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向法院提交账目的规则。它指出,你只需包含本章中指定的信息,除非法律在其他地方要求更多细节,或者有正当理由添加额外信息。

Section § 1060.5

Explanation
本章的规定从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0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受托人在处理遗产时必须如何准备摘要账目。账目必须涵盖特定期间,并包括诸如期初财产价值、收到的任何新资产、收入、支出、收益、损失以及在此期间进行的分配等详细信息。它还必须指明会计期末的财产。这些摘要必须以特定格式呈现,其中借方总额等于贷方总额。“净收入”和“净损失”等术语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而不必与税务申报表相符。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 所有账目应当说明账目所涵盖的期间,并包含一份摘要,在适用范围内列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1) 账目所涵盖期间开始时持有的财产,如果这是第一份账目,则应为受托人最初收到的财产价值,如果这是后续账目,则应为上一份账目结束时持有的财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2) 在会计期间收到的任何资产的价值,这些资产并非遗产管理开始时持有的资产。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3) 任何收入或本金的收款金额,不包括第 (1) 和 (2) 款所列项目或来自贸易或业务的收款。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4) 贸易或业务的净收入。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5) 销售收益。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6) 支出金额,不包括贸易或业务支出或分配。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7) 销售损失。
(8)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8) 贸易或业务的净损失。
(9)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9) 向受益人、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进行的分配。
(10)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a)(10) 会计期间结束时持有的财产,按其账面价值列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b) 摘要应采用与以下内容基本相同的格式,但不适用的类别无需显示:
账目摘要
借方:
账目开始时持有的财产
(或存货)

$

额外收到的财产
(或补充存货)

收款(附表 ______)
销售或其他处置收益
(附表 _______)

贸易或业务净收入
(附表_______)
借方总额:
$
贷方:
支出 (Schedule _______)
$
出售或其他处置损失
(Schedule _______)
贸易或业务净亏损
(Schedule ______)
分配 (Schedule ______)
账户期末在手财产
(Schedule ______)
贷方总额:
$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c) 借方总额应等于贷方总额。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1(d) 就本节而言,“净收入”和“净亏损”术语应根据一般会计原则使用。本节无意要求摘要的编制必须包含账户期间税务申报表中反映的“净收入”和“净亏损”。

Section § 1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在处理与遗产或财产托管相关的财务账目时,提供一份详细的摘要。该摘要必须包括几份附表:列明所有收到的收入及其来源;所有支出款项的详细信息,包括收款人及原因;业务利润或亏损的摘要;任何销售收益或亏损的详细信息;向受益人或受财产托管人分配的记录,列明日期和金额;以及一份所拥有财产的清单,包括其账面价值。

摘要应附有详细附表,列明以下内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2(a) 收款,列明每项的性质或目的、收款来源及其日期。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2(b) 支出,包括每项的性质或目的、收款人姓名及其日期。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2(c) 贸易或业务的净收益或净亏损,如果其提供联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C或附表F中披露的信息,则视为足够。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2(d) 因出售或其他处置而产生的收益或亏损的计算。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2(e) 向受益人、受监护人或受财产托管人分配的现金或财产,列明每项的日期和金额,财产分配应按其账面价值列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2(f) 现有财产的明细清单,描述每项财产的账面价值。

Section § 106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遗产和信托会计中包含特定附表的要求。在每个会计期末,需要显示期初和期末资产的估计市场价值。资产的任何变动也必须列出,某些现金转账除外。如果遗产或信托分配给收益受益人,报表必须显示收支在本金和收益之间如何划分。遗嘱中特别指定的财产需要一份附表来追踪与这些财产相关的收入和支出。已支付的利息需要一份计算附表。对于拟议分配,附表应列出分配计划和资产价值。负债需要清晰列出,包括税款、判决和其他债务。如果在国外有不动产,必须详细说明,显示其价值以及为保护它所采取的措施。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a) 在所有账目中,应有一份附加附表显示截至会计期末的现有资产的估计市场价值,以及所有初始账目之后的账目中,显示截至会计期初的现有资产的估计市场价值的附表。对于房地产、非上市公司或其他缺乏现成市场的资产的估计价值要求,受托人可以凭善意估价予以满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b) 如果在账目期间发生资产购买或其他形式变更,应有一份附表显示这些交易。但是,根据第 8901 条 (d) 款的定义,现金或金融机构账户之间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之间的转账无需报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c) 如果死者遗产或信托将分配给收益受益人,应有一份附表显示收支在本金和收益之间的分配。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d) 如果有特定遗赠财产,应有一份附加附表,根据第 12002 条和第 16340 条 (a) 款,说明收入、支出和销售收益。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e) 如果根据第 12003、12004 或 12005 条,或第 16340 条 (b) 款已支付或将支付任何利息,应有一份附表显示利息的计算方式。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f) 如果账目涉及拟议分配,应有一份附表列明拟议分配,包括根据第 12006 条要求的收入分配。如果分配需要在信托之间进行,则该分配应在附表中列明,除非该分配由受托人在收到资产后进行。如果分配要求对资产进行截至分配日期的估价,则附表应列明这些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g) 如果在会计期末,遗产或信托存在负债,但不包括当前或未来的定期付款,如租金、工资、水电费或其他经常性开支,应有一份附表显示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g)(1) 所有对遗产或信托资产构成留置权的负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g)(2) 已申报但未缴纳的税款,如已提交的报表或报表提交后收到的评估所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g)(3) 所有应付票据。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g)(4) 遗产或信托应承担责任的任何判决。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g)(5) 任何其他重大负债。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3(h) 如果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知悉被监护人或受保护人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不动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应包含一份附加附表,列明该不动产,提供该不动产公平市场价值的善意估价,并说明已采取或将采取何种行动(如有)来保全和保护该不动产,包括关于是否需要辅助程序来保全和保护该不动产的建议。

Section § 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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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遗产账户批准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申请书必须详细说明所有交易,澄清任何异常项目,并列出支付给受托人或其律师的任何款项,除非这些款项已获得法院批准。它还必须披露受托人与他们雇佣的代理人之间的任何家庭或关联关系。重要的是要说明所有现金是否都已妥善投资,除了管理遗产所需的必要金额。提交账户意味着请求批准,并且还可以包括请求其他法院命令,例如受托人及其律师的报酬。法律将“家庭”定义为血缘或婚姻关系,将“关联方”定义为与受托人存在控制联系的实体。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4(a) 账户批准申请书或随附申请书的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4(a)(1) 对账户期间发生的所有销售、购买、资产形式变更或其他交易的说明,这些交易无法从附表轻易理解。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4(a)(2) 对账户中出现的任何异常项目的解释。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4(a)(3) 从受账户约束的资产中支付给受托人或受托人律师的所有报酬的声明,除非根据先前的法院命令支付。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4(a)(4) 披露在会计期间受托人与受托人雇佣的任何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任何家庭或关联关系的声明。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4(a)(5) 披露所有现金是否已投资并存入计息账户或根据法律或管理文书授权的投资中的陈述,除非是为遗产的有序管理合理必需的现金金额。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4(b) 提交账户应被视为包含请求其批准的申请书,并可包含法典授权的其他授权、指示或确认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受托人及其律师报酬的命令。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64(c) 就本节而言,“家庭”指因血缘或婚姻而产生的关系。就本节而言,“关联方”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托人、受托人受其控制或与受托人受共同控制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