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听证与命令
Section § 1040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遗嘱认证相关事宜的听证会如何进行。但是,如果另有具体法律对某种特定听证会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则应优先适用该具体法律的程序。
Section § 104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要举行听证会,所有相关方都需要被告知,除非有明确规定说明无需通知。
Section § 1043
本节解释了利害关系人如何在遗嘱认证听证会中回应或提出异议。人们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或期间书面提交回应,或者直接在听证会上口头提出。法院可以立即处理该回应,也可以给予更多时间进行书面回应。仅仅请求更多时间来回应不被视为回应,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也不被视为回应。
Section § 1044
本法律规定了在法律程序中,谁被视为原告,谁是被告。提起诉讼或支持最初请求的个人或一方被称为原告,而反对或回应案件的个人或一方则被称为被告。
Section § 1046
本法律条文规定,法院的职责是听取并裁决提交给它的任何问题、答复或异议。法院还将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作出必要的决定或命令。
Section § 1047
Section § 1048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命令应如何记录。通常,它们需要完整地写入法院的会议记录簿,或者由法官签署并归档。但是,如果命令是关于分配的,则必须将其记录在判决书簿或其他法院永久记录中。
Section § 1049
Section § 1050
本节解释了遗嘱认证程序中构成官方法院记录或判决卷宗的文件。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记录都包括最初的申请、听证通知、法院命令以及相关文件。如果提交了答辩或反对意见,还会增加诉状和任何相关命令等额外文件。对于涉及遗嘱的认证事宜,遗嘱本身以及关于其认证状态的命令也会被纳入。在清算或分配遗产时,关于债权人的通知也构成记录的一部分。
Section § 1051
本条规定了遗嘱认证案件中与法院沟通的规则。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或其律师不得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就案件中提出的事项与法院联系,除非法律允许。
然而,如果涉及受托人的职责或处于监护或保佐之下的人,法院可以根据此类沟通采取行动。法院必须将任何此类沟通告知所有当事人,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告知,例如为了保护某人免受伤害。
如果专业受托人受到法院处罚,法院必须向专业受托人管理局报告该行动,并分享调查详情,这些详情必须保密。最后,除非立法机关为此提供专项资金,否则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