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遗嘱认证相关事宜的听证会如何进行。但是,如果另有具体法律对某种特定听证会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则应优先适用该具体法律的程序。

本章管辖本法典项下所有事项的听证,但规定该事项听证的法规另有不同程序的除外。

Section § 1041

Explanation
当您向法院提交需要听证的呈请书、报告、账目或类似文件时,法院书记员负责安排该听证。

Section § 1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要举行听证会,所有相关方都需要被告知,除非有明确规定说明无需通知。

本法典规定的听证会应予通知,除非规定该听证会的法规免除通知。

Section § 104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利害关系人如何在遗嘱认证听证会中回应或提出异议。人们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或期间书面提交回应,或者直接在听证会上口头提出。法院可以立即处理该回应,也可以给予更多时间进行书面回应。仅仅请求更多时间来回应不被视为回应,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也不被视为回应。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3(a)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听证会时或之前出庭并提出书面回应或异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3(b)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听证会上出庭并口头提出回应或异议。法院可酌情决定在听证会上听取并裁定该回应或异议,或准予延期,以便允许以书面形式提出回应或异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3(c) 为提出书面回应或异议而请求延期,本身不应被视为回应或异议;同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应或异议,也不应被视为回应或异议。

Section § 1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法律程序中,谁被视为原告,谁是被告。提起诉讼或支持最初请求的个人或一方被称为原告,而反对或回应案件的个人或一方则被称为被告。

申请人或其他主张方为原告,反对或应诉方为被告。

Section § 1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法院在必要时延期或改期听证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该决定由法院酌情决定。

Section § 1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法院的职责是听取并裁决提交给它的任何问题、答复或异议。法院还将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作出必要的决定或命令。

法院应审理并裁决任何争议事项以及提出的任何答复或异议,审查提交的证据,并作出适当的命令。

Section § 10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法院在遗嘱认证程序中作出命令时,该命令不必解释赋予法院这样做的权力所依据的事实或行为。命令只需说明所命令的内容即可。

Section § 1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命令应如何记录。通常,它们需要完整地写入法院的会议记录簿,或者由法官签署并归档。但是,如果命令是关于分配的,则必须将其记录在判决书簿或其他法院永久记录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8(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命令应在法院的会议记录簿中完整记录,或由法官签署并归档。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48(b) 分配令应在判决书簿或其他法院永久记录中完整记录。

Section § 1049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任何命令都可以通过遵循《民事诉讼法典》特定部分中规定的规则来强制执行。简而言之,它引导你查阅另一套解释如何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的法律。

Section § 10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遗嘱认证程序中构成官方法院记录或判决卷宗的文件。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记录都包括最初的申请、听证通知、法院命令以及相关文件。如果提交了答辩或反对意见,还会增加诉状和任何相关命令等额外文件。对于涉及遗嘱的认证事宜,遗嘱本身以及关于其认证状态的命令也会被纳入。在清算或分配遗产时,关于债权人的通知也构成记录的一部分。

根据本法典进行的诉讼中的判决卷宗,在适用情况下,包括以下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a) 在所有案件中: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a)(1) 启动特定诉讼的申请书、呈请书、报告或账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a)(2) 任何指示发出听证通知的命令。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a)(3) 任何听证通知,以及诉讼中发出的任何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连同根据法律或法院命令可能要求的、根据第1215条规定显示通知或命令的公布、张贴或送达的宣誓书。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a)(4) 任何传票,如果依法或根据法院命令有权通过传票获得诉讼通知的一方未提交答辩或书面反对意见,则包括传票,连同送达宣誓书或送达证明;如果传票通过公布方式送达,则包括公布宣誓书和指示公布的命令。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a)(5) 诉讼中法院或仲裁员的任何裁定。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a)(6) 诉讼中作出的命令或裁决书。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a)(7) 任何信函,如第52条所定义。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b) 如果在诉讼中提交了答辩、抗辩、书面反对意见或反诉申请: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b)(1) 诉状和具有诉状性质的文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b)(2) 任何全部或部分撤销诉状的命令。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b)(3) 诉讼中就抗辩作出的任何命令,或与当事人变更相关的任何命令。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b)(4) 陪审团的裁决,如果有的话。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c) 如果诉讼是遗嘱认证,则包括遗嘱。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d) 如果诉讼是遗嘱异议、撤销遗嘱认证,或根据遗嘱进行初步或最终遗产分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d)(1) 遗嘱。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d)(2) 准予遗嘱认证的命令。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0(e) 如果诉讼是清算个人代表的最终账目或最终分配遗产,则包括显示向债权人公布通知的宣誓书。

Section § 105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遗嘱认证案件中与法院沟通的规则。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或其律师不得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就案件中提出的事项与法院联系,除非法律允许。

然而,如果涉及受托人的职责或处于监护或保佐之下的人,法院可以根据此类沟通采取行动。法院必须将任何此类沟通告知所有当事人,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告知,例如为了保护某人免受伤害。

如果专业受托人受到法院处罚,法院必须向专业受托人管理局报告该行动,并分享调查详情,这些详情必须保密。最后,除非立法机关为此提供专项资金,否则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a) 除非根据本法典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已提交诉状的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任何当事人或其律师不得就诉状中提出的事项与法院进行单方沟通,法律允许或要求的情况除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b)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法院已行使其管辖权的任何案件中,法院可针对关于以下一项或两项的单方沟通,将其移交法院调查员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b)(1) 关于第 39 条所定义的受托人履行其职责和责任的情况。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b)(2) 根据第 4 编(自第 1400 条起)进行的保佐或监护程序的对象。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c) 法院根据 (b) 款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正当程序和本法典的要求。法院应向所有当事人和律师披露该单方沟通。如有正当理由,且为保护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免受伤害所必需,法院可免除披露。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d) 如果法院对专业受托人施加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附加费、藐视法庭的处罚、暂停或免职,法院应向专业受托人管理局报告该行动。如果法院报告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法院应免费向管理局提供查阅其法院记录中包含的关于对专业受托人调查的信息,包括机密信息的权限。管理局应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6580 条 (a) 款 (4) 项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的要求,维护信息的机密性。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051(e) 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本条规定的任何职责,直到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