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a) 法院可以主动或应个人代表、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本法典规定的任何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以代表以下任何人的利益,如果法院认定其利益的代表在其他情况下将不足够: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a)(1) 未成年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a)(2) 缺乏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能力的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a)(3) 未出生的受益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a)(4) 身份不明的人。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a)(5) 身份或地址不明的人。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a)(6) 未确定或尚未存在的一类指定人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b) 如果不因利益冲突而受阻,可以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代表数人或数项利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c) 诉讼监护人的合理费用,包括报酬和律师费,应由法院确定并按照法院的命令支付,可以从所涉遗产的财产中支付,或由申请人支付,或从法院命令的任何其他来源支付。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d) 在法院根据本章指定诉讼监护人之前,拟议的诉讼监护人应向法院和诉讼或程序的所有当事人披露以下两项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d)(1) 任何已知因指定而将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d)(2) 拟议的诉讼监护人与任何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亲属或关联关系。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003(e) 如果诉讼监护人意识到潜在利益冲突已成为实际利益冲突,或存在新的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该诉讼监护人应立即向法院披露该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