剩余权益之间进行分摊。

Section § 20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涉及“合格不动产”时,如何计算和减少联邦遗产税。“合格不动产”是指根据特定税法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2032A节)有资格获得特殊税收估价的房地产。如果遗产选择这种特殊估价,其遗产税会减少,这种减少主要适用于该合格不动产。如果该财产的税款减少到零,任何剩余的减少额将惠及遗产中的其他财产。如果该财产过早出售或不再按要求使用,可能会征收额外税款,这些额外税款将按比例分摊给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4(a) 在本节中,“合格不动产”指《国内税收法典》第2032A节(26 U.S.C. Sec. 2032A)所定义的合格不动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4(b) 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032A节(26 U.S.C. Sec. 2032A)作出选择,分摊应基于若无该选择本应支付的联邦遗产税金额。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032A节(26 U.S.C. Sec. 2032A)作出选择而导致的联邦遗产税减少额,应减少原本归属于作为该选择标的的合格不动产的税款。如果根据本款,原本归属于合格不动产的税款减少至零,任何超额的减少额应减少原本应就其他财产支付的税款,该金额应根据第20111节公平分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4(c) 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032A节(c)款(26 U.S.C. Sec. 2032A)因提前处置或停止合格使用而征收额外联邦遗产税,该额外税款应作为归属于该额外税款的合格不动产部分的负担,并应按其权益比例在对该部分合格不动产感兴趣的人员之间公平分摊。

Section § 201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因超额退休储蓄导致的联邦遗产税增加。如果一个人的遗产中包含的退休储蓄超过了允许的限额,从而导致联邦遗产税增加,那么这笔额外的税款必须由继承这些超额储蓄的人支付。这笔款项将在所有从与这些超额储蓄相关的退休计划和个人退休计划中获得遗产的人之间公平分摊。

Section § 20115

Explanation
如果针对某些财产的联邦遗产税支付被延期,那么继承或获得该特定财产的人需要负责支付这笔延期缴纳的税款。

Section § 20116

Explanation
如果管理遗产的人(即遗产管理人)没有占有遗产的所有财产,他们必须向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收取遗产税。每个人都必须支付其应承担的份额。 如果有人无法或不愿支付其应付的税款,则未支付的金额将分摊给其他应分担税款的受益人。

Section § 20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果某人因他人未支付其应付的遗产税份额,而最终支付了超出其原应分摊金额的遗产税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多付税款的人可以向未支付款项的人追回款项。

追偿权可以由遗产管理人执行,也可以由多付税款的人直接执行。在后一种情况下,多付税款的人将享有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此外,遗产管理人或寻求追偿的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正式裁定追偿权。法院的裁决将是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7(a) 如果某人因他人未支付分摊给该他人的遗产税金额,而被征收或要求支付的遗产税金额大于分摊给该个人的金额,则被征收或要求支付较大金额的该个人对该他人享有求偿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7(b) 求偿权可由遗产管理人酌情执行,也可由被征收或要求支付较大金额的该个人直接执行;为直接执行之目的,该个人代位取得遗产管理人的地位。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0117(c) 遗产管理人或享有求偿权的个人可启动程序,请求法院裁定求偿权。Article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120) 的规定应适用于该程序,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使其适用于该程序,且法院裁定求偿权的命令为可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